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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主要类型

时间:2022-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邦农业部对各省农业部主要是通过协商形式进行指导和协调。也就是说,在全国政府系统中,农业推广服务是省农业部独立承担的专项职能。丹麦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①农业咨询与推广系统;②农民合作推广系统;③私营农技推广系统。
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主要类型_农技推广体制改革研究

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主要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形态和构成与其发展阶段、资源禀赋、经济结构、发展路径等密切相关。各个国家或地区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机构除政府部门外,还有农业教育与科研部门、农民合作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私人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在实践中,上述各类主体分别采取不同形式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并互为补充、相互促进,但各类主体在推广服务中所起的作用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背景下各不相同,因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推广服务体系。下面我们结合典型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成员国为代表,埃及、泰国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属此类,其基本特点是以政府推广服务系统作为整个推广服务体系的骨干。政府推广服务系统直属于政府相关部门,按行政或自然区划设置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根据各国的政体差异,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也不同。如英国、埃及、泰国等国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直属于中央政府部门管理;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则隶属于省(州)级政府部门管理。

具体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都设有农业部,但联邦农业部和省农业部之间在管理体制和经费上是相互独立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联邦农业部对各省农业部主要是通过协商形式进行指导和协调。加拿大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在中央政府和各省之间有明确分工。

科研由中央政府承担,具体主要由联邦农业部及其分布在全国的研究机构承担;农业教育和推广则隶属各省政府的职责范围,在省农业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县政府不设专门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除对省农业部做些配合性工作外,也不单独开展农业推广服务。也就是说,在全国政府系统中,农业推广服务是省农业部独立承担的专项职能。

加拿大政府推广服务系统大体由省农业部、地区推广办公室和基层推广办公室三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省农业部,负责乡村服务工作的助理副部长是本省农业推广机构的总负责人,直接领导省农业部承担乡村服务职能的几个地区处;第二个层次是地区推广办公室,即省农业部承担乡村服务职能的几个地区处。与省农业部其他机构不同,这些地区处的办公室并不设在省农业部所在的省会城市,而是设在地区办公室所分管的地区;第三个层次是在地区推广办公室下面设立若干个基层推广办公室,基层推广办公室作为政府在基层的农业推广服务机构,是直接与家庭农场打交道并直接为家庭农场服务的。由于加拿大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加上通信、交通非常发达,单个基层推广办公室的服务区域通常相当于一个区甚至更大。地区推广办公室、基层推广办公室的人员编制都属于省农业部,经费也由省农业部提供。

农业推广机构主要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而不是根据行政区域设置。由于服务范围、产业特点的差别,不同地区推广办公室所辖基层推广办公室的数量也不尽相等。如阿尔伯塔省南部地区推广办公室下设17个基层推广办公室,而安大略省南部地区推广办公室下设9个基层推广办公室。基层推广办公室通常以所在区域主导产品为主、兼顾其他产品而设。对于主导产品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本区域的农户,也包括毗邻区域的农户。

政府农业推广机构提供的推广服务完全是免费的,大致以三种方式进行:①推广人员到农场、农田进行与农民面对面的现场推广服务;②由政府建立相应的推广中心,负责组织专家或技术人员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③定期或不定期发行各种出版物,向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除了政府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外,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科研机构、综合性大学中的农学院和科研实验机构、中等农业职业学校、私营生产加工企业、私人咨询公司、农民合作社、各种与农业相关的专业协会等也是农业推广服务的重要力量,构成多元化推广服务体系。例如,许多联邦政府所属研究所都有自己的试验站,通过开展各种田间和室内试验,向农民推广新技术,这类推广工作一般是无偿的;加拿大的高等学校在机构设置上一般都有推广学院和试验站,从事有关推广的研究、培训工作,而学校从事的农业推广工作多数是有偿的;农民合作组织或协会在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登记管理、技术推广、疫病防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私人公司出于向农民推销产品等目的开展相关的推广服务。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属于此种类型。此外,属于其他类型的日本、荷兰、美国等,尽管其政府推广部门在整个农业推广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不同,但就其公益性推广服务系统的构成而言,结构大都与此类似。

(二)农民组织主导型

农民组织主导型以丹麦、法国等国家为代表,其基本特点是以农民组织推广服务系统作为整个推广服务体系的骨干。这些国家或地区一般具有历史悠久的农民合作传统,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发达,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然也就成为农技推广服务的主要力量。

以丹麦为例。丹麦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①农业咨询与推广系统;②农民合作推广系统;③私营农技推广系统。

丹麦农业咨询与推广系统被称为“丹麦模式”。它包括全国农业咨询中心和85个地方咨询中心两个层次。两个层次的服务职责分工明晰、相互补充、运转协调,构成一个遍布全国、面向每个农户的高效咨询服务系统。全国和地方两级咨询服务体系共有3000多名专职从事农业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平均约每25个农民就有一个专职农业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咨询人员针对农户的特定条件、经济状况和个人生产目标提供各种有用信息和改进生产的建议。据统计,农民获得的咨询80%以上来自他们自己的顾问或咨询人员。

丹麦全国农业咨询中心成立于1972年,由丹麦农民联合会和丹麦家庭农场协会两个农民组织负责管理,由两个农民组织的代表组成董事会领导。全国农业咨询中心约有450名雇员,其中技术人员300多人。中心分10个业务部,每个部都由农民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聘用一名总咨询专家。此外,还有家政、养羊技术及生态等方面的咨询专家。全国农业咨询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帮助各地区农业咨询中心及其专家对当地农民进行服务;协调农牧业大学及各应用技术研究所的工作,无偿接受他们的技术成果,推广给各地区农业咨询中心;制订培训计划,负责对全国咨询专家、技术人员的培训;集中地解决有关的问题,提出报告,预算分析,研究推广方法及新的技术手段,准备试验计划等;编印技术资料和农民培训教材;以及研究一些综合性的增值技术,承担政府或欧共体委托的一些推广项目(如环保)等。

地区农业咨询中心约有2800名雇员,每个中心约有20-70名雇员,为500-2000个农户服务。地区农业咨询中心多数由当地两个农民组织选出代表组成董事会领导,也有的只由某一个农民组织领导。董事会下按生产和服务设立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农户推选4-12名农民代表组成。董事会任命一名经理负责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并对董事会负责。这些地区中心不受行政区域影响,是历史上逐渐形成的,其规模大小、业务范围有较大差别。全国农业咨询中心与地区农业咨询中心之间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地区农业咨询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直接向农民提供有偿的和无偿的咨询服务;对各个农场进行现场指导,如记录和处理技术和经济数据,作为农场日常管理的基础,在农场具体条件下,进行分析、试验及调整;组织农民的继续教育,安排项目培训;在实际农业工作与试验研究机关之间,建立有效联系;承担全国农业咨询中心接受的政府委托项目等。

农民合作推广系统主要由各类行业协会和合作社两部分构成。除了两个最大的农民组织外,丹麦还有众多的专门协会和行业组织,包括肉类制品、乳制品、种子、水果蔬菜、家禽饲养、裘皮等方面的协会(联合会、委员会),可以为农民提供详细的信息、专门的技术,组织和扩大出口等。

丹麦是合作社的摇篮,没有合作社就没有现代化的丹麦农业。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每个农户平均要参加3-4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大致由200-500个农户组成。合作社的首要职责是满足其成员的商业需要,具体包括提供生产资料、收购、加工和出售农产品、提供信贷、保险和咨询服务等。农民通过合作社购买种子、饲料、农机、化肥等生产资料,借贷所需要的资金,也通过合作社出售各种农产品。在丹麦,合作社系统在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量中占50%左右,出口的农产品约占全部出口农产品的3/4。

许多私人公司在农技推广服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丹麦农作物种子的繁育和销售都由私人种子公司负责,种子公司购买大学和私人育种单位通过审定的新品种专利,然后和农民签订繁育合同,并派公司的技术人员到田间指导。生产出的种子,要经过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发给许可证才可销售。种子公司通过种子商推销种子时,印发大量技术宣传资料,起到了推广作用。

概括而言,丹麦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由各类农民组织主导的,农民组织在农技推广服务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而政府主要是通过扶持科研、教育,以及依法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发挥作用。

类似如法国,农业推广服务主要由农会等组织承担,法国农会成立于1924年,在全国有分支机构116个,共有雇员7750人,其中农业技术顾问和农业工程师约5000名,承担全国大部分农业推广工作。法国在中央一级设有“全国农业发展协会”,其理事会由农会、专业协会、农业部、财政部的代表组成,负责分配来自农产品附加税的农业发展基金;省一级设有“技术推广委员会”,具体的技术工作由各省农会的技术顾问负责;县区一级有农场主自愿组成的农业推广组织。此外,还有农业技术协调协会(有12个农业技术应用研究所),共有1500名技术人员,在各地有试验站,其技术成果通过农会的技术顾问或直接向农民推广。法国农业经济管理中心协会是为农民进行会计及经营服务的组织,在全国有105个农业经济管理中心,政府以所得税5%的优惠鼓励农民参加,共有25万农户会员,负责调查研究、培训与指导农业经济管理。全国农业研究发展组合联合会,下有2200个组合,是按经营专业由20万农户组织起来的,联合会聘请顾问组织交流经验并提供咨询服务。全国种子苗木业联合会是挂靠在农业部的跨行业组织,由种子科研繁育检验、进出口、销售等部门和企业组成,负责新品种的宣传推广。法国农业合作社联合会也有一些技术人员为自己的会员服务。私营企业和农业合作社也把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放在重要地位,不仅向合作社成员提供作物和畜禽良种,而且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

(三)农业院校主导型

农业院校主导型以美国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合作推广体系最为典型,其基本特点是以农业院校作为整个推广服务体系的骨干,充分利用农业院校的人才、成果等优势,发挥其在促进科研、教育和推广结合方面的独特作用。

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三个层次组成:①联邦政府农业部内设合作推广局,负责管理、协调全国农业推广工作;②依托州立大学农学院设立农业推广站,具体负责推广工作;③县农业推广办公室,是州推广站的派出机构,推广人员由州推广站雇用。

美国三位一体合作推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①组织上的三位一体,全美有69所“赠地学院”(即州立大学农学院),各州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活动是在州立大学农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州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推广站都是农学院的下属机构;②运行上的三位一体,农学院院长兼任州试验站站长和推广站站长,农学院教授同时承担教育、科研、推广三个方面或至少两个方面的工作;③经费上的三位一体,推广经费由联邦、州、县三级共同负担。一般联邦拨款占30%-35%,州级拨款占40%-45%,县级拨款占15%-20%,其余3%-5%为社会捐助。如1986年美国农业合作推广的资金总额约为10.42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为3.3亿美元,占32%;各州政府提供4.87亿美元,占47%;地方政府提供约1.93亿美元,占18%;私人投资约0.32亿美元,占3%。

此外,私人推广服务系统、合作社推广服务系统等也发挥着积极作用。美国拥有一批世界级规模的农业企业,它们组成的私人农业服务系统具有实力强、效率高的特点。从总体来看,该系统包揽了产前、产后和产中服务的绝大部分,并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这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推动美国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变革、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均起到重要作用。

合作社在美国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据美国农业部1995年的调查,全国有4006个合作社在运营,拥有3700多万社员,营业额达到1122亿美元,净收益23.6亿美元。农场主们出于经营需要还往往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多层次的农业合作社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业务,为农民提供各种形式、不同业务内容的服务。地方性的合作组织在其服务辐射能力范围内开展营销、供应、植保、金融及特殊项目(电脑技术、通讯、电力、医疗、土壤测定和保护)等方面小区域服务;区域性、全国性的合作组织以规模效益见长,从流通、生产两个方面来降低农民的经营成本;国际性的合作组织,其成员则扩展至国外开展更为广阔范围的活动,如国际市场开拓等。

综观世界各国或地区,农业院校主导模式还是比较普遍的,如在苏格兰,农学院既是教学、科研中心,也是推广中心。苏格兰北部农学院、东部农学院、西部农学院的教师既从事教学,也承担以实用技术为主的科研与推广工作。90%的教师一般用1/3时间从事教学,2/3时间从事科研和咨询推广工作。可以说,充分发挥农业院校在推广服务中的作用是世界性趋势。

(四)农业科研院所主导型

农业科研院所主导型以阿根廷等为代表,其基本特点是农业科研院所在整个推广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通过发挥农业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将科研与推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融科研与推广服务于一体的服务体系。

如阿根廷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①以全国农牧业技术研究所(Instituto Nacional de Tecnologia Agropecuaria,简称IN-TA)为核心的推广服务系统;②由私人企业和农牧业生产者组织的推广服务系统。其中,前者发挥着核心作用。

全国农牧业技术研究所(INTA)成立于1956年,是阿根廷农牧业部下属的官方最高的研究与推广机构,总部设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郊区。它既是一个科研单位,又是推广机构。该所在全国设立了12个研究中心,对有关作物的栽培、品种改良、牲畜(特别是肉牛)繁殖和饲养、动物病理学、遗传学、疫病防治、土壤肥料、水土保持、加工技术等方面进行重点研究;在全国各生态经济区设立了42个区级试验站。各研究中心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各地区试验站则以地区应用研究为主;该所还在全国设立了240个推广站,全所约有89%的技术人员分布在这些推广站工作,长年与当地的农牧业生产者保持联系,解决实际问题。农牧业生产者通常与科研人员签订合约,聘请他们指导生产技术,而科研技术人员则在咨询、传授技术的过程中把科研新成果、优良品种、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等传授给农户。研究中心、试验站和推广站构成了遍及全国的农牧业科研与推广网络。

此外,在阿根廷投资的外国企业、本国私人企业以及有实力的大农牧业生产者组织,在产销一体化的过程中也开展科研和推广服务活动,以保证产品达到合格标准,或帮助农牧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如1866年成立的阿根廷农林协会和1922年后建立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和潘帕斯农村协会联合会,就是由职业技术人员和牧场主参加的团体组织,目的在于推广技术和传播知识、改进农场的生产和经营,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外,通过生产合同,农牧业主可与有关厂商、加工企业挂钩,获得他们提供的科技服务,其提供服务的方式灵活多样,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在类似合作社的基础上,农民可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每10-12户组织一个自己的科研推广办事机构,由农户提供活动经费。办事人员建立有关技术卡片和经济信息,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共同面临的生产技术问题和解决办法。

阿根廷全国各地还有各种专业公司,向农民提供先进的农机、良种、化肥、农药和多种技术服务,还帮助农民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产品销售。在种植业中,专门化的农机服务公司承包农活的形式十分普遍。它们从北到南依次作业,不误农时,利用率相当高。农业服务公司还通过银行推出一种新的信贷制度——农民信用卡。信用卡由专业银行负责发放,农民须经银行进行信誉审核,才能获得此卡。持卡者直接向就近的经销商购买生产资料,不必付现款,等到信贷结束时,买主通过银行结账,银行将钱划拨给经销商。目前,全国约有一万家农资供应公司向农民提供该项服务。这种新的信贷制度灵活、方便,深受农民的欢迎。

实际上,世界很多国家或地区都非常重视科研与推广的结合,只是具体形式不同。如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ICAR)是该国农业研究系统的最高组织,包括97个国家级机构,从事研究的科学家达7000人。ICAR将农业技术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ICAR设立了415个Krishi Vigyan Kendras(KVK)项目,该项目的任务是进行职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研究、推广已有的成熟技术成果。通过KVK项目,ICAR在全国开展作物生产、植物保护、畜牧养殖、土壤水分管理、先进农机具使用等方面的技术传播与推广,每年培训农民60万人。ICAR还设立了研究所一农村联动项目,已有70个研究所和中心参加了这一行动计划。ICAR开展农技推广的主要形式包括:①实施特殊的技术推广计划,如“全国示范计划”是在全国选出典型区作为新技术推广示范点;“实用研究项目”是将研究成果进行实地试验,以利大面积推广;“从实验室到田间计划”是将新研究成果从研究所转移到农村;②开展农业推广教育,ICAR成立了数百个“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训练中心”和“农业科学中心”,专门培训技术推广人员;③建立技术转让中心。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印度已经建立了140个技术转让中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五)其他类型

需要强调,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都是多个服务系统的有效组合,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一,因而形成各自的特色。除了上面总结出的四种基本类型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中,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系统发挥着并重的作用。例如,在荷兰、日本、韩国等国的推广服务体系中,一方面,政府推广服务系统是公益性服务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农民组织化程度很高,服务队伍比较庞大,主要负责社区(如村庄)范围的技术与经验交流、物资供应、产品推销、统一作业服务(如筹资统一购买或租用大型农机具)、家政指导等。从而在政府推广机构和农民组织之间,形成既分工又合作,扬长避短、相互补充的服务格局。

以荷兰为例,荷兰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①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②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③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推广系统;④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

荷兰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分种植业与养殖业两大系统,两者基本结构大体一致。

在中央一级,国家农渔部的畜牧局设养殖业推广处,园艺大田作物局设种植业推广处。这两个处分别负责全国农业推广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全国有12个省,在省一级未设立专门的农业推广行政管理部门,但分别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种植业和17个养殖业的地区(区域)推广站。每个地区推广站约35-50人,设一名站长、两名副站长,每个推广站根据所在区域的主要作物和动物生产行业设一个专业技术推广队(如植保、土肥、种子等)和3-5个普通技术推广队(如小麦栽培、玉米栽培等综合的),每队6-10人不等,地区推广站为荷兰的基层推广站,担负着直接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的职能。目前,荷兰全国共有推广人员1000多人。

农会的社会经济推广服务(social economic extension)。主要依托各级农会组织。荷兰各地都有地区性农民组织,这些地区性组织又联合形成全国性组织。省一级农会都设有社会经济推广机构,每会约雇佣10名社会经济推广员,全国约200名左右。这些推广员主要负责家政方面的推广工作,包括家庭生活、法律事务、经济合同、青年、妇女、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工作。

荷兰许多农民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在农技推广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吕伐登(Leeuwarden)奶制品合作社佛瑞斯兰奶制品食品公司(Dairy Coop Friesl and Dairy Food)将农民社员与市场连接起来,每三天收集社员农场的牛奶,进行抽样化验分析,根据其不同的品质付不同的价格,同时派技术专家进行咨询,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合作社的工厂则进行加工生产并组织统一销售。

私营机构主要是一些专业化的咨询公司或生产资料公司,负责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等)和信贷咨询工作,农民通过直接或间接付费获得所需的服务或专业技术指导。

上述四个系统各自发挥着作用,同时又相互协作、融合,构成了具有荷兰特色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在早期,政府推广服务系统在农业推广服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类似政府主导型),但随着经济发展,农会和农民合作社的地位不断提升,在荷兰农业推广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以前政府农业推广系统的经费全部由公共财政提供,但近年来,农会对政府推广服务系统的投入逐步增大,到2000年,政府和农会各承担50%。

早期农会的社会经济推广服务的经费,政府提供60%的经费支持,现在则全部由农会自己承担。可以说,政府和农民组织在农业推广服务中都起着核心作用,未来农会和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可能会更加重要,甚至荷兰农技推广服务有向农民组织主导模式发展的趋势。

总之,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与本国或地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基础、发展阶段、产业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特征相适应的。而且不同国家或地区也通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丰富完善自己的体系。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形成都会经历一个自然发育、持续学习和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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