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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国法律制度的功能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该海关规章的上述规范要求,正是通过主办国的海关法律制度,特别是主办国有关暂时进出境和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得以在世博会主办国境内予以实施。例如,世博会国际规则要求主办国确保参展工作人员的入境、居留和出境没有障碍。

二、主办国法律制度的功能

在通过“转化”方式适用世博会国际规则以及规范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相关事项中,世博会主办国的法律制度发挥着转化、细化和补充完善的功能:

1.转化功能

将世博会国际规则的要求转化为主办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从而使世博会国际规则得以在世博会主办国全面而准确地遵循与实施,这是主办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例如,BIE《关于国际展览会参展者进口货物的海关规章》对世博会应给予参展者暂时进境货物和免税货物的范围、主办国海关的监管要求、海关便利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14]。而该海关规章的上述规范要求,正是通过主办国的海关法律制度,特别是主办国有关暂时进出境和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得以在世博会主办国境内予以实施。

2.细化功能

由于世博会国际规则在一些涉及参展条件和主办国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非常笼统,因而主办国法律在将相关国际规则义务要求转化为主办国国内立法时,需要根据主办国和特定世博会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根据主办国自身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将相关国际规则的要求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例如,世博会国际规则要求主办国确保参展工作人员的入境、居留和出境没有障碍。上述原则要求需通过主办国有关签证申请、外国人入境出境以及外国人在境内居留就业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转化才能在主办国境内得以实施[15]

3.补充和完善功能

除了转化与细化外,世博会主办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发挥着补充与完善世博会国际规则缺漏和不足的作用。主办国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一些国际规则规定相对原则的事项,通过世博会主办国在多次世博会的反复实践,形成了实施相关世博会国际规则的惯常做法,从而在事实上对后继举办世博会的国家产生一定的约束效力。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有关参展者在主办国境内采购用于其展馆建设、布展、运营的相关货物和服务免除或退还主办国流转税的事宜。尽管世博会国际规则中并未就此对主办国提出明确要求,但以往多次世博会在此问题上的反复实践已使这一税收优惠措施成为了世博会的惯常做法,后续世博会的主办国也都主动或被动地遵循这一做法[16]。其二,还有一些世博会国际规则中并未涉及,但在世博会组织和举办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事项,世博会主办国的法律制度也发挥着补充规范的功能,而世博会主办国的做法对于后续其他世博会的主办国处理类似问题也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例如,对于世博会品牌的保护,无论是1971年通过的《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章》,还是2009年新实施的《有关国际展览局及世界博览会品牌识别及推介材料的规章》,BIE现行规章仅对BIE和世博会品牌识别元素的使用场合和使用技术规范作出规定,未涉及这些品牌识别元素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组织和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中国政府专门制定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17],对包括BIE局旗及上海世博会名称、会徽、吉祥物在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确立了专门的保护制度。

综上,我们可以根据世博会国际规则规定的详尽程度以及主办国法律制度的功能发挥将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大体区分为三类:(1)国际规则进行了较为详尽规定的领域;(2)国际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主办国法律在转化时予以细化的领域;(3)国际规则不涉及,需要主办国法律予以补充完善的领域。前述三类领域的简要梳理,见表2-1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所称的“主办国法律制度”,既包括了主办国通常适用的法律制度(即并非专为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所制定),也包括主办国在特定情况下专门为世博会组织和举办所制定的法律制度。

表2-1 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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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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