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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本位和法治

时间:2022-09-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迄今为止,中国的农村有很大一部分是按照姓氏命名的,这反映出了血缘家族和村庄之间的关系。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家族部落是相对稳定的,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对本族人员和土地具有一种先天的情节,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学较为盛行。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原则就是一种维护宗法和封建统治的群—己模式,它直接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观和伦理观的基本取向——一种以礼为本位的社会结构系统和价值评判体系。

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结构上,在这种社会结构上产生的是一种天然的温情脉脉的血缘亲情。马克思将人类社会结构划分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9]。这里最初的社会形态就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而中国的传统社会就是从自然发生的脐带关系演变而来的宗法制以及封建等级制。农耕文明的特定性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定居生活,他们以血缘家族为单位,在一个适宜耕作的地方长期固定下来。在经历了母系社会、父系社会后,他们按照血缘关系结成一个家族族群,从事农业生产。迄今为止,中国的农村有很大一部分是按照姓氏命名的,这反映出了血缘家族和村庄之间的关系。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家族部落是相对稳定的,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对本族人员和土地具有一种先天的情节,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学较为盛行。而为了进一步提升家族的凝聚力,使家族内部稳定和谐地长久发展下去,中华民族又开始通过“宗法”和“辈分”观念来确保家族利益不外流,家族成员不内讧。因此,按照血缘的远近亲疏,通过嫡长子继承制,区分“大宗”“小宗”[10]来确保权力和利益继承规则的宗法制和等级制便形成并固定下来。

具体到国家统治方面,在西周奴隶制社会,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制度;在秦汉之后形成了以家族为单位的横向网络格局。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原则就是一种维护宗法和封建统治的群—己模式,它直接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观和伦理观的基本取向——一种以礼为本位的社会结构系统和价值评判体系。这样的思维方式所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熟人社会的情本体价值观(重视血缘、地缘和业缘下形成的情感关系)和对于法律规则的不重视,而它至今还在较为普遍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这也造成了中国人没有形成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如果说中国文化是以“礼”来代替法,或者是以礼为主、刑为辅的文化传统[11],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律和制度是其社会公众普遍遵循的社会意识。对于西方社会而言,一是在于西方社会较早地具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即从古希腊苏格拉底开始,西方的城邦制度就已经发育成熟,城邦内的法律制度也发育较早,这使得西方文明在发展之初获得了良好的制度文化继承和遗传;二是由于西方社会较早地打破了氏族血缘方面的限制,建立了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组织,这在客观上要求有相配套的社会法律制度对其社会成员进行普遍地约束;三是在于西方文化中的法律和制度精神已内化为西方社会公众的普遍意识,比如西方人的契约精神最早源于西方早期宗教文化的神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在《新约圣经》中就约定好了神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神对人发出命令,人执行了这个命令就可以从神那里得到幸福,人不执行神的命令就要受到神的惩罚。既然是契约关系,那么缔结者双方就是对等的。而后期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约翰·洛克的契约论思想,都表达了一种人与人之间为了达到某种共赢和平衡的状态,一致认同建立一种共同遵守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的思想。上文我们讲到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价值观,重视个人的利益、价值等方面内容,因而西方人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规则的遵循还在于为了避免个体主义下个人自由和私利的过分膨胀而妨害到别人的自由,为了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得以实现,就必须制定出严密而详细的法律来匡正个人的行为。与此同时,受其科学精神和理性主义精神的支配,西方法典注重严谨、严密和权威,法律和制度精神已经内化为西方社会公众的普遍意识。可见,人性善或人性恶,都需要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约束和保障人们的共同利益,这就是西方文化中对于法律制度已经内化为公众的一种普遍意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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