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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人文解释之语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的人文解释之语境罗马法的复兴是理解法的人文解释兴起和发展的切入点。这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化最终引发了法律关系的变革,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法的人文解释的兴起正是建立在前两个阶段罗马法研究基础之上的。寻找法律原则是该学派的特点之一。评论法学派通过引入辩证推理的研究

第一节 法的人文解释之语境

罗马法的复兴是理解法的人文解释兴起和发展的切入点。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进入了中世纪。封建领主经济取代古典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经济遭到了巨大的破坏,曾经高度发达的罗马法失去了适用的基础,除了在少数罗马人聚集的地区外,罗马法逐渐为人们所遗忘。基督教教会和封建领主王权的结合,建立起政教合一的专制体系,神学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和控制精神生活的纽带。

到11世纪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复苏和城市的兴起,原有的教会法和地方习惯法因其封建性、原始性和简陋性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迫切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商品交易中的各种财产关系。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要求在商业交易中保护个人利益,尊重契约自由,体现个体本位,这与强调团体本位的教会法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达维德指出,“随着城市与商业的复兴,社会上终于认为只有法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以取得进步。”[3]与此同时,经济基础的改变引起了西欧政治结构的重大变革。封建割据局面的结束,君主统治时期的到来,使得加强王权和统一法制成为当时各个国家的基本要求,这需要有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新型法律替代当时分散的、地域性的日耳曼习惯法。

这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化最终引发了法律关系的变革,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4]罗马法复兴是指12—16世纪欧洲大陆蓬勃开展的研究和继受罗马法(Reception of Roman law)的运动。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文艺复兴(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Reformation)三个英文名称以R开头的运动在欧洲文学史上被统称为“三R运动”,它构成了西方近现代社会的文化基础。罗马法复兴起源于1135年在意大利发现了古罗马《国法大全》的真本,这一发现引起法学家的极大关注和研究热潮,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罗马法本身的优势和特点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第一,罗马法适应以流通和交换为特征的商品经济的大规模发展。罗马法是一种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之上的、普遍的、确定的法律体系,其最大的特点是以私法为核心,详细规定了私人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言,“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5]第二,在王权和教权的矛盾冲突中,世俗王权必然选择维护世俗法律秩序的罗马法作为抑制教会权力的工具。如同赞恩所言,“学习罗马《法典》和《学说汇编》的热潮再度兴起的真正原因也许是因为罗马法中的部分章节可以用来帮助皇帝征战意大利。也就是说,对于那种法律存在着一种需求。这些精通罗马法的人们必须制定出凌驾一切地方法律之上的帝王法”。[6]第三,市民阶层聚集的城市迫切地需要通过争取自治权来反对封建领主的统治,建立以自由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法律体系,这是罗马法得以普遍适用的社会基础。罗马法得到复兴,是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7]学习罗马法中既有的法律知识,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创造新的法律规则无疑更加便捷。

罗马法的复兴经历了三个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世纪初—12世纪中叶)、评论法学派时期(13世纪中叶—15世纪末)、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5世纪末—16世纪)。法的人文解释的兴起正是建立在前两个阶段罗马法研究基础之上的。

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活跃的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正是在这个世纪里,西方法律传统得以形成”。[8]开创这一学派的,是有“法学之光”之称的伊纳留斯(Irneius,约1055—1130年),他开启了在古典文献的词语下面的行间距空白处进行“行间注释(Interlinear)”的传统。此后,随着注释的发展,出于对整句话或段落进行解释的需要,学者们自然而然地将注释扩展至每页文字旁边的空白处,形成“页边注释(Marginal)”。[9]将该学派定型并发扬光大的是阿佐(Azo,约1150—1230年)和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年)。阿佐关于《国法大全》的注释在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当时有俗语称:“不读阿佐之书者,不能居司法之职。”[10]阿库修斯对罗马法文献的注释被认为是标准注释书,在法庭上像法律一样有权威,以至于当时产生了这样的格言:“注释法学家所不承认的原则,司法者不承认。”[11]注释法学派主要是运用文法和逻辑等文本注释方法,对《国法大全》进行逐字、逐词、逐句的阐释,以考究罗马法的概念、术语和规则的含义。在注释法学家眼中,《国法大全》是“成文的理性”,如《圣经》般神圣,必须无条件服从,而且必须紧扣原文不得任意阐释。一方面,注释法学派的活动使法学从修辞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阿库修斯的作品也使得注释法学派发展到了极致,以后的学者都是在他的注释之上进行再注释,脱离了罗马法的原著,研究活动也就失去了基础和原动力。另一方面,随着西欧社会的发展,以经院主义为哲学方法的注释法学无法满足实践层面的社会需要。“这样的一种方法,已经丧失了独立推理的全部精神,不可能再开花结果,必须让位于其他更有力的对手。”[12]

评论法学派(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es)正是在批判注释法学派缺陷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Postglossators),反对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逐字逐句的机械注释,而是重在阐明罗马法文献的含义。寻找法律原则是该学派的特点之一。长期的封建割据导致了大量地方性法律的并存和冲突,这对以流通为特征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社会需要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评判是非、解决纠纷。因此,评论法学派“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法律间的冲突这一命题上,力争找出一条尽量使不同法律都适应的原则”。[13]积极介入法律实践是该学派的又一特点。评论法学派通过引入辩证推理的研究方法(即逻辑推理方法),把罗马法的原则与社会生活实际相联系,使之能够解决现实中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评论法学派的许多法学家积极投身法律实践领域,或担任政府和法院的法律顾问,或直接从事法官和律师职业,其学说对法院的司法活动有着巨大的影响。他们对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问题经常提出学术性建议,运用罗马法的原则指导司法实践,正因为这样,该学派也被称为“建议法学派”(Konsiliatoren)。评论法学派的活动,将罗马法复兴从研究阶段推向了继受阶段,有力地推动了世俗法律在欧洲的恢复和主导,当时有这样的谚语评价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年):“如果一个人不是巴尔多鲁主义者,他就不能成为法学家。”[14]评论法学派还有一个特点是他们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学理分析,恢复和发展了古罗马的法理学。但是,评论法学派为了将罗马法文献用于解决社会实践问题,过多地运用了人为的逻辑推理方法,甚至以诡辩曲解罗马法的本意,这注定了该学派将被新的研究方法取代。评论法学派的活动,既为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奠定了法律基础,又成为人文主义法学派批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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