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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案情简介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澳大利亚公民查尔韦奇(化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又涉及到这一难题。争议焦点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显然,确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严格执行上述司法解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当然享有管辖权。

著作权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案情简介

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澳大利亚公民查尔韦奇(化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又涉及到这一难题。原告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指控被告查尔韦奇(化名)在网址为http://www. billich.com.au的网上销售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北京千年城市风景画》作品的复制品侵犯其著作权。原告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市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上访问了该网站的相关网页,发现可对涉案作品予以网上购买。原告以北京市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中国不是涉案侵权行为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住所不在中国,但相关网页可在中国进行访问并可对涉案作品予以网上购买,访问相关网页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应视为侵权行为地,而该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裁定。

分 析

互联网空间客观性、全球性和管理的非中心性特点使得互联网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互联网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造成难以寻求出传统的确定管辖的联系点,从而对长期实践形成的为世界各国基本认可的诉讼管辖规则提出了挑战。目前,对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如何确定管辖一直在进行探讨,但似乎还没有看到为大家所公认的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规定反映了几点意思:一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仍坚持民诉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则;二是在以侵权行为地为确定管辖的因素时,应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三是不排除以侵权结果地为管辖因素,即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适用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

显然,确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严格执行上述司法解释。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被告为外国人时,则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管辖的规定。因为: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有特别规定,且其规定内容与没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不同,涉外民事纠纷案件首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而上述司法解释是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案件管辖的规定为依据的。第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必须贯彻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以国家主权为原则,要考虑到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因此,只要诉讼与我国存在一定实际联系,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但上述司法解释的着眼点在于:在我国的范围内,结合网络的特点,将管辖因素明确和具体化,避免管辖法院遍地开花,从而维持公正立场,促使执法有序进行。因此,二者的出发点不同,不能用解决国内问题的特殊规定来解决涉外问题。

具体到本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因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由于可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计算机终端上访问刊登、销售被控侵权复制品的网站,因此,北京市朝阳区是侵权行为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当然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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