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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范畴含义分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救济范畴含义分析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此即行政救济基本范畴。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需要补救,这是行政救济研究的起点。之所以使用途径与方式之词,既基于语义的分析,也基于现行法的规定。即“方式”表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二)行政救济范畴含义分析

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范畴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概括起来的科学成果。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一定阶段,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2]“范畴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的产物,一定的范畴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深化,范畴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内容上愈益丰富和精确,从而更全面、更深刻地反映客观世界。”[3]“在分类学中,范畴是最高层次的类的统称。”“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4]

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行政救济是指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所构成的一个系统。行政救济制度应当是一个具有内在关联并表现为若干要素的系统,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系统内的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对象、途径、方式,即应当是其最基本的要素。此即行政救济基本范畴。关于行政救济的研究,范畴的界定是必要的。如此,方可以建立一个对话的平台。行政救济范畴的提出,既基于对实然法的分析,又应当建立在对应然法的考虑之上。从这些范畴出发进行的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行政救济制度的含义和特点,从而做到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建立和适用与之相适应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并进而构筑行政纠纷系统化的解决机制。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需要补救,这是行政救济研究的起点。何种行政行为?侵犯什么权利?某种具体的救济机制应对和解决哪些行政侵权现象?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种类多,数量大,类型复杂,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亦表现为复杂的情形。研究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侵权的表现形式以及行政纠纷的形态,是设置行政救济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此即行政救济的对象。

除了对象以外,另外两个基本范畴是途径和方式。行政救济的途径是实现救济需要或者可能经过的程序。救济方式则指经历过这些程序之后采取的补救手段,或者说结果。这种结果可能包含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对当事人权利的补救等内容。之所以使用途径与方式之词,既基于语义的分析,也基于现行法的规定。从语义学角度说,方式、方法、办法、手段、途径、渠道、措施、形式等词有近似的含义。但是,第一,《民法通则》在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时使用了“方式”一词。即“方式”表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对行政救济的研究可继续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意义上使用该词。第二,途径、路径、渠道(也有人用径路、管道等)近似,但途径比较通俗、直观,在我们这项研究中,表示达致承担责任之方式需要经过的某种程序路径。因此,使用途径一词,表示需要经过哪些“途”,可能走过哪些“径”,方能够追究责任,实现救济。

观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对途径的研究最为普遍。可供选择的途径有多种,如行政诉讼之途径、行政复议之途径,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发展出相对固定的对象与方式,在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成为比较成熟的途径。一些传统的途径如何发挥作用尚在探索之中,如仲裁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可能会有新的途径需要立法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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