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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是万物皆备于我的本体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初的“理”,并不具有哲学意义,当然不含有衡量人们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之义。即以“理胜”之理为标准取人、任人。其实,王弼所讲的“理”与“无”或“道”是同一个概念,都是万物和人的认识的终极之本。二程认为,封建等级制度是由天理决定的,上下尊卑之分是“正理”。二程把“天理”赋予道德属性,并作为衡量人伦道德的标准。
天理人心_中国认识论史

“理”的本义是指玉石的天然纹理,人们按玉石的纹理来治玉,故谓之“理”。《说文》云:“理,治玉也,从玉理声。”最初的“理”,并不具有哲学意义,当然不含有衡量人们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之义。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提高,由治玉而逐渐扩大到对客观事物的条理、文理、脉理、义理等,开始赋予“理”以哲学意义。

在先秦时期,《老子》、《论语》中,并无“理”字。到了战国中期,孟子开始将“理”与“义”并举。他说:“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35]这就是说,人心都先天地具有“所同然者”——理、义。这个“理”则具有判断、衡量是非善恶标准的道德意义。《管子·心术上》篇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荀子说:“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36]以“义”、“礼”训“理”,使“理”具有道德化的意义和衡量人们的行为规范之含义。这个思想对宋明理学家的“义理之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应该说,在先秦时期,哲学家们所谈的“理”,已有衡量认识是非标准的意义。

刘劭(约182—约245)为三国时期魏国学者。他在评论人物言论时,把理分为四种。他说:“若夫天地气化,盈虚损益,道之理也。法制正事,事之理也。礼教宜适,义之理也。人情枢机,情之理也。四理不同。”[37]“道之理”是指自然规律,“事之理”是指政治原则,“义之理”是指道德规范,“情之理”是指人们之间的感情规律。他认为评论一个人的言谈,要区分“辞胜”和“理胜”。所谓“辞胜”是指强词夺理,不以正理而以诡辩取胜;所谓“理胜”是指以“天下之理”而“辨名析理”取胜。刘劭以此为标准,来鉴别人才,举贤任能。即以“理胜”之理为标准取人、任人。这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王弼把“理”视为万物“所以然之”者,肯定万物有理,理为万物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根据。他说:“物无妄然,必由其理。统之有宗,会之有元,故繁而不乱,众而不惑。”[38]又说:“夫识物之动,则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39]“理”是统率、会合万物的本体,是万物运动变化之“所以然之理”。其实,王弼所讲的“理”与“无”或“道”是同一个概念,都是万物和人的认识的终极之本。

郭象也提出与王弼相类的关于“理”的思想。他说:“物无妄然,皆天地之会,至理所趋。”“顾自然之理,行则影从,言则响随。”[40]“理”是决定天地万物存在和趋向的标准。

“理”成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在宋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宋代的理学家们,都讲“理”,而使“理”的意义完整化、理论化、系统化的则是二程。在二程的哲学体系中,“理”是最高的哲学范畴。他们把“理”作为世界万物的最初本原、最高本体。程颢说:“天者理也。”[41]以天为理,就是认为理是最高者,是万事万物的本体和存在的根据。二程作为理学系统化者,大讲特讲其“理”。如说:“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头上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42]“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43]“万物皆备于我,不独人尔,万物皆然,都自这里出去。只是物不能推,人则能推之。能推之,几时添得一分?不能推之,几时减得一分?百理俱在,平铺放着。几时道尧尽君道,添得君道多?舜尽子道,添得子道多?元来依旧。”[44]在二程的理学思想体系中,“理”包含着这样几层意思:

第一,理是自然万物的最初本原,绝对本体。“天下只有一个理。”[45]“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46]宇宙万物的产生变化都是“理”之所为,“都自这里出去”。没有理,便没有人和万物。万物之所以为万物,皆在于理的作用。“语其大,至天地之高厚;语其小,至一物之所以然,学者皆当理会。”[47]理产生一物都具有完备之理,万物只是天理的体现。理是至高无上、完美无缺、自满自足、永恒存在的唯一本体。这个理是天、神、上帝的同义语。程颢说:“天者,理也;神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帝者,以主宰事而名。”[48]“天理”不仅产生万物,而且主宰万物。

第二,理是封建社会的最高原则。二程认为,封建等级制度是由天理决定的,上下尊卑之分是“正理”。如程颐在解释《周易·履》卦的“上天下泽”的卦象时,说:“人之所履当如是,故取其象而为履。君子观履之象以辨别上下之分,以定其民志。夫上下之分明,然后民志有定。民志定,然后可以言治民。民志不定,天下不可得而治也。”程颐认为,上下尊卑、富贵贫贱是“天理”注定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理之当也,礼之本也。”[49]“本”即是“天理”,封建社会里的等级地位,是天理规定的,是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永远不能改变的,人们只有按照这个原则、标准去行事,各安其位,各守名分,不能躐等,不得僭越,就体现了天理。

第三,理是封建道德的最高标准。二程把“天理”赋予道德属性,并作为衡量人伦道德的标准。如说:“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礼即是理也。”[50]“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51]人与禽兽之所以不同,就在于人具有“天理”的道德属性。“人之所以为人者,以有天理也。天理之不存,则与禽兽何异矣。”[52]臣对君要竭尽忠诚,忠心不二,就是体观天理。“古之人,事庸君常主而克行其道者,以己诚上达,而其君信之之笃耳。”[53]如果臣不尽忠君之道,必然违反“天理”,引起“皇天”震怒。“天理”体现在男女关系方面,则是“男尊女卑。“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倡随之礼,此常理也。”[54]所谓“常理”就是“天理”,由此引申出妇女“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封建伦常来。“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55]“天理”规定男子不可娶寡妇为妻,寡妇不可再嫁。如果娶了寡妇为妻,不但寡妇失节,男子也是失节。因此,寡妇宁肯饿死冻死,亦不能改嫁。“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天理”规定的极则、至理,任何人都是不可违抗的。

在二程看来,“理”或“天理”是超越万物、脱离万物、统摄一切、主宰一切的,人们的认识、言论、行动等,一切都必须以天理为标准、极则,不可违背天理。天理是永恒的,人必须永远笃信、遵守天理。他们说:“理则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之四海而准,须是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故敬则只是敬此者也,仁是仁此者也,信是信此者也。又曰:‘颠沛造次必于是。’又言:‘吾斯之未能信,’只是道得如此,更难为名状。”[56]“天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主宰者,它当然决定人的一切,更是决定、衡量人们的认识、行动是非的标准。

朱熹全面继承和发展了二程的“理”学思想,并进一步系统化、完整化了。

朱熹认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最高本体,“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57]“太极”是总天地万物之理,理即太极。“太极”是“造化之枢纽,品汇之根柢”,朱熹说:“原极之所以得名,盖取枢纽之义,圣人谓之太极者,所以指天地万物之根也。”[58]“理”产生万物,并主宰万物。“太极者,理也;阴阳,气也。气之所以能动静者,理为之宰也。”[59]宇宙万物的“主宰者即是理也”[60]

“理“是社会秩序、伦理纲常的规定者和决定者。朱熹说:“理只是这一个道理,则同;其分不同,君臣有君臣之理,父子有父子之理。”[61]根据这个“理一分殊”的道理,朱熹反复说明了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朱熹认为张载的《西铭》始终都是说“理一分殊”和“等级之差”的合理性。如说:“《西铭》大纲是理一而分自尔殊,然有二说。自天地言之,其中固自有分别,自分殊观之,其中亦自有分别,不可认是一个理了,只滚做一看。这里各自有等级差别,且如人之一家,自有等级之别。”[62]人们的等级之差,贵贱之别,上下之序,都是“天理”规定的,应该如此的,人们“只得听受之”[63],不可违抗,更不可犯上。人人都按照天理规定的等级地位行事,不犯上作乱,天下就“和”了。朱熹说:“物物有个分别,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至君得其所以为君,臣得其所以为臣,父得其所以为父,子得其所以为子,各得其利,便是和。若臣处君位,君处臣位,安得和乎?”“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直是有内外之辨。君尊于上,臣恭于下,尊卑大小,截然不犯,似若不和之甚,然使各得其宜则,其和也。”[64]天理规定了人的等级地位,人力是不可改变的,只要遵守天理的规定,各安其位,天下就太平了。

“理”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封建伦理纲常亦是永恒不变的。朱熹说:“君臣父子,定位不易,事之常也。君令臣行,父传之继,道之经也。”[65]“纲常万年,磨灭不得。”“所谓损益者,亦是要挟持三纲五常而已。……三纲五常终变不得,君臣依旧是君臣,父子仍旧是父子。”[66]因为封建的伦理纲常是来自天理,由天理规定的,这是任何人都不能逃脱的,是万世不变的,是“人伦天理之至”。人只要按此行动就行了。

程、朱以精神性的“无人身的理”作为宇宙万物的本原,人事社会的原则,人伦道德的“极至”。“事事物物皆有个极,是道理之极至。”[67]“极是道理之极至,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太极只是一个实理,一以贯之。”[68]就是说“天理”或“太极”是一切的最高标准,“极至”。这种以“天理”为真理的标准,不过是以精神、观念的理,作为认识、思想行为的标准,以主观自身的东西为标准,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标准了。

程、朱的天理论,不仅取消了认识的真理性标准,而且堵死了认识真理的去路,“纲常”是体现“天理”的,天理是永恒不变的,纲常是“万年”不灭的。特别是程朱把这种“天理”赋予道德属性,而引申出“天理人欲之辨”后,不仅堵塞了认识真理的去路,而且论证了“以理杀人”的合理性。因此,戴震抨击说:“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后儒冥心求理,其绳以理严于商韩之法,故学成而民情不知。天下自此多迂儒,及其责民也,民莫能辨。彼方自以为理得,而天下受其害者众也。”[69]这种以软刀子杀人的“理”,当然没有什么真理可言了。

客观唯心主义者把“天理”作为认识的标准,而主观唯心主义者则把“人心”作为认识的标准。当然亦应当看到,客观唯心主义与主观唯心主义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如程朱把“理”与“心”视为一物时,则表现了主观唯心主义的倾向。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关于中国哲学中以心为万物本原及心决定物等问题,在本书第一章第二节中,已作了论述,为了避免重复,我们在这里只简略叙述一下几个把“人心”作为判断是非、检验认识的标准的代表人物的观点。

孟子把“我固有之”的“非由外铄我”的“心”,不仅赋予先天的仁、义、礼、智等道德、知识含义,而且作为判断人的认识、行为的标准。孟子反复宣扬要扩充那个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人只要尽其心,就可以知其性,知其性则可以知天,知天就可以与天为一,做一个大人、君子。他一再强调:“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70]保存心、扩充心,就可以知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了。心决定一切,故“心之所同然者”“谓理也”。[71]人心的共同认识就是“理”,即“心”是决定、检验真理的标准。

宋明理学家在把“理”作为认识的真理标准和终极目标的同时,大讲“心”的决定作用和“心”即“理”,实则把“心”作为认识的标准。

张载极力宣扬“大其心”,使心包容万物,就可以达到“万物皆备于我”了。他说:“大其心,则能体天下之物;物有未体,则心为有外。……天大无外,故有外之心不足以合天心。”[72]张载认为,心作为万物的一源,可以决定事物的产生、有无,“心立”则“事立”,心不立则“事无立”。人只要能“大其心”,“弘其心”,就能“合天心”,达到“天下之心,天下之志,自是一物,天何常有如此间别!”[73]达到“天人合一”的“天心”,则无所不通、无所不能,这种圣人之心“故谓之神”,神当然决定—切了。

二程在建立以“理”为本体的理学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同时,大讲“理与心一”[74],“心是理,理是心”。[75]既然心与理是一回事,是一而二,二而一的,理为万物的本原、极则,心亦同样如此了。二程也讲“大心”而“与天为一”。如说:“圣人之神与天为一,安得有二?……此心即与天地无异,不可小了他。”[76]“只心便是天,尽之便知性,知性便知天,当处便认取,更不可外求。”[77]这个与理合一、与天为一的“心”,当然与理、天一样是万物的本原,认识的标准,道德的极则了。

朱熹沿着张载、二程的思想路径继续前进。朱熹亦讲:“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不能存得心,不能穷得理;不能穷得理,不能尽得心。”“一心具万理,能存心而后可以尽万理。”[78]人的“一心具万理”,“万理具于一心”,“理”为浑然万物之本体,人事社会的原则,人伦道理的准则。“心”亦包含同样的内容。

在程朱的“心是理,理是心”,“一心具万理”的思想体系中,我们看到:客观唯心主义与主观唯心主义没有严格的界限、本质的区别,不过是殊途同归罢了。

陆九渊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心即理”的“心学”思想体系中,“心”不仅与“宇宙”合而为一,而且是宇宙万物的本原。人们要想认识世界、掌握真理、衡量是非,而不必向外物寻求,只要反诸本心就行了。他说:“道理无奇特乃人心所固有,天下所共由,岂难知哉!”[79]“苟此心之存,则此理自明。”[80]万物都在吾心中,只要存此心,则此理自然明白。一事当前,一物来临,心自然能认识其“是知其为是,非知其为非”。[81]因此,人只要以“心”为主,“自作主宰”,就可以认识、辨别、获得一切了,何须外求!

王守仁发挥了陆九渊的“心即理”的心学理论,除了重弹“心”产生、主宰一切的老调外,王守仁又大讲“良知良能”、“致良知”,明确肯定“心”、“良知”是判断是非、辨别善恶、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王守仁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知善知恶是良知。”[82]“良知”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识的。对于“良知”来说,“是非诚伪到前便明,合得的便是,合不得的便非,如佛家说心印相似,真是个试金石、指南针”。[83]这种不学而知,我本固有的先验之知的“良知”,作为检验认识的试金石,认识万物的指南针,人只要遵循良知,就自然会认识一切、识别一切了。所以王守仁说:“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84]王守仁从“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学”出发,而认为“良知”之外“无知”、“良知”之外“无学”,而把“良知”作为“试金石”、“指南针”、“定盘针”,奉为自己的“明师”,并自鸣得意地吹嘘:“我此良知二字,实千古圣贤相传一点滴骨血也。”“致良知三字真圣门正法眼藏。”[85]自己认为“良知”说,是真正的圣学真传、圣学正脉。除“良知”之外,一切认识、学问都是离经叛道的他学。因此,王守仁排斥“心”、“良知”之外的他学和认识标准。他说:“夫君子之论学,要在得之于心。众皆以为是,苟求之于心而未会焉,未敢以为是也。众皆以为非,苟求之心而有契焉,未敢以为非也。……不得于心,而惟外信于人以为学,乌在其为学也已。”[86]只有“心”为检验认识、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而众人之是非不能定是非。由此出发,王守仁认为,圣贤之是非亦不能定是非。他说:“夫道,天下之公道也。学,天下之公学也。非朱子可得而私也,天下之公也。”[87]又说:“夫学贵得之心。求之于心而非也,虽其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况其未及孔子者乎?求之于心而是也,虽其言之出于庸常,不敢以为非也,而况其出于孔子者乎?”[88]圣贤和经书都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有“心”、“良知”才是检验认识的唯一标准。王守仁反复强调,“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是非只依着他”,就“无有不是处”。[89]“人若知这良知诀窍,随他多少邪思枉念,这里一觉都自消融,真个是灵丹一粒,点铁成金!”[90]

在王守仁的认识论中,“心”既是认识主体,又是认识客体,也是认识标准,三者同合于一体——心。这种把客体消融于主体中的认识,不是主体认识外物,而是自心体悟自心,这种认识完全在主观范围内的本心活动,它不仅取消了认识对象,而且取消了认识标准,实际上是取消了认识,因此没有认识世界、检验真理可言。

关于王学的“心”、“良知”为判断认识的唯一标准之谬,明末的思想家、东林党人的领袖顾宪成(1550—1612)就明确地批评过。顾宪成认为,如果以“人心”为“天理”,“其是天下之真是也,其非天下之真非也”,天下只有“圣人”能这样,其他人则是“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所以是很难断定是非的。即使是“圣人”,孔子到七十岁才“从心所欲不逾矩”,“七十以前,尚不知如何也”,更不要说一般人了。由此可见,“若漫曰心即理也,吾问其心之得不得而已。此乃无星之秤,无寸之尺,其于轻重长短,几何不颠倒而失措哉”!以“心”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如同以无星之秤、无寸之尺来衡量轻重长短一样,而颠倒了是非,并无是非可言。最终结果必然是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所以说:“其势必至自专自用,凭恃聪明,轻侮先圣,注脚《六经》,无复忌惮,不亦误乎!”[91]顾宪成的批评是切中要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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