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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防范方面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防范是实现国家网络文化安全的根本保障。在互联网监管规范上,美国利用国际规则主导权进行文化单向输出,以保护本国文化安全。同时,美国在互联网监管上的严密还体现在国家的网络安全战略之中。同时也表明,美国已经在国际网络安全领域占据了绝对优势。美国严格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信息交换和文化交流。

制度防范是实现国家网络文化安全的根本保障。美国的网络文化安全战略的制度防范主要体现为立法和制定网络空间的管理和监督规范。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明确将“网络文化产业”称作“信息内容产业”。我国将信息内容产业定义为“基于数字化、网络化,利用信息资源创意、制作、开发、分销、交易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其中的“信息内容”涉及动画、游戏、影视、数字出版、数字创作、数字馆藏、数字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咨询、移动内容、数字化教育、内容软件等。信息内容主要可分为政务型、公益型、商业型三种类型。因此从技术角度看,网络文化安全的主体就是信息内容安全。

在立法上,美国现已确立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有《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计算机安全法》《电讯法》《儿童网上保护法》《公共网络安全法案》等。2010年6月美国参议员提出《像保护国有资产一样保护网络空间法案》。这个法案规定,在美国发生紧急情况下,总统可以命令谷歌雅虎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商停止服务,其他以美国为基础的网络服务商都必须接受美国总统的管制,任何不听指挥的人都将被罚款。根据法案,任何被国土安全部列为“依赖”因特网、电话系统或是任何美国“信息基建”的公司,都将受国土安全部内新设的国家网络保安及通讯中心指挥。[8]美国的《爱国者法》规定政府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访问用户的数据。2015年3月12日,美参议院通过《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共享法》,旨在实现关于网络安全漏洞的信息分享,其内容是对企业的信息共享行为增加法律上的照顾,以鼓励美国企业把信息安全漏洞信息共享给其他企业及政府部门,从而推进美国国家网络安全。

在互联网监管规范上,美国利用国际规则主导权进行文化单向输出,以保护本国文化安全。美国利用自身拥有的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在与别国签订文化贸易协定时往往保留一些霸王条款。如美国在签订《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进口协定》时就保留了不进口对本国文化企业有威胁的文化产品的权利;在签订《国际关税及贸易协定》时美国又制订了文化以外的“301条款”。这些条款保证了美国在国际自由贸易中采取单边行动的特权,以保证美国文化产品的单向输出优势。当然,这些优势在互联网时代仍然具备和适用。据美国全国艺术基金会统计,2009年美国文化产业共创造了2784亿美元的产值,其中,在从1987年起的22年间,表演艺术、体育和博物馆创造的产值几乎翻番。这样巨量的产值不少是来源于制订国际规则的主导权。同时,美国在互联网监管上的严密还体现在国家的网络安全战略之中。2011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将数字基础设施看作重要的国家资产严加保护。2014年10月21日,美军在网上对外公开了其首部《网络空间作战》联合条令。该条令的形成和颁布,是其在2013年和2014年两次大幅扩编网络战部队后,加紧网络战争准备的又一重要举措。它既改变了美国在网络空间作战没有顶层联合条令的空白,也标志着美军基本完成了发动网络战争的所有准备。同时也表明,美国已经在国际网络安全领域占据了绝对优势。2015年4月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行政命令,宣布设立针对网络攻击的制裁制度。根据这一命令,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将有权对通过恶意网络行为威胁美国利益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措施,包括冻结资产和限制入境等。美国严格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信息交换和文化交流。除政府监管机构外,美国还有各类社会自治组织,起到了规范网络空间中个人和企业行为的作用。如,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主要负责保护电子商务版权问题;“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旨在保护网上个人隐私和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2014年9月24日,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ISC2014)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开幕。会上,前美国总统国土安全顾问、首任美国国土安全部长汤姆·里奇发表题为“网络反恐与国家安全”的主题演讲,他认为网络安全的维护首先是政府和私营组织应该联合起来,共同进行防卫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美国,很多基础设施多是政府拥有,但由私营部门运营,有85%的关键资产是由私人拥有。而改善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建设,最重要的是建立网络信息分享、管理,以及监管委员会的标准。这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基础措施,也是维护网络文化安全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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