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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用尽当地救济的争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正是由于《酷刑受害人保护法》对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所以才导致一些原告避免援引该法而是援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他们认为,考虑到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以及当前国际社会的现实和美国法院所审理的相关诉讼,应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原则性地要求原告用尽当地救济。

二、学术界对用尽当地救济的争议

(一)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是否有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学术界内部的争议比联邦法院之间的争议更激烈。有学者主张,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存在着与《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一样的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50]他们认为,鉴于美国法院实际上起到一个国际人权裁判机构的某些作用,而国际人权裁判机构一般都要求用尽当地救济,同时考虑到人权保护领域事实上也存在挑选法院的现象,为了防止挑选法院,所以美国法院应制定出相应的联邦普通法规则,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并入《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之中。[51]还有学者认为,加上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是对外国主权的尊重、避免不当地干涉外国对争议的解决、将使《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与国际习惯法相一致而且会促进国外的人权保护和法治进程。[52]当然,还有学者走得更远,认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已经成了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因此,美国必须遵守该规则,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要求原告用尽当地救济才能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有学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主张,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不应有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53]此外,用尽当地救济对原告是一个很大的负担,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正是由于《酷刑受害人保护法》对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所以才导致一些原告避免援引该法而是援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54]

与前面两种立场清晰的观点相比,还有一种稍微中庸一点的观点,不过总体上还是倾向于希望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加上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他们认为,考虑到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以及当前国际社会的现实和美国法院所审理的相关诉讼,应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原则性地要求原告用尽当地救济。[55]

(二)用尽当地救济的举证责任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法上到底是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是存在争议的。如果认为该规则是程序性的,则被告应举证证明原告没有用尽当地救济;相反,如果认为该规则是实体性的,则应由原告证明自己已经用尽当地救济。[56]

在《酷刑受害人保护法》诉讼中,法院一般是认定证明没有用尽当地救济的责任在被告。在Collett v.Socialist Peoples'Libyan Arab Jamahiriya案中,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没有证明用尽了所有可以在黎巴嫩获得的救济,所以不能根据《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提起诉讼。对此,原告没有提出抗辩,但是法院拒绝认同被告承认原告的观点。法院认为,《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是要求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原告没有用尽当地救济,被告提出了在黎巴嫩救济的可能性,但是并没有提供细节以及相关的分析,虽然原告因为疏忽没有对被告的观点进行回击,但是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以及国会的立法目的而认定被告没有满足其举证责任。[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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