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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治安巡逻勤务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巡警可以依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法》 所规定的所有的治安、 交通、 城市管理等权力, 也就是说巡警本应成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主体,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四) 巡警执法范围需要与社会对巡警的需要存在差距按照《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巡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
当前社会治安巡逻勤务存在的问题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一) 巡逻勤务过于形式化、 简单化, 巡逻密度小, 社会控制度较低

巡警在建立之初, 就提出要通过建立警察巡逻勤务机制, 以实现对社会面“全时空”、 “全方位” 的控制。 根据科学研究表明, 警察巡逻要充分发挥作用的警力要求一般不得少于总警力的60%。 目前, 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治安巡逻工作是由巡警负责, 成员主要是基层公安机关专司巡逻的巡警支(大) 队人员, 其警力远远不能达到60%的基本要求, 与实现“全方位”、 “全时空” 控制所需要的警力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警力的不足, 很难保证在实现“全方位”的同时实现“全时空”, 势必会导致巡逻真空的出现, 从而造成部分区域相对平安, 部分区域发案较多, 管理失控的局面。 各级公安机关由于经费不足, 没有完全建立起联运体系, 仅靠巡警在街面上步行或乘车巡逻, 发现违法犯罪及时制止, 但是武器装备配备没有及时到位, 打击漏洞较多, 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达不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城市巡逻工作尚处于一种初始状态,只是较机械地将一部分警力摆在街面上, 采取以治安岗亭、 社区警务站为依托的小区域, 低密度的车巡、 徒步巡逻方式, 这种巡逻勤务不仅简单, 而且随意性较大, 并经常落实不到位。 执行巡逻的机关有的只在重大节假日或专项行动期间才组织部分警力上街巡逻,巡逻工作变成了一项临时性任务, 或者说是形式化的工作。 再者,相当一部分巡警没有真正履行起巡逻职能, 巡而不查, 走马观花,甚至视巡逻工作等同于一般的“遛马路”。 这种工作效率较低的巡逻勤务常使人民群众产生不安全感,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对公众安全的不信任感。 目前巡逻, 多是在小区域范围内进行, 巡逻警力零星、 分散, 且派出所、 辖区、 巡警队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难以构成严密的巡逻控制网络。 巡逻分散、 密度不足导致了巡警巡逻覆盖面不宽, 巡逻控制的主动性与针对性大打折扣。

在我国, 巡警是独立的警种, 其职责主要依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来履行。 而该《规定》 对治安案件只赋予了巡警“先期处置权”, 而最终的“事后处罚权” 仍由派出所来行使, 这就导致巡警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之后要移交给属地派出所处理。 这样不仅造成巡警在移交案件过程中案件处理时间的浪费, 影响执法效益, 在实际工作中, 甚至出现巡警前脚把人交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后脚就把人给放了的情况。 这不仅在客观上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十分不利, 而且也影响了巡逻民警主动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它还使巡逻民警丧失了通过参与办案来提高业务能力的机会, 给民警的工作和未来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使巡逻民警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 巡警工作强度与巡警心理承受能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众所周知, 巡警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接触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人员和突发事件, 长期处在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 巡警的心理压抑容易偏离正常的轨道, 如习惯将陌生人假设为犯罪嫌疑人, 容易对社会产生晦涩阴暗的感觉。 再者很多巡警因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常不注意文明执法, 容易受到人民群众的投诉, 甚至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 巡警还须面对日益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日益严格的法律要求,稍有不慎, 就有可能涉及违法违纪、 有时甚至是违法犯罪的问题,特别是巡警在处理经济纠纷、 家庭纠纷、 婚姻恋爱、 升职转正等方面带来的沉重心理压力。 内外因对巡警的心态必定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体现在自我意识、 情绪控制、 应急反应能力、 人际交往能力上,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做出不明智的举动, 导致不良后果。 而广大人民群众还没有深入了解广大巡警的心理情况, 上级公安部门也没有重视培养巡警健全的心理素质, 也没有真正深入减轻巡警们的心理负担。 巡警的心理负担和工作强度都在不断加重, 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广大巡警的双重疲劳。

(三) 巡警执法主体的不明确性与巡警主要职能存在差距

在执法实践中, 巡警是否成为一个行政执法主体还不是很明确,因为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就不能行使行政管理权, 但是, 在很多地方,巡警都拥有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职能, 大多数的城市巡警实行“三警”(巡警、 交警、 派出所) 合一警务体制, 可以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交通管理、 城市管理等, 但是要借用相关单位的名义行使治安处罚权和行使交通管理权, 城市管理的内容也只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列为治安管理部分的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实际上巡警可以依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法》 所规定的所有的治安、 交通、 城市管理等权力, 也就是说巡警本应成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主体,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这种现象,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真正明确巡警的执法主体问题,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束缚, 缩手缩脚, 不敢大胆执法。 巡警服务职责一定程度还出现了“万金油” 现象, 在许多人眼中, 巡警是万能的免费服务队, 他们不管有什么问题, 也不管这些问题本来应该由哪些单位、 哪些人去处理的, 都一股脑儿地找巡警, 如一个老人找巡警帮着搬运煤气瓶, 到达目的地后, 打开门一看, 里面却有几个老人的儿子在看电视, 原来, 老人怕闪了儿子们的腰才叫巡警帮忙呢! 这样的结果导致巡警管理面太大, 巡警维护社会治安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 而且给巡警的工作和队伍建设带来不少的负面影响。

(四) 巡警执法范围需要与社会对巡警的需要存在差距

按照《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巡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 但实际上, 巡警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依据。 而巡警实际上的执法范围却是相当广泛的, 如治安、 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权甚至是处罚权、 紧急情况下对有关场所的搜查权、交通违章行为的纠正权等, 有很多的权力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明确。如有巡警当场破获一个飞车抢夺案件后, 根据当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的老窝进行搜查, 旨在抓获团伙的其他犯罪分子,由于没有办理任何搜查手续(后来也没有) 和现场固定证据, 导致了办案程序不合法。 很多时候巡警在实际工作中是按照有关的文件去执法, 真正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新形势下的我国法律规定, 巡警最基本的职责就是负责辖区道路、广场的巡逻, 负责处理辖区的各类突发事件, 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但巡警的执法范围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会因为各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 甚至有点混乱。 按规定来说, 巡警的执法范围就是先期处置, 后期的处理应该是移交相关部门,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需要巡警有自己的权力全权处理各类治安案件, 那么势必要求有一个巡警专门的审理部门, 而派出所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最基层单位, 这样就会造成案件处理权力的重叠, 从而导致相互推诿。 虽然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会找出折中的有关规定, 如兰州市巡警的审理室就明确规定了各种处理范围与移交其他公安机关的案件范围。 但有时案件的移交过程会贻误战机, 或者因为角度、 标准、交流、 沟通等种种因素, 而导致巡警对办案机关的不满。 而且, 随着兰州市综合执法局的成立, 巡警对城市管理的职责规定就会与城管部门的执法产生更大的重叠。 因此, 有必要组织专家、 学者等有关执法部门的权威人士, 对巡警的执法范围及与执法范围相适应的执法体系进行调研、 总结、 探讨, 理顺在执法依据等方面的含混不清, 从法律上明确巡警的执法范围。 切实保障巡警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五) 社会发展要求与巡警队伍综合实力存在着差距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向智能型、 团伙型的方向发展, 流窜作案增多, 手段隐蔽凶残, 形式多样, 社会的治安特点和形势越来越复杂、 严峻。 但是, 巡警队伍整体综合水平与巡警打击犯罪效能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具体表现在:

1.后勤保障、 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的现实情况与工作实际需要存在很大的差距。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 突发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不断增加, 巡警队伍后勤、 交通、 装备的供求显得捉襟见肘。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 各种新类型警用器械相继投入使用, 但是广大巡警还没有熟练掌握新型警用器械的使用方法。 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公安部门经费不足。 综观中国公安队伍, 无论是经济发达或者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巡警, 普遍都存在后勤保障、 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足的问题。 由于存在以上不足, 巡警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信息渠道不够畅通。 从巡警内部工作来看, 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样, 但是在路面执勤的巡警工作却相对稳定和局限, 社会突发性治安事件的不可预见性与巡警个体处理突发事件的单一性信息存量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巡警掌握的日常信息满足不了巡警提高处置治安事件能力、 积累巡察工作经验的需求。 从巡警外部工作来看, 各警种之间的联系沟通仍然不畅, 势必影响快速反应和整体合力的形成。 当务之急是巡警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治安信息、 先进典型、 经验教训的宣传和交流。 在外部应在有线、 无线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建设上下工夫, 并辅以制度规范, 以尽快畅通警种之间的联系和加快情报信息的传递, 实现信息共享。 尤其是各派出所在采取影响较大的措施时, 尽量告知所对应的巡警单位, 使巡警队伍及时把握。

3.巡警队伍的综合素质与社会发展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是巡警的思想素质方面。 广大巡警对巡警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入, 针对社会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 思想上没有足够的重视, 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高, 执行上级交付的任务和政策时有偏差, 存在一定的消极、 厌战、 麻痹思想, 巡察工作不够扎实、 深入和细致。在下班的8小时中, 广大巡警不注意加强文化知识、 法律法规的学习, 在日趋严重的多类型犯罪行为面前束手无策, 疲于应付。

二是巡警的法律素质方面。 现行公安教育培训体制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沿用多年的有些公安法律、 法规与国际流行的相关法律甚至在一些条文上存在冲突, 由于基层工作条件的限制, 许多基层民警无法抽出时间来经常性地接受培训, 巡警自身法律素质低下, 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粗糙办案, 办人情案、 关系案的现象。 巡警执法过程中滥用刑讯逼供、 强制措施、 武器警械还时有发生。 执法水平不高势必影响巡警队伍的执法形象, 势必影响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效果, 甚至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巡警的文化素质方面。 由于种种原因, 巡警机构普遍存在人员配置不合理, 巡警人才进出交流不畅, 很多地区都存在着公安机关内部因素质问题被“发落” 到一线参加巡逻工作的情况, 人才进出“恶性循环”, 出现了文化素质偏低的现象, 表现在基层民警知识面狭窄、 思维方式固化、 技术技能单一、 不善于接受新生事物等方面, 对先进科技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或了解甚少, 或无法接受, 影响了巡警队伍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 虽然近几年来公安机关逐步加强了对基层巡警的培训, 使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与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对基层民警文化素质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四是基层民警的道德素质方面。 巡警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拒腐防变是永恒的话题。 资产阶级腐朽的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 贪污腐败的风气都较大地影响了巡警的道德观念, 尤其是各种新闻媒体, 诸如广播、 电视、 报纸、 杂志、 互联网等所宣传的各种反面例子, 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民警的自我判断、 控制能力, 潜移默化地改变了民警的世界观。 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巡警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诱惑, 如名誉、 地位、 金钱等。 这些因素都会动摇警察的思想观念, 容易产生诸如生活不检点、 交友不慎以及赌博、 频繁出入公共娱乐场所等问题。 还有家庭夫妻关系,与子女的关系, 与父辈的关系, 子女教育问题, 收入水平偏低等问题, 如果解决不好, 也会影响民警, 使其无法正确处理做人与从警关系, 诸多问题的存在都使基层民警道德素质发生变化。

五是警风素质方面。 有些巡警在思想、 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病变” 已到了非医不可的地步, 具体表现为政治热情下降,失去进取心, 宗旨服务意识淡化, 对待群众态度生、 冷、 硬、 横,耍特权抖威风、 工作敷衍塞责、 推诿扯皮、 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纪律涣散, 这是警风素质不高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更有些民警作风散漫, 目无组织纪律, 上班不务正业, 缺乏应有的战斗力, 尤其法律观念淡薄, 滥用职权, 办案不公, 徇私舞弊, 给巡警队伍的总体形象抹上了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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