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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极有可能出现由于当事人向两个国家的法院起诉而形成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也就是“平行诉讼”。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目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普通地域管辖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具体规则如下:

1.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的明示协议管辖。即由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协议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涉外明示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是:

(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是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

(2)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允许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否则无效。

(3)书面协议中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4)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未订立书面管辖协议,而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案件的管辖,也应当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二、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方法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极有可能出现由于当事人向两个国家的法院起诉而形成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也就是“平行诉讼”。它包括两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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