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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信息技术产品规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WTO下信息技术产品规制计算机软件、电信设施与其他信息技术产品为电子商务提供了物理基础设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WTO诸协定适用于信息技术产品有深刻的利益关系。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规制目前主要由该协定和多哈回合谈判中正在形成的规则来支配。信息技术协议为WTO成员提供了一个机制来约束指定的IT产品的关税,并分阶段削减这些产品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三、WTO下信息技术产品规制

计算机软件、电信设施与其他信息技术产品为电子商务提供了物理基础设施。而为电子商务的物理基础设施创造一个贸易框架是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WTO诸协定适用于信息技术产品有深刻的利益关系。WTO诸协定中有许多可以适用于这些信息技术产品,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在WTO诸协定中唯一只关注信息技术产品的规制。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规制目前主要由该协定和多哈回合谈判中正在形成的规则来支配。

(一)ITA的性质、范围与任务

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期间,14个签约方代表29个WTO成员方与单独关税区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为电子商务的物理基础设施创造一个贸易框架。信息技术协议为WTO成员提供了一个机制来约束指定的IT产品的关税,并分阶段削减这些产品的关税和其他税费。协议的目标是扩展信息技术产品的世界贸易,承认它们在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动态增长中所起的关键作用。[15]

ITA协定所覆盖的产品列于协定附件A和附件B。包括:半导体、半导体制造与测试设备、计算机、平板显示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电信产品与科学仪器。ITA的缔约方承诺不迟于2000年前对所有ITA附件上的产品最终适用零关税。尽管有些发展中国家实施期被允许延长到2000年后,但不得迟于2005年。

ITA是建立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诸边协议。这意味着只有协议的缔约方(而非所有的WTO成员)在协议下有义务削减协定所覆盖的产品关税,但是它们必须对所有ITA的缔约方和所有其他WTO成员(无论其是否是ITA的缔约方)承担义务。这是因为ITA必须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上执行,这样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搭便车”的问题,有些没有加入到ITA的成员方可以享受零关税带来的利益而无须提供互惠的利益。基于这个原因,原始的ITA缔约方约定:协议仅在缔约方ITA协议下所覆盖的产品贸易份额达到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90%时,协定生效。1997年4月,29个签约方代表40个WTO成员和正在加入的国家与单独关税区通知接受协议时,该协定才正式生效。[16]

ITA约定所有缔约方在GATT理事会的支持下定期进行会议,以审查附件中规定的产品范围,在协商一致下同意是否对附件修改以纳入更多的产品;并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进行磋商。基于此目的,缔约方建立了一个委员会,包含了所有缔约方的代表,并邀请其他WTO成员和观察方来参加会议。该委员会向GATT理事会报告。委员会主要关注如下的问题:扩大ITA的缔约方;扩展ITA产品列表;讨论阻碍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非关税壁垒;解决关于IT产品的分类差异。

(二)ITA存在的问题

ITA作为建立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诸边协议,为信息技术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它的作用并不能夸大,原因在于它具有一系列自身的局限性。表现为:

尽管ITA协定已经覆盖的产品占IT产品的国际贸易较高份额,并有新加入WTO的成员国自动加入到该协定,但是2/3的WTO成员——几乎全部是发展中国家,还不是ITA的缔约方。其中有些国家是IT产品重要的生产国或消费市场,它们对IT产品进口适用很高的关税,对电子商务的开展构成了严重的阻碍。

ITA附件里的产品范围是有限的,需要通过定期的审查机制来得到扩展。首先,ITA并不包含在谈判之时某些缔约方期望纳入的IT产品;其次,ITA没有覆盖一些消费电器产品,比如应用于多媒体的电视机,或是录像或远程会议的相机与话筒,或其他一些在电子商务中日益使用的器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在ITA附件里采用的减让承诺的方法并不能顺应IT产品自然而迅速的演进,这样ITA免税待遇的利益只是趋向于那些陈旧,而又缺乏效率的技术,一系列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起关键作用的IT产品不能被ITA覆盖。

非关税壁垒,虽然本身并不同WTO下承诺相违背,但可能削弱ITA旨在通过免税待遇改善市场准入的目标。因为某些IT产品的生命周期是如此短暂,由非关税壁垒引起的任何迟延将构成严重的贸易壁垒。[17]ITA要求成员方就IT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进行磋商,但是成效甚微,仅限于对非关税壁垒进行列表和归类,没能就IT产品的非关税壁垒达成任何承诺。

ITA下产品分类同现存的协调税制里的产品分类有很大的不一致,ITA成员方在ITA附件B中列出的产品并没有识别成协调税制下同样的类项。这样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关税区的分类有很大差异,从而影响到ITA产品受到免税的待遇。

(三)多哈回合谈判与ITA

涵盖了ITA协议覆盖的IT产品的多哈货物谈判,在关于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谈判组支持下正在进行,为处理IT产品贸易的三个主要障碍:ITA缔约方的扩大、ITA产品覆盖范围的扩充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提供了潜在的机会。与ITA协议中的IT产品贸易特别相关的三个方面是谈判模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及对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待遇。

市场准入谈判的安排要求各参加方提交谈判模式建议,并就模式达成一致。在提交的各国建议里讨论的模式包含了:产品的范围,削减关税的公式,低额关税的消除,适用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分阶段削减及非从价税的削减。[18]

在多哈回合谈判提交的建议中提到采用“零关税对零关税的方法”,[19]适用于所有部门来削减关税。这样市场准入的谈判为IT产品贸易的免税提供了一个多边机制。同时如果WTO成员接受主席关于削减和约束对电子和电器产品的关税的建议,那么首先需要定义在该部门内覆盖的产品。ITA第二阶段的谈判失败可以证明这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在谈判中,还可能讨论到是否在四位数或六位数水平上进行承诺列表以使ITA自动覆盖新的IT产品。取决于覆盖范围和给予任何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化待遇,多哈市场准入谈判可能完成ITA缔约方在协定下孜孜追求的目标。即便在谈判模式草案中没有具体提及IT产品,但是在主席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具有特定的出口利益的产品建议中或是补充的模式中都为谈判IT产品的关税削减提供了空间。

非关税壁垒问题,非常复杂;有些非关税壁垒在市场准入谈判的范围内,有些又不属于多哈回合谈判的范围。但是,如果主席有关非关税壁垒模式草案提出的建议被接受,市场准入的谈判至少为在ITA下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提供了一个讨论的引擎。

总之,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进行,对IT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削减的舞台已经从ITA的委员会移到了多哈市场准入谈判。ITA委员会关注的四个问题——参加方、适用范围、非关税壁垒和分类;仅有“参加方”和“适用范围”有可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讨论。ITA协定采取的是特定产品与特定部门的方式来进行IT贸易的自由化;而多哈市场准入回合谈判寻求对所有非农产品的贸易的自由化。通过更集中的诸边协定谈判的方式,还是更全面的多边协定的方式更容易推进IT产品的自由贸易,现在作出结论还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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