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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围城”视野下生态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垃圾围城”的伦理反思与法治回应必须并重由于垃圾治理的伦理规则基本属于强义务规则,因此应当加强外部约束机制的构建,而不可仰赖市民自发伦理反思的漫长过程。而现在,这种行为受到伦理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双重制约,这是对“垃圾围城”伦理反思进行法治回应的重要表现之一。
“垃圾围城”视野下生态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_浙江伦理学论坛.Ⅲ

(一)“垃圾围城”的伦理反思与法治回应必须并重

由于垃圾治理的伦理规则基本属于强义务规则,因此应当加强外部约束机制的构建,而不可仰赖市民自发伦理反思的漫长过程。由于其强义务规则的属性,表明它既作为伦理规则,同时也进入了法律规则的视野,只不过法律进入的方式和程度有待探讨。伦理规则和法律规则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更不会有永远不变的边界,当然,其中纯粹思想性,而没有表达出来,或者虽然表达出来但没有广泛传播的部分,基本不会进入法律的范围。伦理规则只要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就为法律的介入提供了初步条件。因为,法律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调整纯粹的思想。当然,垃圾治理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伦理规则的功能,这是法治回应的前提基础。因为任何时候,如果缺乏广泛的伦理认同,急功近利的立法工作就难以取得实效。正如前面伦理反思部分所提到的,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对垃圾治理领域相关知识进行充分的传播,将其作为产生伦理意识的思维材料。任何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凭空地被要求作为一种正当的义务。法是理与力的结合[4],这一结论也适用于伦理。伦理规则也需要对相关的道理、规律进行足够的宣传,让这种规则给人以基本合理和正当的心理认可。

在充分宣传形成伦理意识的基础上,伦理规则的内心强制机制已经形成,但这种内部强制的效果不会太乐观,构建相应的外部强制机制十分必要。同时,由于人们之间的陌生化,舆论强制几乎没有作用,构建外部强制机制存在相当的困难,例如征信系统建设短期内难以完成。在伦理意识形成的基础上,相应的立法工作可以及时跟进。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征集草案、公布立法调研报告、公开立法座谈会纪要、公开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既发挥知识宣传的功能,又广泛推进伦理教育和法治教育。由此可见,生态伦理反思需要法治回应,这种回应的过程,既是一种宣传教育的强化,也是一种政府决心以外部强制保障伦理规则的宣示。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不是伦理无涉的,它们需要伦理意识和伦理规则的形成作为立法铺垫,作为其立法的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伦理规则的酝酿与形成就是夯实法治地基的过程。同时,相关法律规则的创制与发布,则是对相应伦理规则的宣传和保障。二者的关系类似伯尔曼所讲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5]

(二)“垃圾围城”伦理反思法治回应的若干方面

伦理反思指明了市民的伦理义务,即我们每个人应该怎样做,以及为什么这样做。有了明确的教育和告知,仍然违反伦理规则的人,除了对其进行伦理强制以外,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进行法律制裁也是正当的。孔子反对缺乏伦理基础的法律制裁,他把这种现象视为从政的四种恶行之首。“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6]意思是说,不教育就杀,叫残酷;不事先告诉却突然看成果,叫粗暴;开始慢吞吞,突然限期要求,叫害人;在应有支付上吝啬,叫小会计。孔子的名言对我们很有启发,其精髓在于政府对市民进行附加义务的举措时,都应进行充分的宣传教育,给市民充分的准备时间,并且在应该拨款时,就不要逃避责任。

1.生产环节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对垃圾治理进行法律调整,需要选择适当的细分领域,即针对适合法律调整的特定问题,然后采用恰当的法律调整方法。从细分领域来看,生产环节的过度包装、消费领域的塑料袋滥用以及垃圾搜集领域的分类投放,都适合采取法律调整,以弥补伦理调整约束力不足的短板。至于垃圾转运和末端处理环节,目前的问题主要在技术和经营方式方面,伦理困境尚不显著,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我们仅对前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在限制过度包装方面,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于2010年4月1日实施,《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国家标准和广州的暂行办法都对月饼、粽子、酒类、化妆品等特定商品包装的层数、空隙率以及包装成本不得超过总价值的比率等进行了规定,后者还对具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流通与消费环节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在限制塑料袋滥用方面,2008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限塑令”,超市、商场等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2015年1月1日《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开始施行,成为全面禁塑的省份。从实施情况看,其难点在于执法监管。在符合伦理和法律,替代措施可行,也具备足够民意支持的条件下,禁塑令的阻力在于短期内会给企业和市民带来一定损失和不便,但只要集中执法力量,持之以恒严查违法,就会逐渐完成伦理意识向伦理行为的转变。

3.垃圾投放环节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在垃圾分类方面,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其中将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这是一种较为大胆的尝试,执行效果还不可知。在过去,市民随意投放垃圾不会遭到追究,纯粹由伦理规则加以调整。而现在,这种行为受到伦理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双重制约,这是对“垃圾围城”伦理反思进行法治回应的重要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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