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是管辖权问题。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注意及时查明当事人的国籍。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诉讼活动涉及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内容,故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请求司法协助也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

一、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是管辖权问题。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0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管辖作了原则的规定。对依法属于我国管辖范围的涉外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刑事管辖权,以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完整和尊严。

一旦发现有涉外犯罪案件发生,我国司法机关就应当采取必要手段,特别是及时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查明我国是否有管辖权。经查明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即按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自行或者移送其他机关立案追诉。经查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我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的,亦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当事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外国国籍的确认,是案件是否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也是案件确定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注意及时查明当事人的国籍。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规定,确认标志是:

(1)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2)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3)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在当事人外国国籍确认前,司法机关可以按刑事诉讼规定的普遍的诉讼程序处理案件;在当事人外国国籍确认后,司法机关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其他特别规定,及时将案件转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以确保案件在依法和公正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哪些涉外刑事案件属于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具有刑事管辖权,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范围包括:

(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外国人不包括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所谓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家主权所涉及的区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中国所有的船只、飞机。凡是在这些范围或运输工具上的犯罪,都是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指他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都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诉讼活动涉及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内容,故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犯罪行为没有危害我国国家、组织和公民的利益,但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是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我国司法机关也具有管辖权,也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4)除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以外,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组织和公民实施依照我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告人是外国人,犯罪地也不在我国境内,但因为其犯罪行为是针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实施的,因此我国司法机关有权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

(5)中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虽然犯罪地在外国,但依照刑法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也属于涉外刑事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根据这些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

(7)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案件。这类案件发生在中国境内,但其中有一项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例如,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均为我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的诉讼活动如通缉被告人、收集证据等需要在国外进行,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又不能直接到国外去行使职权,故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等规定,请求外国司法机关予以协助。请求司法协助也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

(8)根据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3条第2款,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有刑事司法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三)管辖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政策性规定,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我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我国车站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级别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侦查的级别管辖问题未作规定。由于担负侦查任务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系统的上下级之间都是隶属、领导关系,侦查权的行使具有上下级一体的特点。上级机关有权将下级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提上来直接侦查,也可以下去参与下级机关的侦查。上级机关对于案件侦查的意见和决定,其下级机关必须执行。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并没有严格的级别分工。为了适应审判管辖的上提,主要也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的质量,涉外案件的侦查一般是由地(市)级以上的侦查机关负责。在一些开放地区和大城市,侦查力量比较强的基层侦查机关则主要承担了涉外侦查案件的侦查任务。同时,为了有效地领导下级机关的侦查工作,侦查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有一套严格有效的请示汇报和联系制度,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切实起到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侦查力量,从而保证案件侦查质量的作用。因此,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不作硬性的级别限制是比较可取的。

审判管辖的情况就不同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刑事诉讼法》删除了“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这是考虑到随着国际交往增多,这类案件逐渐增多,有的案情轻微,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对这类案件,如果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自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轻微案件不会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又可以更好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3.地区管辖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地区管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定地区管辖的标准,难以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在法律尚未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地区管辖内容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特殊规定是: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并且我国有义务管辖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基本上解决了涉外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问题,是对刑事诉讼法地区管辖内容的重要补充,对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