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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农民法治教育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国家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下,如果不加强农民法治教育,则农村的法治化将成为空谈!否则,将会为此付出不必要的牺牲与代价。农民问题不但是中国革命的重要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村民对国家法治了解不够,加之国家法治实施现状,法治教育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论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农民法治教育

魏晓欣

一、引  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三农”问题已成为农村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的重要问题。而这其中作为农村主体的农民应最为值得关注。据调查,某些农村,特别是一些偏远山村村民的法治教育情况令人十分担忧,其表现如下:理解层面,有的村民反映,虽然上面也发过一两次宣传资料。但拿回来,一般也没人看,因为上面(资料)讲的看不懂。在认知层面,有的村民则认为国家法治与自己的生活、利益无多大关系,看与不看都一个样,从而束之高阁。有时,遇到了冲突与纠纷,民间规范无力调整或调整使之不满意时,也会偶尔想起被其冷落并打入冷宫已很久的国家法治。即在他们的心中,国家法治并非其想到的第一位解决纠纷的手段与途径。在操作层面,即使有点文化的村民能看懂,但实际运用起来,又不知该走哪条路,进哪个“衙门”,敢问路在何方,心中甚是迷惘。新农村必须是一个法治化的农村,法治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故加强农民法治教育,对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加强农民法治教育的意义

如果农村的法治教育能够真正地深入村民的内心,则将对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化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利于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若不在农村推行法治教育,不培养村民对法治的情感,将乡村的社会秩序摈弃在国家制定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而这一秩序的成功保障全赖于“山杠爷”们宽广的胸襟和高度的道德自律,然而,在缺乏一种强制性制度约束的条件下,谁又能保证“山杠爷”不会变成“魔王爷”、“土皇帝”呢?那么继续会有许多山杠爷们、村长们在“人治”的名义下施展淫威,做着自以为公平、正义的事情,而受到制裁的人只能继续屈辱地活着

而加强农民法治教育,可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正如著名学者贺卫方所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该怎样通过理性的法律的方式讨回公道,以避免采用过激的方式甚至违法的方式使自己陷入更大的不幸和被动。我认为,普法最应该做的,最当紧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启动公民的权利意识,启动公民的‘维权意识’,同时让人们知道,有了冤情该通过什么渠道寻求救济,该到哪里去讨公道。”当执法者再任意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村民敢于说一声“不”。慢慢地从一味服从的只知守义务的“臣民”变为敢于为权利而斗争的“公民”,而不是以往任人宰割的羔羊!

(二)利于法治化新农村的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明确载入宪法,成为我国的治国目标。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国家法符合良法之标准自不待言,而“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所强调的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同感。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上,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自然演进型与国家推进型。笔者比较赞同国家推进型,因为国家推进型主要靠国家法来促进。而自然演进型主要依靠民间法来推进,而“仅仅靠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惯例和传统的磨合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来促进法治,将会延宕这一过程的尽早实现,而且自然的磨合和积累可能会产生无目标、无序化或多向目标的冲突,将会使法治化过程无端浪费、消耗更多的资源和成本”。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上,农村的法治化对整个法治大厦的建设至关重要。“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如果对此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不从法治建设一开始就予以足够的重视,那么我们就会犯历史性的重大错误,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而在国家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下,如果不加强农民法治教育,则农村的法治化将成为空谈!而其失败势必影响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

无论如何,“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则,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的互动中(即互相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套与他们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是的,法治建设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不过笔者所强调的是“中国人民的实践”,只能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实践。否则,将会为此付出不必要的牺牲与代价。故加强农民法治教育,可使村民了解国家法治;另一方面,也可让国家法治与民间规范互动,通过二者相互摩擦、博弈,村民才会比较出哪一种是“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

(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这一定义表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有80%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农民问题不但是中国革命的重要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农民问题解决得好与不好,的确关系到一个执政党的能力问题,一个政权长治久安问题,一个社会和谐与否的问题。

加强农民法治教育,可使村民牢固树立爱国主义观念。因为国家法治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爱屋及乌”,村民信仰国家法治,自然会对党、对国家 、对政府产生亲切感与认同感。正如《论语》所言:“足食,足兵,民政之矣。”“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军备,可以没有粮食,但绝对不能没有人民的信仰。否则国家就立不住了。有了人民的信仰,社会才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有了人民的信仰,权利与权力才会良性互动。让权利制约权力,让权利亲近权力,让权力保护权利,共同维护社会公正。一个政权才会长治久安,一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三、加强农民法治教育的建议

据调查,90%以上的村民认为国家法治是符合民意的。村民对国家法治了解不够,加之国家法治实施现状,法治教育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加强农民法治教育,一定要两手抓,一手抓“初步了解”,一手抓“情感培养”。二者相比,后者更艰巨。

(一)初步了解层面

1.法学资料贴近村民

据调查,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发过宣传资料,只是在墙上打一些标语、口号,或者开着宣传车随街“唱一遍”,村民还未弄清怎么回事,车已跑出很远,此种普法方式留下的只是路边扬起的灰尘和村民心中的迷茫!有的普法办也发过一些宣传资料,但一般都是直接“复制”一些原法律条文,村民从未学过法律,也不懂法律术语,一些条文根本不知什么意思,更不要说文盲了。

因此笔者建议,以后发放一些经过改造的用本地通俗话语编的法学资料,重点宣传一下国家的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法等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最好后面再配一些经典的小案例。

2.法学讲学进驻农村

古代中央有经筵,地方也有人负责基层教化以维护封建纲常,灌输封建伦理。经筵“于春秋两季气候温和之时举行,每月三次。每次经筵,所有六部尚书、左右都御史、内阁大学士和有爵位的朝臣勋戚都要一体参加,还有给事中,御史多人也在听讲的行列中出现”,讲官为“翰林院中的优秀人员”,所讲授的内容为“四书与历史”,目的在于“发挥经传的精义,指出历史的鉴戒,但仍然经常归结到现实,以期古为今用”。地方基层教化包括“里长、里老教化乡民,在乡里社会推行‘乡饮酒礼’和设置乡约会所进行宣讲乡约活动以及在乡村普遍设立‘申明亭’等”,教化的内容主要为封建伦理。

我们现在中央有定期的法制讲座,并且中央已选拔法学优秀人才组成讲师团,准备进入地方给省级官员搞法制培训。说明中央对普法及法治建设的重视。而地方,特别是农村仍是一片寂静,“从来就没听一个人讲过宣传中央政策,或者开过一个会”。据调查,村民也希望有人给他们宣传一下有关的法律知识。因为50%以上的村民不懂自己有些什么法律上的基本权利,80%以上的农民没有请过律师。在此,笔者建议在农村可根据不同文化层次的人、不同经济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学讲学,以便让村民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法律。

(1)通过电视、电影、广播、磁带等媒体形式

一般的经济水平较高、文化水平较高的地方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形式;而对那些条件较差的地方,可通过露天电影的方式。当然,电影内容质量要好,最好多放映一些村民身边的案例,如广受社会好评的《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之类,反映村民与国家法的互动过程,让村民通过形象的人物认识到国家法不仅能惩罚犯罪,更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电影不可能天天放,而把法学资料制作成录音磁带通过扩音喇叭在傍晚播放,村民不耽误农业生产就可以听到一些法学常识,久而久之,就会对国家法有所了解。

(2)在庙会或集市上宣讲国家法治

《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一部法典,科举考大诰,民间讲大诰,户存大诰者可以减罪,其语言口语化很强,从而大诰家喻户晓。朱元璋在《大诰续编后序》中诏谕天下:“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并且要求“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这书与官军的人造福,不是害他的文书”。以至于来朝讲解大诰者多达九万余人。

加强农民法治教育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持之以恒。故最好搭建一个固定场所,在庙会或集市上由专人宣讲国家法。每个村庄可配1~2名法律专业的(当地法学毕业生优先)专职人员负责宣传、讲解、联络。当然,并不是讲很深刻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而是主要通过一些案例,讲维权的渠道与途径、村民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等。村民有问题时可以专门找他们初步咨询,而不至于在痛苦无助时,到处乱撞,到处碰壁,甚至采取过激以及违法的方式使自己付出本该避免的不必要的代价。

(3)司法审判偶尔在农村进行

县人民法院偶尔可到事发地进行审判,从高高的庙堂走向乡间小院或者广阔的田野,让村民觉得国家法并非“洪水猛兽”、也非“鬼子进村”,从而充满恐惧感与对抗之情。

(4)大专院校、社区、机关、团体等定期对农民进行法学讲学

大专院校、机关、团体等不要仅仅在国家“法制宣传日”那天做一次普法宣传,要真正加强农民法治教育,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特别是懂法律的人士。走进农村,走向田野,这也是实践教学,服务地方,服务群众的一种好方式。

3.法律合作服务所的设立

据调查,农村的大部分地方乡或者镇没有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律师,“中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都设在市区和县城,而且人员普遍不足,任务繁重,很难主动深入基层,为乡镇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农村群众请律师难,办公证难,寻求法律服务难的矛盾十分突出”。而“城里的律师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可能会有几十里路到县城),并且其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是,农民又有许多纠纷需要法律的服务,因此,在中国广大农村,就出现了一种对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求”。

国外私人有自己的律师,中国村民如果能拥有自己的法律合作服务所,拥有自己的律师,解决纠纷找律师就较容易了,不管从路途还是从心里。同时,村民通过律师事务所承办自己身边的真实案例,会加深对国家法治的了解,消除恐惧感与戒备感。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一般设在县里,而且其援助对象是有限的,农民也很少找过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在某些乡所设的法律服务所又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村民个人的财力是有限的,法律服务所一般也留不住人才;而法律合作服务所是通过村民入股的方式设立的,它集中了大家的财力,利于其运作,也利于留住乡村法律服务者。

(二)情感培养层面

让村民了解国家法治比较容易,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坚持去实践。加强农民法治教育的关键在于培养村民对国家法治的情感。否则,村民了解国家法治后,真的按照国家法治所告知的去行使权利时,结果却陷入更加被动,更加凄惨的境界,真可谓“屋漏偏遭暴风雨”!“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成了最深刻的记忆,最惨痛的教训!“法律的力量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是有益的,人们才能服从和支持法律”,反之村民的切身经验是法律不但无益,反而使自己陷入更大的不幸。哀莫大于心死!即使以后国家法治包装得再精美,宣传得再到位,村民也会无动于衷。这也许是法治本土化论者所担忧的吧!故笔者特别强调情感培养这一层面。

1.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其核心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我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就是要在处理问题时把人作为最高的出发点和最后的落脚点,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执法者应当履行的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与实体规范中,而且体现在其对当事人的态度、方式等一举一动中,特别是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更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村民也是人,应该把他们当作人来看,不能因其“文化太低、穿着太差、说话太乱,不会举证而被法官无情地、猛烈地、不耐烦地呵斥与打断”,其结果可想而知,“赢得的人不觉得光彩,输的人再也不想和不敢走近法庭、新近法律”。

法治并不意味着冷酷无情,如果作为法律实施者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能够达到孔子所讲的“仁”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境界,尊重和保障人权便不再是一个口号。

2.依法行政,特别是基层政权及村干部依法办事

“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法要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作为行政主体要明确一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故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人民的立法。行政主体特别是基层政权及村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办事,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再搞传统的行政手段和专政方式。因为在村民看来,离他们最近的基层政权及村干部就是国家法的执行者、代言人,解决纠纷的最高裁判者,村民行为的楷模。

如果执行者不依法办事,如《秋菊打官司》中的村长那样随意打骂村民,《被告山杠爷》中的村支书那样随意搞非法拘禁,国家法本来是个良法,却变成了村民心中的恶法,还谈何亲近感、信赖感。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执行法律的人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政府不依法,不守法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上面依法办事,村民自然会认同、依赖国家法。

3.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指审判人员在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二者密切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适用的结果。

司法公正对于村民信仰国家法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国家的尊严,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了,因为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而一旦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了对法院和法官的失望,则意味着社会丧失了最后一块维护正义的净土,欲诉无门的绝望者就可能倾向于采取反社会的极端手段进行私力救济,引起社会的动荡”,或者更加青睐他们所熟悉的民间法,而远离国家法。

中国民间有清官信仰情结,“无权无势和孤立无援的庶民百姓,希望清官能够为民做主,与民除害,解民倒悬,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如果有一天,村民像渴望青天大老爷——清官一样依赖守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与法官,则司法公正就离村民越来越近了。

4.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不管是以上所讲的尊重与保障人权,依法行政,还是司法独立,欲达目标,关键在于具体实施的人与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二者相比,制度更重要,因为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不会朝令夕改,也不会随某位领导人的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人是会受情感左右的,不易控制。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固然很重要,但是若没有相关制度的约束,良好的道德素质也会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正所谓:“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而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故良好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如行政执法体制、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

现在“超女选拔”、“星光大道”等活动都很注重民主,关注民意与民声。而中国共产党在“三个代表”中也明确强调“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百姓的生活是否幸福,百姓对执法者的评价能否成为其政绩考核的一个标准呢?笔者建议不妨试一试,如此,将更有利于依法行政与司法公正。当然,更多更好的制度还有待挖掘与探讨。

(魏晓欣 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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