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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内容及特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及特征保险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保险法所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并形成统一而协调的保险法律。本节将以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的基本结构为线索,揭示我国保险法的内容体系及特征。因此,保险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规则具有相当的共通性和普适性,并且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国际通行的保险规则或公约。

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及特征

保险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保险法所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并形成统一而协调的保险法律。本节将以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的基本结构为线索,揭示我国保险法的内容体系及特征。

一、保险法的内容体系

《保险法》分为八章,共计187条,大体可以划分为总则、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大部分。

(一)总则

该部分阐述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界定了保险的概念,确定了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并确定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法

该部分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还明确了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利益等;二是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类型,分别构建了人身保险合同规则和财产保险合同规则。

(三)保险业法

该部分就保险人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及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财务管理、保险资金的运用、业务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另外,还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规定。

(四)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该部分围绕保险业务开拓与经营、保险人偿付能力、对保险人的整顿与接管以及保险组织管理等问题,明确了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责与权限。

(五)保险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过错程度及后果,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六)附则

该部分就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就海上保险适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问题予以规范。同时还规定了《保险法》的施行时间,同时规定农业保险、强制保险等可以由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调整。

二、保险法的特征

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相比,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法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广泛的社会性

所谓保险法的社会性,又称为保险法的社会化,即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或公共性。[3]现代保险体现了高度社会分工背景下的各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的理念和生活方式。从单个社会成员的角度分析,保险是各自独立管理危险的财务安排,但却与全社会的共同生存与发展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因此,保险法并非单纯调整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应赋予其更多的社会属性,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保险经营活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以消除或减轻基于保险的专业性、射幸性、经济性可能造成的各种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严格的强制性

由于保险法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保险法具备区别于其他商事法律的重要特征,即强制性规范较多。这些规范不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进行约定变更或限制。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等。

(三)复杂的技术性

保险业是以各种危险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的经营管理及运行机制具有复杂而特定的技术性。首先,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必须依赖于保险人对同类同质危险发生概率的科学测算;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损失以及保险赔付数额也要借助特定的技术和方式;最后,为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作、各种准备金的提取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保险法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技术性规范。

(四)最大的信用性

保险行为是一种射幸行为,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对此,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必须基于最大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中,关于要求投保人应就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保险人应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予以充分的说明等规定比比皆是,这些都说明保险法体现了最大的诚实信用,具备特别而普遍的善意性。

(五)显著的国际性

保险法从中世纪海上保险商人的习惯法发展至今,已显著地出现了国际性法律的特征。[4]保险业的产生、发展与各国之间交通日益便利,贸易往来更加频繁,经济联系愈加密切是密不可分的。同样,一个国家的保险法也难以局限于国内法,特别是在保险法这样的商法领域,其国际化的趋势是明显而无法阻挡的。因此,保险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规则具有相当的共通性和普适性,并且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国际通行的保险规则或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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