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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4.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但必须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

二、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律的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确定制定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法律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依特定程序制定的宪法的效力便高于基本法律的效力。

3.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那么,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规范,即所谓“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但必须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

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此外,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那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高于不成文法。仅在特殊情况下,如司法机关享有司法审查权,才可能有例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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