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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构造的内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救济构造的内容“系统”一词由来已久,在古希腊是指复杂事物的总体。行政救济的构造依据行政救济的性质、功能、目的搭建。行政救济构造需要通过一个个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体现出来,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地位与关系,行政裁判所制度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救济构造的内容

“系统”一词由来已久,在古希腊是指复杂事物的总体。到近代,一些科学家和哲学家常用系统一词来表示复杂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整体。在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从基本粒子到宇宙,从细胞到人类社会,从动植物到社会组织,无一不是系统的存在方式。系统时时处处可见:一台机器、一个工厂、一个企业、一定自然条件下的植物群落、一个组织等,都可视为一个系统。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可对系统作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划分,例如一个细胞、一个器官、一个人、一个家庭、一条街道、一座城市等,都可相对独立地划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研究,一个系统可以包括若干子系统,但它本身又是另一个更高层次系统的子系统。[11]

根据系统论的相关理论,在一个系统内,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表现为:[12]

1.整体性是指系统作为整体,它的整体所具有的性质不同于它的要素或组成部分的性质,系统的整体所能达到的功能也不同于它的要素或组成部分的功能,整体与其要素在运动规律上也是不同的。

从系统中的要素来看,它们在整体中所表现出的性质与功能,与它们自身在独立存在时所表现出的性质和功能也是不相同的。在系统的特性中,整体性是系统最主要的一般特征,是系统的本质属性。系统之所以是系统,而不是要素或集合,这都是系统的整体性所决定的。

2.系统由若干要素组成,要素和系统不可分割。

系统是由要素组成的,要素是系统的最基本的成分,也就是系统存在的基础,离开了要素就谈不上系统。系统的性质,是由要素决定的,有什么样的要素,就有什么样的系统。构成系统的各个层次的要素之间并非是互不相干的,而是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构成系统的要素不但不可能具有系统整体的性能,而且离开系统整体,其本身所固有的性能也会消失。

系统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就是指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性,如果把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割开了,系统也就无法存在了。例如一架机器作为一个系统,也在于它是一个由各个部件紧密联系而成的整体,若把各零部件拆开存放,则这架机器也就无法再存在。作为某一社会组织系统也是如此,它的整体性在于各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如果各成员独自行事,互不联系,则其作为社会组织系统也就只能是形存实亡或干脆宣布解散了。存在于整体中的部分,不论该部分是否能作为相对独立的部分,都只有在整体中才能体现出它具有部分的意义,一旦离开了整体,这个部分就失去了整体的部分的意义。

3.系统是要素的有机集合而不是简单相加,系统整体的功能不等于各要素的功能之和,系统整体具有不同于各组成要素的新的功能和属性。

系统是由各要素按一定结构组织起来的整体,但是系统又不等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要素一旦被有机地组织起来,就不再作为单个要素而存在,它们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获得了各个孤立要素所不具备的新的性质和功能。作为系统的某一要素,当它与其他系统相互作用时,并不是代表孤立的要素本身,而是作为整体的要素与环境发生作用,系统中要素之间是由于相互作用联系起来的。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非线性相互作用,这就使得系统具有了整体性。对于线性相互作用,部分(要素)可以在不影响整体的性质的情况下从整体之中分离出来,整体的相互作用可以看做各个部分的相互作用的简单迭加,也就是线性迭加。而对于非线性相互作用,整体的相互作用不再等于部分(要素)相互作用的简单迭加,部分不可能在不对整体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从整体之中分离出来,各个部分处于有机的复杂联系之中,每一个部分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这样,每一个部分都影响着整体,反过来整体又制约着部分。

行政救济是一个系统,各项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是该系统的部分。作为有机组织体的行政救济不同于作为其组成要素的各项行政救济制度,各项行政救济制度构成行政救济系统,它们却又独立于行政救济系统,有自身独有之特性。据此,行政救济构造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各项具体行政救济程序是行政救济构造的载体

行政救济由众多不同职能、不同程序的具体救济制度组成。每项行政救济制度由具体程序设置得以实现与运行。组合在一起的行政救济制度体现出行政救济体系的价值追求,发挥行政救济的功效,实现行政救济的目的。行政救济的构造依据行政救济的性质、功能、目的搭建。反之,行政救济构造也反映行政救济性质,承载行政救济的功能,实现行政救济目的。构造借助程序建设,程序展现构造。具体说来,行政救济程序的作用体现为:第一,程序能够实现行政救济构造职能配置的内在机能,有效地实现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抑制提供救济者的权力滥用,也规范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第二,程序为各主体根据一定的权限进行理性选择提供了必要条件。这表现为程序利用者在程序中能够充分地提供权利保障,有机会用程序与对方尽情展开对话与沟通;同时程序也为提供救济者创造了最佳的判断氛围,裁断者能够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主张和辩论之后,进行准确无误的判断。第三,程序的角色安排作用,能够实现提供救济者判断正当化的功能。救济程序的“分权而治”机能所构建的归责机制,合理分配了提供救济者与程序利用者的义务分担。

2.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即各行政救济制度如何配置。

事物的构造所要描述的是组成该事物各单元或部分如何安排,如何组合。对构造的分析与研究,首先必须分析搭建构造的细小单元以及各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才能以整体的角度来把握有待分析的构造本身。行政救济构造需要通过一个个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体现出来,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地位与关系,行政裁判所制度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等。既已存在的行政救济制度之间并非杂乱无章,彼此毫无关联,它们虽然独立运行,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彼此衔接,构成一个有机而无漏洞的行政救济系统。既然众多具体行政救济制度构成行政救济体系,不同的救济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效,那么如何合理、高效、有机整合各个行政救济程序,使它们各显其能,扬长避短,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行政救济体制,就成为行政救济建构时的重要议题,也是行政救济构造的主要内容。第一,从系统论或者整体的角度认识行政救济,而不是割裂成一个个独立的行政救济程序。第二,各行政救济制度相对独立,各负其责。第三,各行政救济制度应相互配合,以达致无救济真空的行政救济体系。

3.单个行政救济制度内程序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整体决定部分,部分也反作用于整体。每个行政救济制度是构成行政救济大厦的最小独立因子。只有准确认识每个行政救济制度,方能精准把握行政救济体系,但是对于每个独立行政救济制度的理解与分析,却不得不以分析其内部之组成结构,该程序内主体之间的地位与关系为逻辑起点。故具体行政救济制度内的程序结构,以及程序主体的地位与关系,也是行政救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包括:第一,独立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位或者性质界定。行政救济中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裁判等较多独立的行政救济制度。每个独立行政救济制度的性质,以及其在行政救济体制中的定位各不相同。不同的定位,决定不同的职能。而承担的职能不同,该救济制度的程序设计当然也相应有所不同,进而导致程序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颇有差异。第二,独立的行政救济程序建构。每个行政救济制度程序不尽一样,不同的程序,自然发挥不同的功效,在行政救济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定当有别。第三,程序中提供救济的权力与被审查的权力之关系。行政权与权利的冲突是行政纠纷中的主要矛盾,但行政救济中的主要矛盾是:权力与权力间的消长。如行政复议中的主要矛盾是复议机关与被申请机关的矛盾;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矛盾所在。提供救济的权力与被审查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救济的广度与深度,制约了行政救济的方式,影响了行政救济程序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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