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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地主阶级的民族观_两汉民族关系史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封建地主阶级的民族观_两汉民族关系史两汉时期,民族问题是很突出的。在封建地主阶级的理想王国中,“四夷怀服”是不可少的部分,而司马光的民族观中,基本之点均涉猎到了。毫无疑问,这正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民族观的积极的一方面。司马光不把他们视之为“草木禽兽”,而是分辨是非,把少数民族看作是与汉族一样的人,这就是他对少数民族的根本出发点。

封建地主阶级的民族观_两汉民族关系史

两汉时期,民族问题是很突出的。在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过程中,乃至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离不开多民族、民族融合、民族战争等问题,因此,民族问题就特别显眼。在封建地主阶级的理想王国中,“四夷怀服”是不可少的部分,而司马光的民族观中,基本之点均涉猎到了。毫无疑问,这正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民族观的积极的一方面。

首先司马光肯定了一个根本前提,即少数民族也是人。他说:

《书》称:“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夫蛮夷戎狄,气类虽殊,其就利避害,乐生恶死,亦与人同耳。御之得其道则附顺服从,失其道则离叛侵扰,固其宜也。是以先王之政,叛则讨之。服则怀之,处之四裔。不使乱礼义之邦而已。若乃视之如草木禽兽,不分臧否,不辨去来,悉艾杀之,岂作民父母之意哉![43]

中原的华夏,即后来的汉族,开化得早,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比较高,所以早就进入了阶级社会。而众多的边疆少数民族,其社会发展缓慢一些,秦汉之时,多数还处于原始社会,其中有的处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或者阶级社会刚确立起来,如匈奴就是如此。因而这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显得落后一些,而在南北朝至唐宋期间,边疆少数民族大都封建化了,经济、文化有了长足的发展,甚至建立了许多民族地方割据政权。但是,他们比之中原汉族,仍然是落后的。司马光不把他们视之为“草木禽兽”,而是分辨是非,把少数民族看作是与汉族一样的人,这就是他对少数民族的根本出发点。(www.guayunfan.com)东汉灵帝建宁二年(公元169年),段乘虚放兵“殄灭”已降散羌。段“凡一百八十战,斩三万八千余级,获杂畜四十二万七千余头,费用四十四亿,军士死者四百余人,更封新丰县侯,邑万户”,司马光的议论是对此事所发,还对此大为感慨:“夫御之不得其道,虽华夏之民,亦将蜂起而为寇,又可尽诛邪!然则段纪明之为将,虽克捷有功,君子所不与也。”[44]

其次,司马光对少数民族所建立的政权给予汉族所建政权基本上同等的地位。他说:

及汉室颠覆,三国鼎襢。晋氏失驭,五胡云扰。宋魏以降,南北分治,各有国史,互相排黜,南谓北为索虏,北谓南为岛夷。朱氏代唐,四方幅裂,朱邪入汴,比之穷、新,运历纪年,皆私己之偏辞,非大公之通论也。[45]

索虏,中国北方之民;岛夷,中国南方之民。均是中华民族之一员,唯出于阶级偏见,在汉、夷之间划出了一道很深的鸿沟,但历史的发展却不以剥削阶级的意志为转移,被其视为“别种”的少数民族进入了中原,并建立了分裂割据的政权;那些被视为“殊域”里的边疆少数民族,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民族地方政权,诸如两汉间的匈奴等,不管主观上承认或不承认,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司马光看到并承认了这个事实,而对那些不承认者之种种言论,斥之为“私己之偏辞”,这是对正统论的挑战。他肯定了没有“自上相授”的拓跋氏的地位,同时也就肯定了从边疆入主中原的刘、石、慕容、苻、姚、赫连等政权的应有地位。

第三,对边疆少数民族要施以威信。他说:

王者所以服四夷,威信而已。门艺以忠获罪,自归天子,天子当察其枉直,赏门艺而罚武艺,为政之体也。纵不能讨,尤当正以门艺之无罪告之。今明皇威不能服武艺,恩不能庇门艺,顾效小人为期诳之语以取困于小国,乃罪鸿胪之漏泄,不亦可羞哉![46]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渤海王大武艺遣其弟大门艺率兵攻黑水,而门艺认为不可,“黑水请吏于唐,而我以其故击之,是叛唐也”。而武艺不听,强迫执行,门艺到境上,又致书力谏。武艺怒,指使从兄大壹夏代之将兵。并企图杀门艺,而门艺奔唐。“武艺遣使上表罪状门艺,请杀之。上密遣门艺诣安西,留其使者,别遣报云,已流门艺于岭南。武艺知之,上表称‘大国当示人以信,岂得为此欺诳?固请杀门艺。上以鸿胪少卿李道邃,源复不能督察官属,致有漏泄,皆坐左迁。暂遣门艺诣岭南以报之。”[47]司马光以为应该分清是非曲直,即门艺是对的,应该支持,以恩信加之;而武艺是错的,当受到谴责,以威临之。然而唐明皇不分是非曲直,不以威信服武氏兄弟,却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当然不可能取信于边疆少数民族了。司马光恶其为小人骗子之术,并不过分。

第四,对边疆少数民族采取慎重的态度,反对轻率用兵。

原先西夏遣使入宋,而延州使高宜为押伴,对使者非常傲慢,并侮辱了西夏主,西夏使诉于朝,司马光和吕诲请朝廷加罪高宜,不从,第二年西夏犯边。时以赵滋知雄州,他“专以猛悍治边”,司马光以为不可。至是契丹之民捕鱼界河,伐柳白沟之南,朝廷以知雄州李中为不材,将代。[48]司马光上言:

国家当戎夷附顺时,好与计较末节,及其桀骜,又从而姑息之。近者西祸生于高宜,北祸起于赵滋。时方贤此二人,故边臣皆以生事为能,渐不可长。宜敕边吏疆场细故辄以矢刃相加者罪之。[49]

对边疆少数民族主张以和睦为上,凡涉及边疆民族之事应持慎重态度,不能动不动就诉诸武力,这一观点是无可非议的。他的这种思想也反映在对当时西戎部将嵬名山企图吞并谅祚一事的评论上面。他说:“名山之众,未必能制谅祚。幸而胜之,灭一谅祚,生一谅祚,何利之有?若其不胜,必引众归我,不知何以待之?臣恐朝廷不独失信于谅祚,又将失信于名山矣。若名山余众尚多,还北不可,入南不受,穷无所归,必将突据边城以救其命。陛下不见侯景之事乎?”[50]虽然朝廷没有采纳他的意见,但所言入情入理,并同“蛮夷相攻,中国得利”之说不类。这一点是很不容易做到的。

第五,守信用,反对施展阴谋诡计。他说:

王者之于戎狄,叛则讨之,服则舍之。今楼兰王既服其罪,又从而诛之,后有叛者,不可得而怀矣。必以为有罪而讨之,则宜陈师鞠旅,明致其罚。今乃遣使者诱以金币而杀之,后有奉使诸国者复可信乎!且以大汉之强而为盗贼之谋于蛮夷,不亦可羞哉!论者或美介子以为奇功,过矣![51]

这里所言,指的是汉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傅介子用阴谋诡计杀害楼兰王安归的事。即楼兰王赖丹被龟兹所杀,匈奴抢先将质子安归送回,立为楼兰王。由于楼兰近汉,“常主发导,负水担粮,送迎汉使”,但基于边吏骚扰惩艾,“不便与汉通”,加上匈奴的反间,于是“遮杀汉使”。王弟尉屠耆却附汉,表白其情。当时傅介子使大宛,领旨责备,楼兰、龟兹两家均“谢服”。傅介子出奸诈之计,用金币锦绣诱楼兰王安归入其圈套,乘其酣醉之时加以杀害。汉王将尉屠耆立为王,改楼兰为鄯善。司马光将此行动称“盗贼之谋于蛮夷”,是恰如其分的。

第六,反对挑动边疆兵争,以求封爵。他说:

武帝欲侯宠姬李氏,而使广利将兵伐宛,其意以为非有功不侯,不欲负高帝之约也。夫军旅大事,国之安危,民之死生系焉。苟为不择贤愚而授之,欲徼幸咫尺之功。藉以为名而私其所爱,不若无功而侯之为愈也。然则武帝有见于封国,无见于置将,谓之能守先帝之约,臣曰过矣。[52]

为了一人一家之利,不惜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动出师无名的战争,这是极其有害的。所以司马光认为,如果为了“私其所爱”而挑动兵争,不如“无功而侯之”更好,这是很有见地的。

第七,总结少数民族所建立政权的得失,不以其为“蛮夷”而见外,却以“据其功业之实而言之”。如他总结慕容评之败亡时说,“慕容评者,蔽君专政,忌贤疾功,愚暗贪虐以丧其国,国亡不死,逃遁见禽。”[53]又如总结苻坚之破灭时,他认为不完全由于不杀慕容垂和姚苌之故,而是由于“骤胜而骄”[54]。“秦王坚不以为诛首(即慕容评),又从而宠秩之,是爱一人而不爱一国之人也,其失人心多矣。是以施恩于人而人莫之恩,尽诚于人而人莫之诚,卒于功名不遂,容身无所,由不得其道故也”[55]。这样看问题,其实完全是同汉族中原的历史经验教训融为一体了。

由上可见,司马光的民族观是比较清晰的,是同他的封建国家观协调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不可能囊括一切,但其概貌是清楚的。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地主阶级民族观的另一方面,即歧视少数民族、压迫少数民族,鼓吹“夏夷大防”的大汉族主义,是消极、保守、落后甚至“反动”的一面。

司马迁作《史记》,开一代新风,就是在民族观上也冲破了旧有的民族偏见。

司马贞《西南夷列传·索隐述赞》说:“西南外徼,庄首通。汉因大夏,乃命唐蒙。劳浸靡莫,异俗殊风。夜郎最大,邛称雄。及置郡县,万代推功。”在西南夷区开郡县,使之成为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把它赞为“万代推功”的盛事实不过分。

司马光正是比较系统地继承了司马迁、桑弘羊等的国家观(包括民族观),并有很大发展,他提出了不论中夏抑或边地封建政权,不尊此而卑彼,不论“华夏”抑或“夷狄”基本一视同仁;也不论是“四海混一”抑或“天下离析”,或者“皆有天子之名而无其实者”,仍将其当作一个整体即统一的国家或是分裂中的国家,即“叙国家之兴衰,著生民之休戚,使观者自择其善恶得失,以为劝戒……据其功业之实而言之”。具体分别情况,以“天子之制临之”,或以“列国之制处之”,再则以藩国来分别。很明白的这是向正统论提出的挑战,这使司马光的封建民族观具有了典型性。

【注释】

[1]《资治通鉴·魏纪》卷69,文帝黄初二年。

[2]《资治通鉴·汉纪》卷37,王莽始建国二年。

[3]《资治通鉴·魏纪》卷69,文帝黄初二年。

[4]同上。

[5]同上。

[6]《资治通鉴·魏纪》卷69,文帝黄初二年。

[7]列宁:《论国家》,载《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页。

[8]《汉书·地理志》。

[9]《汉书·百官表》。

[10]《汉书·贾谊传》。

[11]同上。

[12]《汉书·主父偃传》。

[13]王鸿绪:《明史稿·土司传》。

[14]天启《滇志》。

[15]《纲鉴易知录·唐纪·贞观四年》。

[16]《册府元龟·外臣·褒异》。

[17]桓宽:《盐铁论·诛秦》。

[18]《史记·货殖列传》。

[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页。

[20]《通志·总序》。

[21]赵翼:《二十二史札记》。

[22]《史记·太史公自序》。

[23]《史记·太史公自序》。

[24]同上。

[25]同上。

[26]赵翼:《二十二史札记》。

[27]《史记·太史公自序》。

[28]《史记·匈奴列传》。

[29]《史记·匈奴列传》司马贞《索隐》。

[30]《史记·匈奴列传》张守节《正义》。

[31]《汉书·晁错传》。

[32]同上。

[33]《史记·周本记》。

[34]《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35]《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36]《史记·吴太伯世家》。

[37]《史记·东越列传》。

[38]《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

[39]《史记·货殖列传》。

[40]同上。

[41]同上。

[42]《史记·货殖列传》。

[43]《资治通鉴·汉纪》卷56,灵帝建宁二年。

[44]《资治通鉴·汉纪》卷56,灵帝建宁二年。

[45]《资治通鉴·魏纪》卷69,文帝黄初二年。

[46]《资治通鉴·唐纪》卷213,玄宗开元十四年。

[47]同上。

[48]《宋史》卷336《司马光传》。

[49]同上。

[50]同上。

[51]《资治通鉴·汉纪》卷23,昭帝元凤四年。

[52]《资治通鉴·汉纪》卷21,武帝太初元年。

[53]《资治通鉴·晋纪》,卷103,简文帝咸安二年。

[54]《资治通鉴·晋纪》,卷106,孝武帝太元十年。

[55]《资治通鉴·晋纪》,卷103,简文帝咸安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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