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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与内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一、信息财产权的概念信息财产权这一概念受“物权”一词的启发。信息财产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信息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任何人侵害信息财产权时,信息财产权人得行使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信息财产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所以信息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绝对性。信息财产权人使用信息财产,但无权进行知识产权许可。

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一、信息财产权的概念

信息财产权这一概念受“物权”一词的启发。物权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一个法律概念,到1900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所接受。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物权法是确认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信息财产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信息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信息财产不同于物和知识财产,信息财产是一种产品,最终用户购买的此种产品之上的权利为信息财产权。信息财产权是信息社会诞生的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权形态,信息财产权的主体为创制信息财产的人和购买者;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而不是知识财产;信息财产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二、信息财产权的特征

信息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信息财产权是财产权

信息财产权是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信息财产权为财产权,而非人身权。这一点使信息财产权不仅与人身权相区分,而且也与知识产权相区分。知识产权主要是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的内容。

(二)信息财产权是支配权

信息财产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信息财产的权利,即信息财产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信息财产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是指信息财产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信息财产,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是指信息财产权人对信息财产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信息财产,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信息财产权作为支配权,强调的是一种主体对客体之间的支配关系,而非人对人的支配关系。

(三)信息财产权是绝对权

信息财产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以不侵犯信息财产权人行使权利为已足,所以信息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侵害信息财产权时,信息财产权人得行使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信息财产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所以信息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绝对性。

(四)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

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这不仅是由信息财产权的经济属性决定的,而且也是信息财产权区别于物权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客体不同,是信息财产权区别于物权和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特征。信息财产权的客体为信息财产,物权的客体为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财产。

(五)信息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

信息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信息财产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信息财产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信息财产权人的权利的义务。根据对世权的特性,信息财产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的侵害。对世权表述的是一种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权利人享有支配特定的信息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信息财产权的内容

狭义上的信息产权的内容又称信息财产权的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对自己的信息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

信息财产权的占有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对于信息财产的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与所有权不同的是,信息财产权的占有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实现的。网络上传递的信息财产,储存于计算机之中,借助信息手段加以控制,借助计算机屏幕显示出来。

(二)使用

1.概念

信息财产权的使用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依照信息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实现信息财产的使用价值。使用权能是以占有权能为前提和基础的,在使用的同时,必须进行占有。这是信息财产权和所有权区分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财产的使用,不以占有知识财产本身为前提,此种利用,仅需要一个知识财产的“复制件(Copy)”为已足。而所有权或者信息财产权的使用权能的实现,必须是基于对客体(物或者信息财产)的占有。

2.信息财产的使用与知识产权许可之比较

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使知识财产处于“专有领域”,并赋予权利人获得合法的市场垄断权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这是一种人为的禁止权设计,对于他人行动自由的限制程度较大。[10]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本质是思想观念,因此无法通过“占有”而得到支配并独享其价值,权利人以外的人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而直接对特定“思想观念”进行使用和收益。[11]而信息财产则不同,信息财产的本质是信息,是和载体结合在一起的信息,具有可控制性。在依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一个信息产品只能由一个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是使用的前提和基础。

信息财产权人使用信息财产,但无权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根据被许可方取得的使用权限,知识产权许可可以被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类。独占许可(Exclusive)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确定的地域内,被许可方对合同项下的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权,许可方亦无权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使用该知识产权,也不得将该知识产权许可给该地域内的其他人。排他许可(Sole)又称为独家许可,是指在许可期间,在指定的地域内,除被许可方和许可方外,没有其他被许可方使用该知识产权。普通许可(Simple)是指被许可方仅有权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方仍然保留自己使用,或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在这三种许可中,被许可方都可以以“复制”的方式反复利用知识财产,制造产品。如在著作权许可中,被许可方复制作品出售;在专利权许可中,被许可方“重复利用”技术方案,制造产品出售;在商标权许可中,被许可方复制商标并贴附于商品之上出售。而信息财产权人,恰恰无权“复制”信息财产出售,他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他购买的是信息财产,而不是用于制造信息财产的知识财产,因此其性质仅仅是一个产品销售,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许可,因此,不能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事实上,由于生产信息财产的边际成本很低,购买者很容易就可以给他人提供复制品,供他人使用。此等行为在事实上的确不易控制,但不等于说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更不等于说这些行为就是信息财产权应有的行为。购买者给他人提供复制品,供他人使用的行为的实质是知识产权许可。而信息财产权人并无知识产权,亦未获得知识产权许可,因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里还有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一个是专有使用问题。所谓信息财产的专有使用,其实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误会。[12]专有使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权能,但是却不是物权和信息财产权的权能,试想,一个计算机软件可以销售成千上万张,哪里有什么专有使用?第二个是所谓展示权的问题,展示权不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国际条约和某些国家的立法规定的展示权是知识产权霸权的体现。美国UCITA认为,最终用户不能因任何原因而从事转售、销售或向第三方再许可信息等商业行为,不能对社会公众进行商业表演或展示该信息,也不能为商业目的向第三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13]对于信息财产权而言,我们希望从一开始就能站在正确的立场上,购买了信息财产的人,依据信息财产权具有展示该信息财产的权利。

3.信息财产的使用与物权的使用不同

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物权,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而物权的客体是物。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物权是由信息财产和物不同的物理形态所决定的。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安装计算机软件进行使用、为了防止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是物权所不具备的,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其权利内容的设计是根据有体物只能由一个人直接占有利用的物理特性而设计的。

(三)收益

信息财产权的收益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利用信息财产并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是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信息财产权的收益和物权不同,物权的收益中有三部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利润。而信息财产权不存在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问题,只有使用它产生的利润。

(四)处分

信息财产权的处分权能是指信息财产权人有权决定信息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通常由信息财产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其他人行使。信息财产权人可以转让信息财产权或者一部分权能,而不丧失信息财产权(法律上的处分)。也可以完全转让信息财产权与他人(法律上的处分),甚至可以销毁信息财产(事实上的处分),使信息财产权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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