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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范畴研究的意义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行政救济范畴研究的意义此项研究最重要的意义是,在厘清救济对象、救济途径、救济方式三个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分析三者之间的应然关系,从而指导立法和实践。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设计,是行政救济范畴研究的重点。行政诉讼中的途径,是诉讼类型问题,或者其他相关问题。

(三)行政救济范畴研究的意义

此项研究最重要的意义是,在厘清救济对象、救济途径、救济方式三个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分析三者之间的应然关系,从而指导立法和实践。我们说,不同的纠纷形态,可能需要不同的解决途径,使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并没有一种解决途径可以应对和解决所有的纠纷。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设计,是行政救济范畴研究的重点。

明确行政救济基本范畴,区分行政救济与行政救济具体制度,对于我们从宏观上开展这个领域的研究,展开交流与对话,也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救济及其基本范畴的研究,是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角度进行的宏观性研究,而并非从某一个具体的制度上进行的研究。如就途径而言,并非研究行政救济某一机制如行政诉讼中的途径。行政诉讼中的途径,是诉讼类型问题,或者其他相关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已有学者对此进行过初步评价,“王名扬先生在其《英国行政法》一书中通常将所谓‘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上诉’和‘司法审查’称为救济途径(有时亦称‘救济手段’),将各种令状或判决则统统称为‘救济手段’,大体上是准确的(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页、第179页)。可惜的是,前述有关学者似乎并未注意及此,而统统以其为英国行政诉讼上的诉讼类型。”[5]实际上,就英国行政法而言,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上诉和司法审查,并非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型,要说类型,也当属于行政救济类型,王名扬先生表述为途径,与我们的用法相同。而各种令状或判决是指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之后法院给出的某个结果,属于与诉讼类型相关联的概念。

从立法角度看,明确行政救济的对象与途径、方式,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定位,并进而使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比如,从行政救济的角度看来,行政赔偿是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而非救济途径。尽管国家赔偿法含有程序内容,但必须看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这些程序内容都是获得行政赔偿这种责任方式需要或可能经过的,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行政申诉等一般程序规定而言的特别的、补充的程序。换言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概念表述的是救济途径。达致承担行政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途径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的其他制度,如行政申诉、行政调解等(如果有的话),而国家赔偿法除了规定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的责任方式外,对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途径获得行政赔偿的特殊程序作了要求。如此认识,方能够在立法上对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并明晰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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