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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社会解释之语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的社会解释之语境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这也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法学必须回应法律对社会的关注和社会对法律的期待。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这种割裂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的解释方法已然和轰轰烈烈的“法律的社会化”思潮不相吻合,日渐式微。

第一节 法的社会解释之语境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占据主导地位,导致了普通民众在绝对贫困缩小的同时相对贫困进一步加大,此起彼伏爆发的大规模的劳工运动迫使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注重从社会角度解决日益激化的矛盾。政府从原来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守夜人式的国家管理模式,改为奉行达尔文的社会进化论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立场,积极采取大量的社会立法和其他政治手段,全面干涉经济和社会生活。

在法律领域,20世纪初期,随着“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的萌动,西方国家出现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立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等。社会立法的发展打破了公法、私法的划分,使国家与社会、公共与私人的领域逐渐接近。各个私人组织,如工会、跨国公司、教育组织、新闻媒介联合体、医疗组织、原子能机构等正在形成一种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权力,并模仿国家的组织结构运作。这也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与国家力量相抗衡的市民社会逐渐兴起,法律原则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法学必须回应法律对社会的关注和社会对法律的期待。

但是,在法学领域内,17、18世纪在理性和古典自然法的引导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相继编纂引起了法典编纂的热潮,这导致了以奥斯丁为奠基人的分析法学和概念法学的统治。分析法学认为法即是命令,国家法才是唯一的法律,权力是法背后的唯一力量。分析法学之父奥斯丁明确地将法定义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凯尔森更是认为要将包含着任何政治因素和心理因素等一切的“非法律因素”从法律中排除出去,建立一种纯粹的法学理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这种割裂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的解释方法已然和轰轰烈烈的“法律的社会化”思潮不相吻合,日渐式微。

与此同时,在社会精神领域,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瓦特对蒸汽机技术的改良使蒸汽机在纺纱、运输等各个领域都广泛得以运用,火车、轮船等交通技术的发明和推广使科学革命、机械世界观实证主义观念深入人心,尤以孔德创立的社会学最为明显。他将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并将实证主义社会学思想植入到了他的法学思想之中。之后,自然科学中的实证精神逐渐渗透到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之中。除了实证主义精神的影响之外,达尔文的《通过自然选择,即在生存斗争中适者生存的物种起源》一书将生物进化论学说带给整个生物学界,并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之中。以斯宾塞和卢曼等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将社会比做一个有机的生物体,各个社会制度即是组成这一有机生物体的器官,受生物进化规律的支配。在对以往的法的解释方法作出批判后,法学界将目光从法律文本中移向社会,将法律分为“书本中的法”和“行为中的法”,试图立足社会,对法律作出全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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