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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讨论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资本市场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主要是指,资本市场有关当事方因涉嫌违法违规,向监管部门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建议,经与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关或者机构和解谈判,以通过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代替行政处分,最终实现执法和解的一种制度安排。本章拟结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执法和解的具体做法,探索建立中国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第十八章 资本市场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讨论

胡忠孝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市场处于较为核心的地位,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无论是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局、中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监管委员会,还是中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中国证监会等,在一定程度上均拥有调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或者处罚的权力。证券行政处罚权是证券监管机关的基本权力之一,各国或者地区证券监管机关依据法律赋予其管辖证券市场的行政权力,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行为人进行处罚,以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正常秩序。证券监管机关针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处罚的同时,也不乏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执法进行适当变通的情形,也就是上述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也有学者称之为一种“柔性监管”或“选择性执法”。[1]资本市场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主要是指,资本市场有关当事方因涉嫌违法违规,向监管部门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建议,经与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关或者机构和解谈判,以通过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代替行政处分,最终实现执法和解的一种制度安排。本章拟结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执法和解的具体做法,探索建立中国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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