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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文学解释之语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的文学解释之语境法的文学解释兴起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是进入20世纪后,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内外矛盾加剧,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加上科学和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剧增,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法的文学解释之语境

法的文学解释兴起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是进入20世纪后,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内外矛盾加剧,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加上科学和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剧增,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这种条件下,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就应运而生。它强调法律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3]法律社会学的成长构成了20世纪法理学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在“法律社会化”的全面影响下,美国法律哲学在20世纪50~60年代表现并不活跃,但在70~80年代,该学科又蓬勃扩展并出现了新走向。[4]特别是在70年代后期,美国法学界崛起三大法学理论流派。它们分别是以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与经济学派,以邓肯·肯尼迪和罗伯托·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律研究学派和以约翰·罗尔斯、罗纳德·德沃金为代表的权利与原则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是对法律或诉讼的经济分析,“法律就是政治”的断语,还是权利命题,都是针对社会现实问题发难,都关心严重的社会冲突如何在法学理论方面得到说明和解释。

随着学术的持续活跃和展开,法学界关注的问题蔓延到其他一些与法律相交叉的领域。任何人,如果想探讨一下替身孕母、犯罪责任、普通法的效率、法官行为、积极补偿行动,或者想探讨一下通过文学材料了解的先前社会法律制度,他都一定得了解一下其他交叉学科以及因法学的学科交叉而衍生出来的女权主义法理学、法律与哲学、法律与政治理论等。这样一来,美国法学界在20世纪70年代可以说进入“乱世”,法律与文学运动也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

法的文学解释兴起和发展的思想背景是一些受哲学和文学启发的法律学者,甚至是从哲学和文学转战到法学的学者,他们想把法律从那些视法律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家手中夺回,用有别于传统的方法论解释法律,把法学变为人文科学。这种方法之所以很“另类”,是因为法律原本是一门讲究逻辑严密、措辞精准的科学,它对文字的运用有着特殊的、近乎苛刻的要求。当一些研究文学的学者开始注意到在传统文学经典之外的文本,把法规、合同和司法意见都纳入了文学领域的视野之内的时候,西方文学就开始渗透到法律的技术和意象之中。在法律与文学这两个领域内流淌着不一样的精神,前者是理性、逻辑思维,后者则是感性、形象思维。虽然因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崛起而带来的法的文学解释看似突然,但它的脉络或者说思想观念上的谱系还是清楚的。学界一般将它产生的思想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就是美国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虽然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倡导者很少引用批判法学的思想观念,而是更多地从欧洲学界获得思想渊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与文学运动和批判法学毫无关系。首先,在阅读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有关文献资料时,人们不难发现某些批判法学的观念经常出现。例如“非必然性”和“其他选择”的观念。其次,法律与文学的某些激进分子似乎在努力回答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所提出的问题。例如,对于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就是如此。在他们看来,既然法律推理也不能解决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那么法官或律师在说服别人使他们相信自己的主张时又凭借什么呢?法律与文学运动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法官和律师凭借的是他们所掌握的“叙事和修辞”技巧,凭借他们的“讲故事的技巧”,[5]以文学的方法解释法律。而这种技巧提供了一种与逻辑论证或证明无关的但又具有说服力的说服方式。不过,与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相比,法律与文学运动似乎不再关心问题的本质是什么,他们认为问题并没有什么固定不变的本质。他们更关注问题的表达方式,特别是怀疑那些大家普遍接受的表达问题的方式。

另一方面是弥漫于欧洲学界的当代哲学和文学思想——后现代思潮。从哲学上看,德国哲学家尼采的“解构式”怀疑思想和法国哲学家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对法学研究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尼采认为,词语一旦形成,内涵就被固定下来,并且支配着思想。因此,语言不仅不能完全表达出思想和意义,反而起到遮蔽的作用。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福柯提出“人之死”的话语权力理论。他认为必须在考察法律问题时清除掉先验的主体观念;从来没有离开权力强制的个体。他指出:“个人无疑是社会的意识形态表象中的虚构。”[6]在他们看来,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后现代主义以否定现代社会在观念上的一系列泾渭分明的对立范畴为特点(如口语与书面、实质与形式、心灵与身体等)。从文学上看,法国文学批评理论家罗兰·巴尔特的文本阅读理论、美国文学批评理论家德曼的“解构”主义文本观是颇为重要的。罗兰·巴尔特从文本阅读的角度宣布:读者之生必须以作者之死为代价。他否定传统文学理论中作者的权威地位和读者的从属身份,认为同一个文本在不同的读者那里会产生不同的意义,谁都没有特权,包括作者在内,去赋予文本终极的确定的意义。所以,在解构主义学者看来,一个法律文本、一个契约文件没有什么作者的“确切”意图。立法者固然有自己的意图,可是法律一旦颁布实施,接受读者的阅读,法律文本的解释就不可能完全还原或“固定”立法意图,只有尊重读者对文本阅读的结果。以此观之,后现代思潮是“无超越”、“形式之外,一切皆无”的现实化,因为它藐视体制,怀疑一切极权思想与同质性,向一切边缘化的、异类的和他者敞开大门。它强烈反对现代社会中人们习惯的那种把科学与叙事严格区分并尽可能地压制叙事积极意义的做法,坚决反对思想和知识体系中的中心和等级制度,提倡非中心化和多元化。它强调对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经历的重视,发掘并塑造能够表达这些具体经历和经验的话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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