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一般条件。国际法委员会二读《草案》第十四条第2款:“当地救济”指受损害的个人可以在所指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法律救济。当地救济不包括“旨在获得优惠而不是维护权利的”的救济,也不包括恩惠性的救济,除非这种救济是随后开展诉讼程序的基本前提条件。

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一般条件。印度学者B.森指出:“国家在代表其国民提出国际求偿要求之前,其外交使节必须弄清楚受害人已经用尽根据接受国国内法他可以利用的一切补救方法。用尽当地补救方法原则是国际法上普遍接受的理论。”[139]

在“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中国际法院说:“在进行国际诉讼前必须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规则:是习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一国受理本国国民声称另一国违反国际法漠视其权利时一般遵守这项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诉诸国际法院前,应让违法的国家有机会在其国内制度的框架内用本国办法进行补救,这被认为是必要的。”在“西西里电子公司案”中国际法院不仅说它是一项规则,而且称它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140]

国际法委员会二读《草案》第十四条第2款:“当地救济”指受损害的个人可以在所指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法律救济。

受损害的外国人只需要用尽可能导致约束性决定的救济。他不需要要求行政部门行使酌处权予以补救。当地救济不包括“旨在获得优惠而不是维护权利的”的救济,也不包括恩惠性的救济,除非这种救济是随后开展诉讼程序的基本前提条件。要求宽待和求助于巡视官一般都属于这一类。[14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