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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证据运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剧了新技术和新产品在当今社会的竞争程度。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由专利权人就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剧了新技术和新产品在当今社会的竞争程度。为了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种将新产品制造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明责任通过实体法予以倒置的规定,能够极大地提高我国对专利技术保护的力度。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由专利权人就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为了特别保护专利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实体法将新产品制造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明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预先分配给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就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的不同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举证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依照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为标准,说明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在技术方案和技术构思上不同于专利方法;(2)对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进行技术分解,指出该方法从局部到整体均不同于专利方法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构思;(3)将自己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方法的技术方案进行对应技术的比较分析,通过对比分析,说明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将新产品制造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明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仍然要承担他本身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首先,专利权人应当证明自己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次,专利权人应当证明对方的产品与自己按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并主张对方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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