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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管理机构设置的趋势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县级及其以下政府部门,将有可能把教育政策管理机构纳入政府的政策管理机构之中,建立专门的政策管理机构,而教育政策管理成为其管理的一个方面。而教育政策管理机构的基层化趋势是与此密切相关的。例如,日本在“二战”以后,以《教育基本法》制定为契机,教育政策的管理而进入教育民主化的法律主义立法时期。

三、教育政策管理机构设置的趋势

教育政策管理与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由于其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教育政策管理所呈现出来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这样就表现为各个时期的教育政策管理机构设置的不同趋势。下面我们将根据所了解的有限信息,试图描述国内外教育政策设置机构的基本趋势。

(一)我国教育政策管理机构设置的趋势

1.机构设置逐步规范化

上文已经说过,我国的教育政策管理机构长期以来并不完善,在很多教育管理机构内部并没有独立的教育政策管理机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教育管理科学化进程的加速,教育政策管理作为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将不得不走向规范化。这主要表现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特别是层次比较高的教育管理部门,如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将在其内部建立独立的教育政策管理机构,并对其功能等进行规范要求。

2.机构设置基层化

教育政策管理机构设置的另一个趋势就是该机构设置的基层化,也就是说,更多的基层管理部门将设置教育政策管理机构,虽然并不一定建立在教育管理部门内部,但其作为政策管理部门,必将单独建制。例如在县级及其以下政府部门,将有可能把教育政策管理机构纳入政府的政策管理机构之中,建立专门的政策管理机构,而教育政策管理成为其管理的一个方面。虽然教育政策管理不能作为一个独立部门设置在教育管理机构内部,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基层的这种因地制宜的做法也不无合理之处,至少可以作为一个过渡手段存在一个时期。

我国在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其基本特征之一是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全国集中在教育部,学校集中在校本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的集权制正在发生变化。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放权趋势更为明显。而教育政策管理机构的基层化趋势是与此密切相关的。

3.独立性逐步增强

由于教育政策管理本身就是一门科学,加上教育政策管理部门作为独立机构设置越来越多,其必然会出现教育政策管理机构的独立性越来越强。主要表现为机构的职能越来越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管理部门直接干预的情况逐步减少。这对于教育政策管理机构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应当利用这个机会,充分展示教育管理机构在教育政策管理中的作用,为该机构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部分国家教育政策管理机构设置的趋势

1.重心下移和上扬的现象并存

“二战”以前,西方发达国家在管理中盛行自由主义思想,认为政府对于国家的管理越少越好,强调管理权力的下降。“二战”的爆发及其带来的世界性的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人们意识到,政府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于是越来越多的管理学家呼吁政府要更多的参与国家的管理。在这股思潮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逐步通过立法等手段,将权利慢慢地向中央政府集中。教育政策的管理也经历着同样的过程,这个过程目前仍在继续。主要表现为,有些国家如法国在有意识地下降中央政府的权力,而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则更多的将权力向中央政府集中。对于这些国家的教育政策管理部门来说,其管理的中心也必然会出现重心下移和重心上扬这两种现象。即便在高等学校内部也各不一样,有的高等学校将中心下移,有的则重心上扬。

哈佛大学是一所包括法、商等十一所学院在内的综合大学。它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一种分散管理的政策,允许每个学院制定自己的政策并负责自己预算的制订和资金的筹措。自陆登庭于1991年担任校长之后,便致力于改变这种过于分散的状况,努力把这十一所互不联系的学院组成较为统一的大学。陆登庭认为,这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所必须进行的改革。首先,现在许多大学都面临着削减预算的问题,把各学院组成一个较为统一的实体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和分配资金。其次,是建立一种必要的机制,鼓励各学院之间更多地进行合作,促进教师把注意力放在国家面临挑战的五个主攻领域上。它们是:环境研究、公立学校教育、保健、职业道德和价值、智能和人类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目前正在迅速成长的热点学科领域。这位校长认为,主攻这些目标会增强美国在世界新舞台上的竞争能力,也将有助于维护哈佛大学作为国家领头大学的威望。哈佛大学的这项改革,获得了大多数教授和学生的好评与认可。

2.机构设置的合法性增强

对于教育政策管理机构的设置来说,无论是重心下降还是重心上移,其在机构建立和职能的更新方面,都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来进行,否则,这些机构将无法建立,更无法完成其职能。这一点,对于我国教育政策机构的设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例如,日本在“二战”以后,以《教育基本法》制定为契机,教育政策的管理而进入教育民主化的法律主义立法时期。《教育基本法》的颁布是日本的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首次以日本国民的名义和法律的形式公开宣布教育民主、教育主权在民,即用民主主义取代了军国主义和天皇专制主义,用法律主义取代了敕令主义。从此使日本教育在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体制下走上了为建设和平民主国家服务的道路。以《教育基本法》为基础,“在教育行政方面颁布了《文部省设置法》(1949年5月31日)、《文部省组织令》(1952年8月30日)、《文部省定员规则》(1969年5月21日)、《文部省定员细则》(1969年5月21日)、《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法》(1956年6月30日)、《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组织管理规则》(1977年5月2日)”[1]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为包括教育政策管理机构在内的所有教育管理机构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3.民主管理性增强

为了提高教育政策管理的有效性,这些发达国家在设置教育政策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和热心于教育政策管理的社会群体到机构中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由于教育自身具有社会公益事业这一典型特征,除了一些公益性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积极参加到教育政策管理机构中来之外,许多公民认为参与教育政策管理是自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在美国不少社区的公民都热心于参与教育政策的管理,他们经常通过竞选的方式进入到这些管理机构中认真完成任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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