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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交易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权利属性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大多带有典型的政府主导特点,这也是我国资源类经济区域共有的现象。因此,尽管存在上述问题和障碍,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问题一旦得以解决,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是解决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收益分配问题的必然选择。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在文化类资源产权交易方面的创新鼓励。
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在以往的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开发中,由于非市场化手段占主导,国有旅游资产、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产出现了流失的现象,甚至给腐败滋生提供了机会。而在市场化产权交易运作过程中,价格形成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产权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价格发现,以“公开’”和“竞争”为精髓,让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进场交易,使其成为一种受制度控制的市场行为,从而形成反映市场供需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节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此外,产权交易市场还是重要的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通过一系列产权交易的制度安排,可实现社会各类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高效配置。目前,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权利属性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大多带有典型的政府主导特点,这也是我国资源类经济区域共有的现象。一方面使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于旅游资源开发领域,使公共产品与服务资源配置失调,导致无利益刺激的领域几乎看不到公共服务职能的延伸;另一方面又由于文化旅游资源利益极富吸引力,政府部门难以割舍。使这类资源始终无法通过让其传承人主导,在市场领域实现流动而获取收益。因此,要体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流动性,使资源开发在制度框架内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带来收益,政府部门应逐步退出资源开发,在产权明晰领域体现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帮助文化旅游资源所有者实现确权,一旦产权明晰,可让旅游资源产权进入市场,让文化旅游资源通过市场来高效配置,通过产权市场交易来调整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关系。

1.实现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的必要性

(1)分配机制创新的需要

目前,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在利益分成、利益返还比例等方面,制度层面的设计及市场化的分配机制研究较少。对于文化旅游资源产权选择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市场实践领域都存有一些疑惑和障碍,其根本原因仍然是这种特殊资源的产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是站在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弱化文化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让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商品化有难度;二是产权不明晰的资源交易必然会存有很多的法律问题,会为交易的双方带来风险;三是就目前来看,产权不明晰的文化旅游资源存在着广泛的“搭便车”机会,无论是政府部门、旅游开发企业和个人仍可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进入,交易透明、价格市场化的成交机制必然会受到上述利益各方的强烈抵制。因此,尽管存在上述问题和障碍,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问题一旦得以解决,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是解决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收益分配问题的必然选择。

(2)交易创新的需要

2010年4月,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94号文),强调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出了要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对文化产业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等,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在文化类资源产权交易方面的创新鼓励。

目前,即使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因其产权交易标的绝大多数为私人产权,与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特性有极大差异,难以找到现成的文化资源产权交易模式可供借鉴。在国内,虽然文化产品产权交易也在快速发展,但从标的物来看,大多属于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而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的社区性、整体性、生态性、民族共有性等特点,决定了文化资源产权界定及交易不能简单地模仿或复制文化产品产权交易。此外,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较内陆和沿海差距更大,传统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难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依托文化旅游发展中要素报酬分配不公的问题。仅2005年数据显示,上海、北京、天津、辽宁、广东、湖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占据全国产权交易前十名,合计成交2595亿元,成交金额就占据全国比例的89%。而这些省、市主要分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金聚集,其产权机构发展规范、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因而产权交易活动也非常活跃。这也表明了未来产权市场发展仍将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大机构、大市场倾斜。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急需创新,既要借鉴发达地区、传统产权市场交易成功经验和一般规律,又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适宜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流动性的创新性产权交易模式,对解决我国目前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古镇旅游资源开发、古村落旅游资源开发、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中有关文化旅游资源要素分配问题,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资本市场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3)提升民族地区资源交易水平的需要

产权交易既需要专业的产权交易市场,也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来保障其公平、公开交易。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形态的制约,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多在行政安排下完成,资源的价值评估也缺乏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参与,加之民族社区法律意识淡薄,传统文化维系的社会信用也没有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在一些民族社区,社会经济活动更多地靠自觉约束而非法律约束或信用制度约束。因此交易的风险过于集中于家庭或社区,缺乏分散风险的途径,一旦风险发生往往会使家庭或社区陷入困境。而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市场,一般由买卖双方代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经纪人、评估机构、托管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组成业务网络,这些人员和机构受资质、准入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真实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服务,一旦资源产权交易过程发生风险,这些机构和个人也须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市场,可以减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跨界经营”等所造成的“公地悲剧”,也对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资源交易带来示范效应,避免资源流失和被侵吞,且能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确保资源的保值增值。而交易流程的程序化以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参与也能保证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透明和合法化,也能提高资源类产权交易的水平。

(4)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脱贫的需要

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处偏远,交通、信息闭塞,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但却具有文化旅游资源的要素禀赋优势,文化旅游资源成为全社会的稀缺资源。但从社区角度来讲,由于社区自行开发成本太高而无法实现交易,这类资源实际上处于不能流动的状态。从调研的三个少数民族旅游社区中洛水村社区来看,洛水村的旅游业发展虽然是社区主导的发展模式,但从资源开发到形成一定程度的旅游规模,却经历了长达三十几年的时间。而曼听村和霞给村均是分别受西双版纳和香格里拉大的旅游开发环境的影响,在最近十年内由政府主导安排以土地资源转让为主的旅游资源交易模式。从云南省沧源县翁丁村佤族传统文化村落旅游的发展来看,恰是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信息闭塞、贫困等因素,使得社区无力承担高额的资源交易成本。从资源的特点来看,翁丁村虽然佤族传统文化资源保留完整、自然风光秀丽,既有稀缺性又有观赏性,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普遍具有的制约因素导致其优质旅游资源无法实现流动。

而文化旅游资源交易标的,其交易信息涉及资源所属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基本情况,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专业发布,能使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其他资源等快速、广泛传播于市场与社会,提高这类资源的社会知晓水平,也有利于发现各种潜在的受让方、多个竞买者,通过文化资源经营资格筛选、集中竞价等,发现有资质的买家,既能发现合格经营者、发现价格,生成合理的市场成交价,又能逐渐克服单边市场的缺陷。

另外,从目前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交易的状态来看,基本上都属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状态下的交易。其交易成本既包含了招商、谈判、签订、监督执行、利益博弈、监督执行和维护交易契约等方面的正常费用,又包含少数民族社区或村民因不能全面掌控交易权利和交易信息所产生的成本以及行政安排下单边市场所产生的机会成本,这些交易成本很多都是不可控的,无论是对社区、村民,还是对资源的受让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而另一方面却又长期陷于贫困(见图28)。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来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交易,必须对交易双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契约确认等,这个过程虽然也会产生交易成本,但这个成本是已知、可控的,并且收费标准是物价部门核定的,甚至对一些少数民族贫困社区的旅游资源产权交易,通过制定或依据相关的扶贫政策,交易机构还可对费用进行减免。

图28 云南沧源县翁丁村的旅游资源虽然丰富,但鲜为人知,难以进入产权市场实现资源流动

2.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的市场定位

从我国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如艺术品、影视作品、动漫等交易的发展来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是市场的一种自发行为,在交易的过程中逐渐摸索出如北交所等内核相同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模式。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交易,大多数却又是政府部门安排下或撮合下的产物,仅在云南省,所调研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交易就有三种以上模式。因此,从这类旅游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来看,都并没有系统性的交易规划与指引,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缺少国家层面对于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是由市场主导资源交易还是由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主导资源开发,发展方向也不明确、定位模糊,这就导致出现了两个极端:要么是泛市场化,要么行政手段全面掌控。资源所有者无法作为交易主体出现在产权市场,政府部门、旅游开发企业、村委会等代为行使、越界行使交易权利。在法律法规层面缺少对政府部门、旅游开发企业的村委会的交易规范,政策指引、交易服务变成了实际操作,利益分配矛盾的出现就在所难免。

由于利益驱使,各个地方政府在支持当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建立资源交易平台的积极性,使得资源交易的发展偏离了应有的轨道,都在争当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交易的决策者和受益者,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不是促进通过市场实现产权交易,吸引其他交易主体、金融资本与资源的结合,加快少数民族旅游社区的发展。因此,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须有准确的市场定位,必须是文化类资源交易市场,而不是文化产品资本市场。是让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市场实现文化类旅游资源的产权流动,通过产权流动保障资源所有者的利益,而不是通过资本市场炒作、投机传统文化类旅游资源。

3.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要实现的功能

产权市场是有效配置资源的手段之一,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如果作为一种要素进入市场,其优化资源配置也须依靠市场机制进行。

(1)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信息的积聚与辐射功能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一种特殊商品,对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来讲,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等外部力量的支持,没有一个可供集中发布资源信息的平台,社区是没有能力把文化旅游资源的可观赏性、体验性价值通过交易市场去展示的,社区也没有能力去发现有成交意向和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能力的投资者。而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产权信息和企业信息在能够在产权市场积聚,以其公开的发布渠道,突破地域限制,使交易配对的可能性和成功率提高,不仅可以为文化旅游资源找到合格的产权交易对手,也能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2)文化旅游资源价格发现功能

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边界不清,在无规制的状态下可以为众多企业和个人免费使用以及少数民族群体缺乏发现自身传统文化价值的能力,因而使得这类资源的价格往往被低估,甚至被忽视。此外,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研究领域,目前更多地侧重于这类资源的传承价值、保护价值、考古价值等,缺乏作为旅游资源在市场领域的经济价值研究,市场领域也缺乏专业的文化旅游类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和评估机构。而在产权交易领域,因交易市场的需求,必然会产生文化旅游资源的专业评估机构,由符合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挂牌,在交易领域通过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公开化的竞价机制,让有文化旅游资源价值发现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充分认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3)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功能

从目前我国文化产权市场的现状来看,尚缺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的评估、交易与监管机制,文化产权市场对投机、炒作文化产权缺乏硬约束,使交易双方面临很大风险。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一方面需要产权交易实现旅游资源的流动,使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避免这类文化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实现保护的功能。因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交易市场,除了要避免目前文化产权市场出现的问题外,还要为交易主体及其行为提供制度规范,不仅要规范他们是否是合格的交易主体,还要规范他们的交易行为以及他们履行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义务的行为;对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价值评估的规范,主要是围绕文化旅游资源本身的生态性、社区性、保护性、价值成长性等价值特性进行规范,避免陷入以传统不动产、动产价值评估体系来低估文化旅游资源价值的现象;对产权价格形成的规范,则主要体现在交易规则、交易对称等环节,使交易形成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价格能真实反映他本身的价值。另外,投资主体是否具备文化类旅游资源的经营资质?是否具有完善的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措施和机制等?也需建立一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经营准入机制,规范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传统文化旅游资源,防止投机资本炒作。

(4)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功能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领域,全国各地的民族高等院校、科研等事业机构及社会文化人士,通过教学、科研、田野调研等活动,为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反差极大的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类资源提供服务的社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却异常缺乏。虽然少数民族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人士亦能为该地区提供如文化旅游资源的发现、发掘和保护工作等社会服务职能,但其工作重点仍是学术研究、个人爱好等,身份非经营实体,无法通过社会中介服务身份为少数民族地区产权交易提供市场化服务,更无法承担风险。因此,通过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市场的形成,为之提供服务的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亦会随市场需求而相继产生。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产权经纪机构、拍卖机构、招投标机构等中介机构行业属性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科学性服务特点,加上相关的规范制度建设,能够为文化旅游产业、为少数民族社区提供专业而可靠的服务,这对于提升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向社会发布专业的信息以及形成专业、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5)实现民族地区信息公开、公平分配的职能

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利益矛盾纠纷,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群众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因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都比较复杂,涉及众多的因素,如不及时解决,累计放大,就容易上升到民族问题。此类资源开发的宏观目标大多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但引发矛盾的原因多是基层政府部门安排下交易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少数民族群众对资源的开发产生很多看法,怀疑、曲解,负面信息被过分放大,加剧了当地社会摩擦。而且一些西方国家和西方媒体也借我国民族地区经济问题炒作中国民族矛盾,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发展非常不利。如果将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资源、自然资源等通过交易平台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广泛发布,使少数民族社区、个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作为交易主体与资源需求方公开、平等地完成产权交易,不仅能提高少数文化旅游资源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提高了交易效率和透明度。而通过监管机制、托管机构等约束、监督成交所得的分配方式以及再分配过程,并向全社会发布分配信息,不仅能消除少数民族群众对资源开发和资源交易的疑虑,也能在监督机制下实现公平分配。

4.形成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定价机制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作为产权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它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确权状态下实现合法跨界经营的一种创新模式,使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与资本市场能够有机结合,有利于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与金融市场的有效对接,从而促进这类资源在民族村寨“活起来”。而产权的成功交易,需要一个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成熟的标志性特征就是要有高效的价格发现与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在此基础上市场对产权交易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产权交易资源能否得到有效配置取决于产权交易市场是否有一个有效的定价机制。

(1)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定价现状

目前,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评估及定价领域尚是一片空白,因为对这类资源的评估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难度,一是文化旅游资源有实物作为载体的,如傣族的干栏式建筑,摩梭人的木楞房、祖母屋、藏族的佛寺等,如果参照实物资产的评估方法,其文化观赏价值、体验价值就难以体现;二是完全是无形的文化资源产权比如风俗、节日、丧葬婚俗等的评估,其市场价值完全取决于未来的商业利用形式、利用程度以及维持价值存在对这类资源的保护程度;三是有外在表现形式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如民族歌舞、音乐、祭祀仪式等。同现有的文化产品如影视、动漫、流行音乐等一样,现在还没有完全成型的评估体系。按照市场惯例,一些特定领域的文化产品价值评估部分有行内规矩,比如收藏行业对文物的评估、影视制作公司对剧本的评估等,也可以将无形知识产权交由版权交易所评估。但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有其独特继承性、场域和表现形式,难以通过简单的财务指标对其进行表述,比如西双版纳曼听村保留的大量傣族干栏式建筑,作为承载文化旅游资源的实体,不能单纯用房屋、土地产权评估体系去评估其市场价值,只能从这类资源的未来市场回报预测、评估其价值。

若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视为国有产权,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25]那么哪些机构具有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评估的资质,目前都难以界定。随着我国文化类资源、文化产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应当制定文化类资源、文化产品价值评估的机构资质标准。

由于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中,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及定价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①政府部门主导资源定价。以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发展模式为例,政府部门作为强力机构主导了整个景区的发展,作为景区内景观资源主体之一的霞给村、洛茸村等,基本上是以土地资转让补偿价格、门票价格等来代替了资源定价。曼听村的“农户+村寨+公司”模式,也是在当地政府安排下以土地作价,连同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傣族田园风光资源、干栏式建筑、佛寺、民俗民情景观资源等一次性交由“傣族园”公司经营,而土地价格中并未明确界定文化旅游资源的价格问题。

②旅游开发企业主导资源定价。企业主导的文化旅游资源定价并不是资源产权如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等的交易环节,而是企业取得景区经营权后,将少数民族社区文化旅游资源、自然景观等按旅游项目类别向游客收取费用。比如傣族园公司对曼听村的游客收取门票,对参加傣族传统文化表演项目如“天天泼水节”等的游客收费,此类传统文化旅游项目的定价收费及收益分配,并未有少数民族社区及村民与企业双方的议价过程。

③少数民族社区自主定价。洛水村虽是社区参与发展旅游业的典型,但作为社区整体文化旅游资源而言,除社区公共旅游项目如划船、骑马、摩梭家访有原始的约定俗成的,针对游客价格标准外,其他都属于以家庭为单位各自为旅游服务项目简单定价,基本上不属于旅游资源产权定价的范围。即便是目前洛水村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将摩梭传统木楞房改造为客栈转租与外来商户,其价格也仅是普通房屋租赁产权价格,只因为房屋设施的完善程度、地理位置、豪华程度而价格有别,并不考虑木楞房作为实体所承载的文化要素,因此并不涉及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定价。

从以上三种文化旅游资源定价方式来看,在少数民族社区及村民缺乏文化价值发现能力、估值能力和议价能力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代为行使定价权及议价权,是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初期存在的普遍现象,也适应了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特点,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的初期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涵盖的方面非常广泛,每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特性,可观赏性、体验性差异极大,这就使得定价标准很难统一化、标准化。如民族歌舞和寺庙风光资源,由于自身的属性不同,就不可能统一评估标准。不仅仅是文化类旅游资源定价存在极大争议,即使相对公开的土地资源转让也存在很大争议。

无论是政府部门主导定价、旅游开发企业主导定价,还是少数民族社区自主定价,只是在旅游项目建设调研、评估方面邀请文化人类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且大多数的交易都属定向交易,缺乏竞价和议价的过程,专业人士基本上不能参与此过程。政府部门相对于少数民族社区在对文化旅游资源价值的判断方面处于优势,但相较传统文化研究专业人士、企业,政府部门在传统文化商业价值估值、议价方面又处于劣势,因而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定价很难反映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真实价值。

此外,从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模式、曼听村的“公司+村寨+农户”模式,其中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如何定价,以及交易价格的形成,并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和信息披露制度对其进行科学而有效的监管,交易方法、价格形成往往是在政府部门安排下进行,政府部门与旅游开发企业直接对话,在资源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越过少数民族社区代为行使议价权利,无法对自身进行约束和监管,所以这类资源交易仍在一个极度不规范的市场中进行。

因此,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交易尚是一个不公开、缺乏监管的市场,在资源定价及产权交易中必然会存在风险,由于作为资源出让人的少数民族社区及村民与作为受让人的旅游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虽然出让人希望由政府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文化旅游资源及产权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但由于受让方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更多利益,往往会与政府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谋,而向出让人传递扭曲的价值评估信息,从而低价或免费获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经营权,损害出让人的利益。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民族社区对企业。政府部门的不信任也就在所难免,利益分配矛盾必然会产生。

(2)形成交易定价机制的措施

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价格发现功能,其供求关系是以公开和竞争来实现均衡的。尽管这个价格短期内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但供需波动所体现的各种信息如稀缺度、受让成本等,从长期看,能使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通过交易价格得以体现。

由于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主体的特殊性,产权的出让方并非是一个具体的企业和个人,而是一个少数民族群体、少数民族社区等,其以什么形式出现在产权市场,有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等,对产权定价有着极大的影响。而文化旅游资源作为交易客体具有生态性特点,这类资源离开了特定的主体即少数民族群体、社区,或者是特定的地域,其价值将下降或损毁,对其价值的评估不是单纯评估某一方面,而是连同其载体一同评估。交易的内容不仅涉及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还有知识产权、文化传承、文化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因此,评估机构建设、人才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

①评估机构建设。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特殊性,应充分发挥文化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传统文化研究、价值发现的功能,建设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经纪人队伍和专业中介服务等专业机构,发挥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定价中的作用,培育和构建除政府、少数民族社区、旅游企业之外的“第四方”服务体系。例如摩梭人宗教文化旅游资源评估方面,可以由长期研究达巴教、研究藏传佛教的学术专家、宗教人士、文化产业管理人士等业内专业人士,根据研究成果、宗教资源吸引力、市场操作可能性等方面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给出大致的评估,作为此类文化资源产权定价的参考。

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内容的复杂性,交易主体的特殊性,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所有者主体如社区或村民无能力出现在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一批为此类资源产权所有者主体提供服务的专业代理人、经纪人队伍。同时,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所和其他类型的交易所有所不同,其服务不仅仅起到简单的撮合作用,还需要向市场提供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不同类型的、多元化的服务,服务于不同交易内容,确保这类资源价格形成有充分的市场机制作用。那么,所涉及的交易场所、中介服务机构,有关文化资源产权撮合者、交易经纪人、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相关中介组织,均需建设专业人才队伍。

③制度建设。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定价机制的形成需要对交易流程的系统监管和信息的公开发布,才能保障价格能真实地反映文化旅游资源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无论是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所,还是其他的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除了传统的行业自律外,政府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必须对交易制度、交易流程、交易费用以及成交所得的分配进行监管。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所有者而言,交易的过程是否透明,成交收入所得的用途及分配是否公平,对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市场的成败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因教育、现代资讯、传媒业发展相对落后,他们掌握资源交易信息、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较低,获取这类信息的难度也很大。因此,如能向这个弱势群体发布充分、可靠而明确的交易信息,可使他们对自身文化旅游资源的市场价值做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增加他们的交易意愿。而充分、公开的信息发布,使旅游企业也有充分的交易选择,且能改善有些资源在政府部门安排下交易无价格参照体系的状况。因此,在制度约束下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价格,及公开机制下对内部人控制和交易合谋的制衡,不仅能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也更易于被供需双方所接受。在确保少数民族社区群体利益、企业利益的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健康发展。

5.构建多样化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方式(见表15)

(1)经营权协议转让

如果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所有者与旅游企业就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有合作意向,可在产权交易机构撮合下完成资源经营权的协议转让,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交易机构对交易行为以及其他的交易参与方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优势就在于通过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办理相关的交割清算手续,使资金及时到位。有利于准确地界定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范围、经营权产权的归属,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摩擦、财务风险和产权交易的法律风险,同时起到信息公示的作用。基于此,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成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一种主流的交易方式。

与传统商品产权交易不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协议转让,其标的物是文化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少数民族社区或其代理机构与旅游开发企业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协调监督下,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经营权交易的内容、交易的价格,并签订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在交割付款方面,由于这类资源产权的特殊性,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权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款交割可以是一次完成,也可以是经营权存续期间付款,或者是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分配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进行监管。如果从成交所得中提取传统文化资源保护基金,则有基金托管机构监督保护基金的提取以及基金的使用用途。

(2)交易所挂牌交易

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市场落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大多在政府安排下进行,因此资源交易缺乏公开性,资源所有者或承载主体边缘化,投资主体单一、缺乏竞争等是这类资源开发早期的主要特点。而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不明晰,也难以形成这类资源的公开交易、投融资平台。但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问题的解决,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将成为公开交易、公平竞争的必然选择之一。

以目前我国文化类产权交易所模式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天津模式为例(见表14),可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参考,通过交易所挂牌、场内竞价来完成产权交易。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的场内竞价交易中,众多对这类旅游资源产权有交易意向和资质的买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参与市场投标,以竞争方式确定旅游资源的交易种类、数量及其价格。这类电子竞价交易由于运用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通信技术,不仅能够更加适应多样的、复杂的产权标的进行竞价交易,而且借助它的信息发布系统可向全社会广泛发布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特点和交易的结果,提高资源的知名度和资源交易的透明度。

表14 我国文化类产权交易所交易模式

续 表

在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如云南、四川、贵州等省区,可选择交投相对成熟、监管严格的现有产权交易所中另设旅游资源类交易平台,将文化旅游资源挂牌交易,是目前探索少数民族文化类旅游资源交易比较经济、可行的交易方式之一。

目前,在有关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界定及产权交易的规范程序方面,相关程序性文件、法规还是空白,但相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文化产品产权交易在我国已运行多年,早在2004年全国产权市场已完成23025宗产权交易项目,成交额1913.84亿元。2005年,仅北京、天津、上海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就完成了3622宗企业国有产权项目,成交金额1080亿元,与资产评估值相比平均增值6.4%。[26]2006年,各级国资监管部门选定的64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完成了17074项各类产权交易项目,成交额2715亿元。2009年,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最早成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全国正式注册成立的文交所有30多家,目前,全国的文化产品交易所已达300多家。[27]因此可以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文化产品产权交易的经验和案例,来制定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规范该类资源交易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做好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旅游产权交易的基础工作,包括文化旅游资源的登记、确权,资源价值评估,社区参与方案,有文化人类学专家参与的资源开发与保护风险评估,整体资源产权方案或单一资源产权方案,转让方案并报批,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

第二阶段是通过法定程序让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并公开披露文化旅游资源信息、所有者信息,向社会广泛告知,且信息披露内容、时间、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出现内部人现象。

第三个阶段是在交易信息披露期结束之后,要对产权的受让人进行登记,由交易所撮合交易的完成。如果经登记确认的文化旅游资源的需求方有两个以上,则必须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和交易价格;

第四个阶段就是在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交易价款结算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个阶段是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办理相关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变更及委托登记手续。

就这五个过程来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就主体人的能力来说,大多数的少数民族社区或个人,缺乏产权运作的经验和知识,也缺乏议价能力,更缺乏产权转让所得的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公共服务、监管和托管的职能。

只有取得了法律支持,法定程序交易,少数民族社区才能够依法凭借吸引物资产以资源产权转让或者入股的形式参与到旅游发展之中,其中,产权交易才能够体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发现功能和效率配置,确权条件下的市场流动才能解决旅游发展中农村社区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和旅游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

(3)股份制合作

①实行以旅游资源入股的股份制经营模式。

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明确界定为社区共有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开发社区旅游资源,在确定要进行旅游开发的区域,应由社区和企业聘请独立的、有文化旅游资源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文化旅游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少数民族社区和旅游企业可以各自不同的资源入股,企业主要以资本、管理、品牌等入股,而少数民族社区以文化旅游资源入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制经营模式来开发、经营社区旅游资源。在此模式下,社区居民成为股东,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社区居民即真正具有分享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收益分配所得的权利。在利益分配的体现方面,少数民族社区村民实行按股分红,获取应得股息和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现已非常成熟,并有企业法规的约束,上述能够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分配利益。

旅游股份制经营实际上是社区参与的另一种模式,是在现代现代企业制度下,社区居民成为企业的股东,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机制。而洛水村则是一种原始状态下村民与社区自发参与旅游活动,并且共同对抗外部力量的松散机构,其力量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社区传统文化的凝聚力以及自身的经营能力,缺乏一种市场和法制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旅游市场收益好时,则相安无事,担当风险发生时,就各自为政,无力对抗风险。洛水村三十多年来的参与式发展走到目前社区村民退出旅游市场,仅通过转租房屋给外来商户来谋取租赁收入的现状,不仅说明了缺乏规制状态下的参与式发展困境,而且说明了文化旅游资源不能成为一种旅游资产,不能为村民带来稳定收益的尴尬现实。但以文化旅游资源入股的股份制经营,使社区旅游的发展与社区居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社区村民与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对抗风险,提高了村民参与程度和风险意识,使村民作为景区的所有者出现在市场上,既有“主人”的权利地位,也明确“主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自觉地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展示、表现和保护。

此外,我国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各地都存在众多的参与模式乡村旅游社区和“公司+村寨+农户”模式的旅游社区,且其旅游发展模式在当初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文化资源产权制度的缺失和少数民族急切改变社区经济的需求,使当地旅游业发展之初就存在利益主体一方如政府部门、企业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客观现实,这就造成了在初级阶段资源收入不太明显的情况下各方尚能相安无事,而在后期发展中又由于巨大利益刺激,但又苦于无制度性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导致利益分配呈现一边倒的局面。长期的利益分配诉求得不到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各利益主体的相互猜忌、敌意、消极行为也就随之产生。因此,在发展模式的转换和升级上,如果采取股份制经营模式,以社区文化旅游资源入股来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减少摩擦和对抗行为,就必须从社区居民对文化旅游资源供给的类别、价格、供给方式和社区共有产权的入股方式等方面来均衡考虑,配置不同类别的产权权利。使之公开化、透明化、合法化,既体现社区共有产权利益,也能体现社区居民个体利益,杜绝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组织、少数精英、宗族势力等社区能强势群体掌控产权及各种寻租行为的产生。使各利益相关者在传统文化旅游的发展中共生。

②实行以土地资源、传统文化资源产权合并打包入股的股份制经营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和生态性特点,部分文化旅游资源一旦离开了养育它的地域和生态社区,就会丧失观赏价值和体验价值。因此,在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中,仅有极少数资源可以从社区剥离出来并单独开发,且可以产生较高的商业回报,如《云南映象》等商业性文化作品,就是将少数民族歌舞从田野搬向舞台,且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但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只有在特定的地域、社区,才能实现其观赏价值、研究价值和体验价值。考虑到这类资源地域文化的特殊,以土地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合并打包入股,也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措施之一,可避免只认土地资源价值,不认文化资源价值的开发乱象。

以曼听村为例,旅游企业与曼听村合作开发旅游资源,是以旅游企业与曼听村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为前提,而非以土地资源及土地资源附着物如文化旅游资源等入股。因此,土地资源租赁流转的是土地资源产权,并非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不能以土地资源产权和文化资源产权入股,社区村民就不能成为傣族园公司的股东,既不能作为股东享受土地价值增值,也不能享受自身文化旅游资所带来的价值回报,甚至在傣族园发展的初期也不能分享门票收入。这就为公司与农户间的收益分配矛盾埋下了隐患。

隐患还体现在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收益分配矛盾上。因为土地租赁而不是以整体土地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入股,那么村民之间因地理位置不同,获得旅游收入差异极大。从曼听村十几年旅游业的发展来看,处于傣族园中心位置的曼春满村,独具景区区位优势,游客在此区域密度高、消费集中、停留时间长,该村从旅游接待服务中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其他村寨。而其他几个村寨处傣族园边远位置,团队游时间短,游客较少到达这里,所以这些村寨的居民基本上仅获得低廉的土地租金,很难从文化旅游资源中获得收益。曼听村的旅游吸引物主要就是傣族传统文化,而非土地,因此,收入差距的拉大,加剧了村寨与公司之间,村与村之间的矛盾。

以土地资源与文化旅游资源打包入股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少数民族社区村民便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股东一旦取得股份,就拥有股权(终极所有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选举权)和收益权等。同时,村民可根据自身旅游经营状况、自身利益和预期心理决定对持有股份有转让与否,使股权具有流动性,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村民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关于企业出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8]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经确权明晰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若能同土地资源一样作价入股,少数民族村民作为股东和公司成为经营主体,享有公司的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由此可见,文化类资源产权立法,明确的文化旅游资源财产权利,才是股份制模式开发文化旅游资源的长期性制度保障,急切需要专门立法。已经发布的《旅游法》也应修订补充相关条款,规范民族社区旅游开发、乡村旅游开发、古镇古村落旅游开发中土地与文化的分离问题,让所有者、传统文化传承者在旅游资源利益主张上,管理部门在协调相关利益方面有法可依,避免人文类景观资源开发中的“要地不要人、要地不要文化”的现象,防止“所有者失位”。

③其他形式的产权交易。

股份转让、委托经营、产权拍卖、产权租赁等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也可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发挥产权流动作用。

若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在协议转让、交易所挂牌交易、以资源入股的股份制合作方面难以实现,还可选择将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主要是经营权)交由市场上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懂得文化旅游资源运作与保护,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让文化类企业、文化能人、社区旅游业经营能手发挥他们在文化资源领域鉴赏和经营的能力,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以让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实现“两权分离”。

文化类旅游资源产权交易的招标、拍卖等交易方式与一般商品基本一致。但其属于稀缺资源,供给方式、价值及表现形式完全不同于其他商品。所有者主体虽然会长期存在,但文化要素及其表现形式的变异或消失会导致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毁灭,这就需要对竞标人、投标方的传统文化保护资质及保护能力进行严格审核。虽然文化类旅游资源产权交易的招标、拍卖也是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性市场,但要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杜绝资本力量对这类资源的操纵。此外,文化类旅游资源产权交易的招标、拍卖与传统招标、拍卖还有不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招标、拍卖,交易的标的是资源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且少数民族群体、社区在对交易机制、交易信息的理解、掌握方面,对交易机会的把握方面始终处于弱势,特别需要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他们专业的辅导。

表15 构建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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