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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构造的含义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行政救济构造的含义在行政救济领域,行政救济构造的研究尚未被涉及。在诉讼法学界,诉讼构造通常称为诉讼结构,与诉讼模式是同一指称。基于以上论述,行政救济构造可以定义为:行政救济构造,是指行政救济体系中各项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救济过程中参与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行政救济构造的含义

在行政救济领域,行政救济构造的研究尚未被涉及。国内学者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却甚为丰富。[1]行政救济构造与刑事诉讼构造、民事诉讼构造有相近之处,故在展开行政救济构造研究之前,梳理和借鉴其他两大诉讼关于构造理论的研究,再界定行政救济构造之内涵,讨论其外延,大有必要。

在诉讼法学界,诉讼构造通常称为诉讼结构,与诉讼模式是同一指称。《现代汉语词典》对“结构”的解释是:(1)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文章的结构、语言的结构、原子的结构。(2)建筑物上承担重力或者外力的部分的构造: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2]对“构造”的解释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人体构造、地层的构造、句子的构造。[3]

日本学者井户田侃认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侦查程序、公判程序以及刑事执行程序。由于刑事执行程序属于行刑学的范畴,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程序,仅包括侦查程序和公判程序。在这两个程序中,诉讼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诉讼目的,必须以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诉讼。而这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就是诉讼构造。[4]《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中指出,“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5]

在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人指出,民事诉讼模式是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6]也有人认为,“民事诉讼结构,又称诉讼形式、诉讼模式或者诉讼构造。这些称谓的不同,尽管根据有些学者的阐述有不同的理解,但总的来说,都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作为一种操作程式,体现了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应关系”。[7]还有人主张,“民事诉讼结构,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看,法院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构成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主线,对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不能离开对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关系的剖析”。[8]同时也有人指出:“民事诉讼构造,是指以一定的诉讼目的为根据,以诉讼权限配置为基本要素,所形成的法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9]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结构,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决定的,由民事诉讼程序的角色安排所体现的原告、被告(包括其代理律师)、法院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总称。”[10]

上述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都从诉讼主体地位和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界定和阐释诉讼构造,认为诉讼由一系列程序所构成,这些程序虽然相对独立,阶段分明,但仍是一个机整体,不可分割,正如一根链条上的每个环扣,相互勾连,却彼此独立。

结合“结构”与“构造”的含义,我们认为在研究法律程序构造之时,应该从整体程序出发,以系统论为指导,剖析组成整体的各项程序之间的配置与相互关系,把握程序参与者或者程序主体的地位,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程序构造则是所有这些要素之总和。

基于以上论述,行政救济构造可以定义为:行政救济构造,是指行政救济体系中各项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救济过程中参与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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