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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宗教解释之语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的宗教解释之语境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了。古罗马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来源于基督教的教义,基督教信仰极大地影响了罗马法的立法精神。教会通过各种神圣的宗教仪式,确立了教会法在西方社会至高无上的地位。至此,宗教对西方法学的影响再次得以显现。

第一节 法的宗教解释之语境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了。在古希腊时期,宗教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合一的,法律是神的旨意,司法程序往往也包含着祭祀的成分。进入古罗马时期后,世俗法学兴盛起来,但是受到古希腊文明的影响,古罗马的法学仍然保留着浓厚的神学气氛。古罗马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来源于基督教的教义,基督教信仰极大地影响了罗马法的立法精神。公元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皈依基督教,基督教一跃成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宗教,随之而来的是罗马帝国的很多上层人士加入基督教,基督教的力量迅速扩大起来。因此,在古罗马时期,虽然世俗法已经基本独立,但是世俗法的制定要体现和服从上帝神法的意志。在西方社会的早期,在宗教对法律的广泛影响下,神学化的法律思想已经开始萌芽。

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止这长达1200多年的漫长的历史时期,基督教会在西方占据着统治地位,神学思想成为了这一时期西方文明的灵魂。中世纪的法学思想是紧紧依附于神学思想之上的。在这一时期,教会法发展到了鼎盛的阶段,它通行于西欧各国,其经典《圣经》更是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教会法自成一体,不仅仅干预和影响了教会内部教士僧侣的生活,而且渗透到了世俗生活的各个方面。教会通过各种神圣的宗教仪式,确立了教会法在西方社会至高无上的地位。教会势力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当时法学研究的方向,因此在中世纪时期,法学基本上可以说是神学的附庸。

11世纪以后,随着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复兴罗马法的运动打破了欧洲多年的沉寂,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他们对罗马法进行研究和注释,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他们代表了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13世纪末,文艺复兴运动兴起与发展直接推动了宗教改革的产生。宗教改革运动提出了符合资产阶级需要的新的神学体系——新教教义,其核心内容“唯信得救论”和“预定论”[1]使得《圣经》成为教徒信仰的唯一依据和权威,推翻了教会长期鼓吹的善功救赎论和教皇最高权威论。宗教改革后,一些国家的国家机构走向世俗化,一种新的世俗政治制度在西欧兴起。政治制度的世俗化直接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世俗化,在之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法学是脱离宗教独立发展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德国纳粹战犯的审判使人们重新思考了法律的价值和规范之间的关系,而这种思考带来的是自然法学的全面复兴。拉德勃鲁赫(Radbruch,1878—1949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一个实证主义法学家,而随着法西斯政权的覆灭,他的思想发生了急剧的转变:他认为法律应当服从正义,如果法律本身不正义的话,它已经成为了“非法的法律”。[2]这种对法的价值的强调实质是自然法思想的内涵。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在复兴自然法的大背景下产生了。与世俗自然法不同的是,它复兴的是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思想,是宗教神学观与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结合的产物。至此,宗教对西方法学的影响再次得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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