首页 百科知识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概念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概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即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立法职权运用特定的立法程序,以及特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性文件这一特定活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深刻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身的特质以及立法活动的规律性,是两者结合的体现。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概念

现代汉语的语境下,路径一词至少在以下多重含义上使用。一是指道路,用以行车和走人,它是一种静态化的痕迹。这是路径一词最为纯粹的含义。二是指到达目的地的路线,它是一种即将运行或已经实际运行了的动态化的轨迹。无论是静态化的纯粹的道路,还是动态化的路线或轨迹,都是路径一词所具有的客观含义。三是指办事的门路或者办法。这是对路径一词客观含义的主观抽象,是一种形象化的借喻。四是指专有领域的专有词汇,如计算机文件或内容所指向的文本标识。抛开汉语词汇语义的丰富性不论,我们运用汉语词汇表达语义必须信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结合词语所依赖的具体语境来表词达意。它要求我们在运用路径一词表达具体含义时必须结合它的具体语境。

对立法路径的认识依赖于对“立法”和“路径”这两个词语具体含义的理解,以及它们结合之后所生成的具体含义的取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立法一词古已有之,只是“迄无将立法一词作为一个范畴或概念加以规范化地定义或诠释的论说”[1]。即便是在当代,人们对立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从三权分立的角度认识,立法是一种有别于行政和司法的活动或活动的结果。广义的立法和法的制定含义相当,“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狭义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3],“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4]。因此,“立法既指制定或变动法的过程,又指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本身”[5]。随着立法学学科的兴起、发展和完善,人们对立法一词含义的理解更多的是从立法学的概念这个角度来认识并形成基本统一的界定的,即“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6]。因此,在立法研究的具体语境下,立法路径指的就是一定的立法主体依据一定的立法职权和立法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制定、认可或变动法这一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路径的这一界定反映出立法不仅存在其借以依循的客观的动态的线路,而且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主体强烈的取舍意识使得其被深刻地标识了浓厚的主观性色彩,是动态和静态的谐和,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它对我们深刻认识立法的规律性不无裨益,也为我们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作了有益的理论认识准备。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即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立法职权运用特定的立法程序,以及特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性文件这一特定活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深刻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身的特质以及立法活动的规律性,是两者结合的体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则指在一国立法体制的框架内,在享有不同立法权主体间进行取舍,最终决定由哪一立法主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并以此为基础运用其所享有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以特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路径受到一国宪政体制构架下的立法体制的深刻制约。不同国家因其所处的具体地理环境、所具有的历史文化传统等不同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形成不同的立法体制。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的整体框架内的立法体制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路径具有不同的可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的正是在这些不同的可能性中进行取舍以决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所具体采行的最佳进路。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决定了这一选择的关键是确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主体,即到底由哪一立法主体以何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

在我国宪政体制的框架内,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的宏观整体架构,立法模式是有关立法的类型化抽象,而立法路径是有关立法的实践操作体现。立法体制、立法模式和立法路径三者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的逻辑前提和坚实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