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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定义及其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险法的定义及其主要内容保险法是近代保险业发展的产物。在学理上,学者们将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称为保险公法。而将保险合同法及保险特别法称为保险私法。各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就是最典型也是最为主要的保险特别法。因而,在立法上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对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商法领域实行大规模的公法干预政策。

一、保险法的定义及其主要内容

保险法是近代保险业发展的产物。其定义可以用一句来概括,即保险法就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和保险有广狭两义之分一样,保险法也有广狭二义。广义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属于民商法范畴的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也包括属于行政法范畴的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狭义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合同法。在学理上,学者们将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称为保险公法。而将保险合同法及保险特别法称为保险私法。因此,广义保险法既包括保险私法,亦包括保险公法;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而且一般仅指保险私法中的主要部分,即保险合同法。应该说,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既有保险私法,亦有保险公法。作为法典化的《保险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体,但它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那种广义保险法,因为其中并不包括属于公法范畴的社会保险法,也没有包括属于私法范畴的海上保险合同制度。

一般认为,广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亦称保险契约法,这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一部保险法典可以不就保险业法作出规定,但规范中少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保险法典了。因此,狭义上的保险法一般仅指保险合同法是很有道理的。各国保险合同法尽管繁简不一,但是其内容大体上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基本分类、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释以及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等;二是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三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章的规定,就是保险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仅有一章,但其条文占《保险法》全部条文的30.5%,可见其分量之重。

(二)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具体是指除保险合同法之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各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就是最典型也是最为主要的保险特别法。其内容一般包括:海上保险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及转让;海上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义务;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等。此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也属于保险特别法一类,例如:在德国,与其国民保险相关的法规;在法国,与其通俗保险相关的法规;在美国,与其工业保险相关的法规;在日本,与其简易生命保险相关的法规等。

(三)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强制法。各国在制定保险合同法之外,大多制定了监督保险业的保险业法,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停业整顿监督的基本方式、保险企业组织的基本形式、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及审批文件要求、保险公司禁止兼营之规定、保险基金合法运用的规定、保障必要偿付能力的措施、保险中介以及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我国《保险法》第三、四、五、六章的规定,就是关于保险业法内容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业法并非是与保险合同法同时产生与存在的。早期的保险法的内容实际上只是保险合同法。但是,自20世纪30年代之后,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因而,在立法上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对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商法领域实行大规模的公法干预政策。其典型的方式就是向传统商法引入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性规范,从而使商法自身具有公法性特征。这就是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属于公法性质的保险业法正是基于国家干预主义的需要而产生与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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