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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被歪曲为使用价值或效用与地租被歪曲为土地的产物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面说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必然被歪曲为工资,即歪曲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由此决定,剩余价值必然被歪曲为不是劳动创造的,而是资本创造的。其实,正常的资本主义地租不过是超额利润。由于它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货币额,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都可以看作一个相像的资本利益。

第四节 价值被歪曲为使用价值或效用与地租被歪曲为土地的产物

前面说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必然被歪曲为工资,即歪曲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由此决定,剩余价值必然被歪曲为不是劳动创造的,而是资本创造的。这样,它就转化为利润,而利润平均化则进一步使利润的源泉被掩盖;利润分割为企业收入和利息后,由于利息的获得者是丝毫劳动也不耗费的,因此利息就被歪曲为资本的产物,而企业收入的获得者是耗费劳动的,因为监督工人是要耗费劳动的,因此企业收入便被歪曲为经营资本家的劳动的产物。在上述所有条件下,地租就必然被歪曲为土地的产物。它不可能是劳动的产物,因为劳动的产物已全部成为工资,它也不可能是资本的产物,因为工业资本和农业资本,都同样得到由它们生产的平均利润,而农业资本家要比工业资本家交多得多的地租,同时也比工业资本家使用多得多的土地,这样,地租就只能来自土地,而把价值认为是使用价值、财富、效用则是将地租说成是土地产生的理论基础。

其实,正常的资本主义地租不过是超额利润。这种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前者是农业资本之间的超额利润,后者是农业资本和工业资本之间的超额利润。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开发场所,作为对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开发的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还是为森林等等支付的,统称为地租。这个货币额,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约把土地借给农场主的整个时期内,都要进行支付。因此,在这里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img340

研究地租时,要把土地租金和地租分开,在经营或新耕土地时,有些资本投入土地,固定在土地中的,比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它们属于固定资本范畴。如果这些投资是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那么租地农场主交纳的地租,就包括这些投资的利息和每年的折旧金,这两者和地租合在一起称为土地租金。要把地租和土地租金区别开来。

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地租只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这种区分是很重要的。它最初是由李嘉图提出来的。他说:“地租是为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但它往往和资本的利息和利润混为一谈。”img341话说得不精确,因为土地的生产力不可能是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但它的真正用意在于把地租从土地租金中划分出来加以研究,这是正确的。

地租还可能在另一种形式上和利息相混同。由于它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货币额,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都可以看作一个相像的资本利益。假定利息率是5%,这样,一个每年200镑的地租就可以看作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利息。这种资本化地租形成土地的购买价格或价值,一看就知道,这种由资本化的地租形成土地的价格,和劳动价格是由于同样的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也不可能有价格。“但是,在这个不合理形式的背后,都隐藏着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因为用4000镑购买土地,每年得200镑地租,和把4000镑投在有息证券上,每年以5%计息,得200镑利息是一样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导出和说明”。img342现在就要说明这个作为前提的地租的产生和决定。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农业地租区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

级差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之间的利润差额,即生产条件较好的农场所得到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额外利润。由于土地的差别,等量资本有不同的生产率,有不同的利润;由于农业中存在着作为资本主义经营对象的土地垄断,这种不同的利润具有相对经常的性质,其中超过了平均利润的余额,就转化为级差地租。

假定有一个工厂,当其余同类工业用耗费较多的蒸汽作为动力时,它却利用毫无所费的瀑布作为动力,在其余条件相等下,这工厂的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较社会生产价格小些,它就会获得额外利润。瀑布是一种自然力,它既被这个工厂所利用,就等于被垄断了,其他工厂虽有资本也不能使用同样的瀑布。只要瀑布的使用比蒸汽的使用更加有利,在其他条件相等下,这工厂的额外利润就是牢固的和经久的了。但是,由于资本家竞争租用这瀑布,这额外利润就转化为地租落到瀑布所有者的口袋里。农业中的级差地租和这一样,它也是由这种额外利润转化而来的。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土地位置的差别,耗费等量资本有不同的生产物;对同一土地作连续追加投资也有不同的生产物。生产率较高的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从中获得额外利润。由于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存在着作为经营对象的土地垄断,就使这种额外利润不是暂时的和流动的,而是相对牢固和经久的,并且转化为级差地租。

资本主义经营对象的土地垄断的意义如下:由于土地面积有限,优良地被某些资本家所经营,它就被垄断了,因为其他资本家不可能用资本来创造这些优良的土地。由于这种垄断,优良地和中等地又不能随意增加,但市场上对粮食的需要不能从耕种优良地和中等地得到满足,还需要劣等地的耕种所生产的粮食。这样,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就不由平均的生产条件决定,而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既然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生产条件决定,于是生产条件较优的资本所获得的额外利润,就是相对牢固和经久的了。但是,由于租佃资本家对于经营的竞争,这部分额外利润就转化为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由此可见,这种地租只是级差地租,它是由资本的不同生产率之间的差额形成的,它本身并不构成由劣等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这种转化为级差地租的额外利润的产生,并不是由于个别农业劳动生产率绝对提高,而且是由于它垄断了比较有利的自然力,比较不能利用这种自然力的农业有相对的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自然力不是额外利润的源泉,而只是它的必要条件和自然基础。同时也很清楚,土地所有权对这种额外利润的创造,是没有作用的。假如土地是无主的,这种额外利润也是存在的,因为它是由土地经营的垄断所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不过把它转到土地所有者的口袋中去,使它成为地租。

由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位置的差别而产生的地租,马克思称为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Ⅰ)。

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就是土壤所含有的为植物所必需营养素的差别;随着农业化学和农业力学的发展,这些差别会发生变化。土地位置的差别,就是土地位置距离市场远近和交通条件的差别;随着城市的形成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这些差别也会发生变化。所以,由这种差别所产生的额外利润,并不是绝对不变的,但它都是相对的牢固和经久。

在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的基础上怎样产生级差地租呢?假设有最肥沃的优等地、较肥沃的中等地和较贫瘠的劣等地三种,在等量土地上投下等量资本,会有不同的产量和利润。由于自己竞争的缘故,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额外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这就是说,各以100元生产费用投在三种土地上,分别得4、5、6担粮食。农业资本的平均利润率由工业中形成的平均利润率决定,假定为20%。生产费用加平均利润构成的个别生产价格总额各为120元。但由于产量不同,各种土地每担粮食生产价格各不相同;劣等地为30元,中等地为24元,优等地为20元。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地生产条件决定,每担为30元,各种土地粮食都按此价格出卖。结果劣等地租佃者卖4担粮食得120元,除平均利润20元外,没有额外利润;中等地租佃者卖5担粮食得150元,除平均利润20元外,额外利润为30元;优等地租佃者卖6担粮食得180元,除平均利润20元外,额外利润为60元。由于租佃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这些额外利润转化为优等地和中等地的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劣等地没有级差地租。但在这里,租佃资本家一般都得到平均利润。

土地位置的差别也能引起级差地租的产生。各种土地距离市场的远近不同,粮食的运费不同。大家知道,运费是生产费用,是生产价格的构成因素。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下,经营位置较好的土地的租佃者比经营位置较差的土地租佃者可以得到较多的利润,其中超过了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也转化为级差地租。

由土地的肥沃程度差别和位置差别所产生的级差地租Ⅰ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由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的不同土地上所产生的利润差额转化而来的。

假使不把资本分散投在不同土地上,而是追加投在同一土地上,各资本间仍然会有不同的生产率和不同利润。其中的额外利润也转化为级差地租。这样产生的级差地租,马克思称为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Ⅱ)。

对同一土地的追加投资怎样引起级差地租Ⅱ的产生呢?

追加的投资通常是在优等地上进行的,因为在优等地上施用化学肥料、改善土地耕作、使用农业机器等,可以预期较劣等地第一次投资有更高的生产率。

按照前面的例子,对优、中、劣三种土地各投资100元,分别产粮食6、5、4担,依平均利润率20%计算,生产价格是120元,由劣等地决定的每担社会生产价格是30元,于是优等地和中等地各得额外利润60元和30元,它们都转化为级差地租Ⅰ。假定这是第一年的情况,如果第二年由于对粮食的需要增加了,以致要对优等地作追加投资,而对中等地和劣等地的投资和产量仍然照旧,再假定优等地追加投资所增加的粮食全部为市场所需要,不排斥劣等地的耕种,那么,现在的优等地投资200元,这追加的100元资本的生产率就有以下三种可能。

第一,较原来100元资本的生产率大,即追加的100元资本增产不止6担粮食。这时,决定粮食社会生产价格的依然是劣等地的投资,劣等地依然没有级差地租,中等地和优等地的级差地租Ⅰ不动,优等地追加的100元资本就按照它与劣等地100元资本的利润差额,转化为级差地租Ⅱ,优等地的级差地租Ⅱ比级差地租Ⅰ大,这情形和把资本投在另一块最优地上,产生比优等地更大的级差地租是一样的。

第二,和原来100元资本率相同,即追加的100元资本增产了6担粮食。情况和前面所说的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优等地的级差地租Ⅱ和级差地租Ⅰ相等。这情形和把资本投在另一块优等地上,产生和优等地相同级差地租是一样的。

第三,较原来100元的生产率小,即追加的100元资本增产的粮食数量,没有原来投下100元资本那样能生产出6担粮食来。这又有三种可能:

(一)较劣等地100元资本的生产率大,生产出粮食在6担以下4担以上。这种情况和前面说的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优等地的级差地租Ⅱ比级差地租Ⅰ小。这情形和把资本投在另一块介乎优等地和劣等地之间的土地上,产生比优等地较小的级差地租是一样的。

(二)和劣等地100元资本的生产率相同,也生产4担粮食。这时,追加的投资和劣等地的投资同样成为粮食社会生产价格的决定者,不产生级差地租。情况和前面说的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优等地不能产生级差地租Ⅱ。这种情况和把资本投到另一块劣等的不产生级差地租的土地上是一样的。

(三)较劣等地100元资本的生产率小,只生产3担粮食。这种投资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市场对粮食需要的增加,已不能由其他方法得到满足。这时,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改由这次生产率最小的资本决定,每担粮食为40元,即120元÷3担。优等地的追回100元不产生级差地租,但原来100元资本生产的6担粮食,由于每担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涨为40元,6担就卖240元,额外利润因而增至120元,除原来的级差地租Ⅰ的60元外,余60元转化为级差地租Ⅱ。中等地100元资本生产的5担粮食,可卖200元,额外利润增至80元,除原有级差地租Ⅰ的30元外,余50元转化为级差地租Ⅱ。劣等地的100元资本生产的4担粮食,可卖160元,产生额外利润40元,原来没有级差地租,现在这40元全部转化为级差地租Ⅱ。这种情况和把资本投到另一块更劣的不产生级差地租的土地上,而原来的劣等地就产生级差地租,中等地和优等地的级差地租就增大是一样的。

对优等地第二次以上的投资,和对于中等地的追加投资的不同生产率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也可参照上述方法求得。

当然,对同一土地追加投资所产生的级差地租Ⅱ,事实上并不像上述的假设那样简单。有时,这种追加投资会把已耕的劣等地排挤掉,以致级差地Ⅰ会发生变化,并且和级差地租Ⅱ的产生构成一很复杂的图画。但基本原理是:在同一土地上追加投资的生产率和劣等地上投资的生产率不同,就产生级差地租Ⅱ。

对同一土地的追加投资所产生的额外利润怎样转化为级差地租Ⅱ呢?本来,租佃资本家所交纳的租金是由契约规定了的,在契约有效期间,这额外利润是归租佃资本家所有的。但契约期满重订时,土地所有者就会估计到这种额外利润的提高而提高租金,于是额外利润就转化为级差地租Ⅱ。

所以,土地所有者是毫无所爱地把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成果据为己有。他和租佃资本家之间在租地问题上进行着剧烈的斗争。他们之间的矛盾很大:前者极力缩短租期,在契约期内规定后者必须进行一定的追加投资,确定租金时尽量预计到农业的进步;后者则极力延长租期,并且只有在契约期内有可能捞回投资的本金和利息的条件下,才追加投资。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有相同的本质,它们都是由等量资本的利润差额,即由额外利润转化而来的。额外利润如果是由等量资本投在不同土地上所产生的,就转化为级差地租Ⅰ,如果是由在同一土地的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就转化为级差地租Ⅱ。但是,它们也有很大的区别:级差地租Ⅰ标志着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发展的较低阶段,它与扩大耕地面积而不提高技术的粗放耕种相联系。资本主义侵入农业的初期,仍然以手工技术为基础,只是扩大耕地面积并未提高耕种技术;同时,资本主义初期还有相当数量的未开垦地,资本主义农业也有可能在较广阔的土地面积上进行分散的投资。级差地租Ⅱ则标志着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发展的较高阶段,它与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提高耕种技术的集约经营相联系。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农业的技术水平的提高,追加投资才有可能,因此,级差地租Ⅱ才能产生。

级差地租理论最初是由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来的,李嘉图是其中的代表者。但是,他的级差地租理论有很大的缺陷。

他认为在不同的土地上,投下等量的资本会产生不同数量的产品。随着社会发展对粮食的需要增加,耕种必然由优等地到劣等地,农产品价值是由劣等地决定的,这样优等地就产生级差地租。随着耕种扩大到更劣等的土地,级差地租就增加。

由此,他得出结论,认为地租只是人们生产粮食日益困难的结果。他不了解地租是剩余价值的特殊形态,是一种剥削关系。而且,他既然认为级差地租的产生要以由耕种优等地过渡到耕种劣等地为前提,就必然要把级差地租的产生和土地报酬递减律联系起来。因为如果对优等地的追加投资的生产率不是递减的,就没有必要从优等地过渡到耕种劣等地了。

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分枝形态,是一种剥削关系;并说明了级差地租的产生与由优等地过渡到耕种劣等地无关,它的产生条件只是在土地经营垄断条件下的各级土地的差别。而且认为土地的耕种序列是由优等地过渡到劣等地,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土地耕种可能由优等地到劣等地,也可能相反;也可能从优等地到劣等地,再从劣等地到优等地,乃至更多的变化。在这里起作用的是以下几个因素:1.土地的肥沃和位置,可能从同一方向起作用,也可能从相反方向起作用;2.农业科学的发展,会使劣等地变为优等地;3.掠夺土地的机会;4.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情况和粮食市场变化。

绝对地租是租佃资本家全体的利润(他们之间的利润差额除外)和各部门工业资本家的利润的差额,即额外利润。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中,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时会产生不同的剩余价值。在工业中,这不同的剩余价值会均衡化为平均利润,分配在各资本之间。在农业中,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剩余价值较多,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阻止剩余价值均衡化为平均利润,因此,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余额,转化为绝对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在前面,为了简明地说明级差地租的产生,我们假设决定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劣等地是不交地租的,但事实上土地所有者绝不会把土地交给别人白白使用。他们根据土地私有权,一定要向在他的土地上所有的投资(包括在劣等地上的)都勒索地租。

既然耕种劣等地的租佃资本家都要交纳地租,他自己又至少要获得平均利润,那就只有抬高粮食的价格,即不是按生产价格,而是按生产价格加绝对地租的价格出卖粮食才有可能。在市场对粮食需要增加的条件下,粮食价格是可能涨到生产价格以上的,这样就使劣等地也有人经营耕种,也能提供地租。

由此可见,这种地租和级差地租不同,马克思把它称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本身并不是由劣等地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粮食社会生产价格的构成部分,绝对地租却是,因此,它使粮食的价格高于生产价格。土地私有权对级差地租产生与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决定无关,它不过使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私有权都产生绝对地租。劣等地必须待粮食价格涨到它的生产价格以上,以致能够交纳地租时,才能被租佃资本家耕种,所以土地私有权是粮食价格上涨的原因,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原因(假如劣等地不要交地租,劣等地投入耕种,从而粮食供给增加,价格就会下落)。既然各级土地的粮食都按照这个价格出卖,各级土地都能获得额外利润,因此,和级差地租只由生产率较高的投资产生并具有级差的性质不同,绝对地租是一切耕地都有的。

既然绝对地租使粮食价格涨到生产价格以上,这是否等于说,只有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卖粮食,违反了价值规律的要求,才能说明绝对地租的产生呢?李嘉图由于混同了价值与生产价格,不能解决问题,就否认有绝对地租。马克思则根据他的生产价格学说与土地私有权存在,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价值和剩余价值是由可变资本推动的活劳动创造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只是不变地转移到产品中去。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等下,所生产的商品的总价值和剩余价值各不相同,利润率也各不相同。但这种情形,在工业各部门中,由于资本能够自由转移,不同的利润率就转化为平均利润率,价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各种商品不同的价值就转化为相同的生产价格。

假定社会的剩余价值率是100%,社会平均利润率是20%。前面说过,工业品不是按价值,而是按生产价格出卖的。各种商品的生产价格并不恰好等于价值,资本有机构成较低部门的商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同时也可以看出,工业各部门中不同的剩余价值,不同利润所以能均衡化为平均利润,要以资本在各生产部门自由转移为前提。

明白了这道理,就能说明粮食价格和价值的关系,以及绝对地租从何而来的问题。

在农业资本中拿出100元来看,不变资本占70元,可变资本占30元,它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假如剩余价值率和工业中的相同,都是100%,剩余价值就是30元,农产品价值为130元,利润率是30%,比工业的平均利润率高。但农业资本家应该和工业资本家得到同样的平均利润,社会平均利润率是20%。因此,粮食的生产价格应该是120元,低于它的价值。假如农业部门不存在任何垄断,资本投到这部门来不遇到阻碍,农业部门的更多的剩余价值就要均衡化为平均利润,并且提高了平均利润率,粮食就按生产价格出卖,情况和上述的工业部门一样。但是,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存在着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资本投到农业部门来遇到阻碍;无论经营何种土地,不交纳地租,资本就不能投入。由于这种垄断,粮食才不是按生产价格而是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卖,价格最高等于价值。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差额,即额外利润,由于土地和有权垄断的原因,就不均衡化为平均利润,而留在农业部门中,转化为绝对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但不能认为,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下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原因,工场手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也是低下的,利润率是较高的,但由于它不存在垄断,资本可以自由转移到那里去,因此它的较高的利润率就均衡化为平均利润。农业与此不同,它存在着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额外利润就转化为绝对地租。所以,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

杨学成在《当代经济研究》上发表文章,不同意马克思关于绝对地租理论,我认为值得提出来讨论一下。

杨学成之所以对绝对地租的来源与形成提出新的解释,是由于他认为马克思的解释已不适合新形势的要求。这在他看来有两方面:

第一,在马克思以后,“在非农业迅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尤其是城市型国家不断出现),非农土地迅速扩张,城市地租、地价飞涨(城市地租、地价往往是农村地租、地价的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绝对地租对社会剩余价值分配影响越来越大(不仅劣等地上有绝对地租,中等地、优等地的地租中也包含一个相应的部分)的历史条件下,若再忽视城市土地的绝对地租,就不妥当了”。img343城市地租飞涨,为什么成为问题的是绝对地租,而不是级差地租,或者垄断地租呢?因为“非农土地的级差地租遵循和农业的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非农业地的绝对地租是否也受农业绝对地租规律的支配呢”?img344

在叙述他的回答之前,有必要先指出上述引文的一个错误,那就是他认为只有劣等地有绝对地租,中等地和优等地本来是没有绝对地租,只是在上述新形势下,它们也有绝对地租了。其实,土地私有权无条件地要勒索绝对地租。

那么,在他看来,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的规律是什么呢?它不可能受马克思揭示的农业绝对地租规律的支配,因为后者是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那部分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它的存在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为条件,而非农业部门或城市并不存在这条件。这样,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就只能按照下面叙述的,由他揭示的规律解释了。

第二,在马克思以后,随着农业机械化、化学化和社会化的推进,出现了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趋势,在新形势下,农业绝对地租有必要以新规律来解释。

他不同意这几种解释:1.两权结合论,即认为土地私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同属一个人,就不产生绝对地租。他说,除非土地是世代承袭的,否则就要购买,这以地价为前提,地价中有一个因素是地租,包含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2.农业利润和工资扣除论,即从利润或工资中扣除,这必然妨碍农业的再生产;3.垄断价格论,他认为这用来解释农业绝对地租还可以,但用来解释包括城市绝对地租在内的社会绝对地租就失灵了。因为就一个社会来说,社会产品不可能同时按垄断价格出售。我认为,1和2正确,3还可以商榷。

杨学成认为,上述两个问题,即非农土地的绝对地租问题,以及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条件下的绝对地租(他认为这时仍有马克思所说的绝对地租)问题,过去人们一直是分开来论述的,所以未能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绝对地租理论。于是。他就提出一个统一的社会平均绝对地租率理论。他认为“如同竞争和资本部门的流动亦可以导致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一样,竞争和土地流动亦可导致社会平均地租率的形成(在劣等地上,地租率就是绝对地租率)”。img345接着就用三个表,分别表解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等于和高于非农资本有机构成时,剩余价值如何被瓜分并形成社会平均绝对地租率,以及社会平均利润率。他在表下注,这“两者的数值均是假设的”。img346这样,他就说明,如同社会平均利润一样,社会平均绝对地租不是来自某一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平均利润瓜分的全社会的剩余价值平均化。这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新解。

在提出商榷之前,我先指出上述引文中的平均利润率,指的不可能是包括级差地租在内的利润率,而只能是社会绝对地租率,引文中括号内的解释和三个表所用的术语,都证明这一点。这样,我就提出商榷如下:

第一,从上述全部论证可以看出,杨学成认为,起初只有劣等地有绝对地租,后来各级土地都有。但各级土地,至少是城市和农村的各级土地,其绝对地租是不同的。因此,才产生平均的问题,才产生用各生产部门的不同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率为例子,来做例证的问题。这样理解绝对地租,我认为是不对的。这个问题是最重要的。

第二,无法说明社会平均绝对地租率水平是怎样决定的,杨学成说明它和平均利润率的数值都是假设的(其实,如要假设,假设其中一个便可,因为两者瓜分剩余价值,一个定下来了,另一个也被定下来了)。这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都给定了,绝对地租和平均利润也就确定了。

第三,杨学成事实上是用竞争来说明社会平均绝对地租率和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的,即在瓜分剩余价值中决定各自的水平。这同样存在问题。因为竞争不能说明瓜分依从进行的界限,相反,竞争以界限为前提。马克思说明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瓜分剩余价值时,是以超额利润为界限的。杨学成说,实践表明,社会平均绝对地租率有上升的趋势,社会平均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这不是理论说明,而是经验证明。并且也说明是从哪一界限开始,分别上升和下降的,这同样不能解决问题。

那么,应当怎样解决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时间等于或高于中位时的、取代绝对地租那种地租问题呢?我认为还是要回到马克思的垄断价格。杨学成认为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不可能都按垄断价格出售。可惜他没有说明原因。可能是垄断价格中的垄断利润要来自非垄断产品,全部产品按垄断价格出售,垄断利润就没有来源了。但是,这是从一国看的,如果从全世界看,那么,尚未工业化的农业国家就成为垄断利润的支付者。如果全世界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时垄断价格就要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了。

由农业资本间的额外利润转化而成的级差地租,和由农业资本超过工业资本平均利润的额外利润转化而成的绝对地租,马克思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唯一正常的地租形态。只有这种地租才是由商品价值限制着的,为了交纳这种地租,粮食的价格不必涨到超过它的价值。除它以外,如果还有什么地租,那只能是从垄断价格中产生的垄断地租。垄断价格高于价值的程度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由垄断价格所产生的额外利润就转变为垄断地租而为土地占有者所有。农业中的垄断地租是由消费者支付的。

例如,某葡萄园生产特别珍贵和稀有的葡萄,是其他的园地不能用资本的力量来生产的。在这种条件下,这种稀有的葡萄就像古董和名画一样,其价格就超过价值而成为垄断价格。其高度由购买者的富有和嗜好程度来决定。这样,其经营者就能从垄断价格中得到很高的额外利润,由于经营者互相竞争经营这种土地,这额外利润就转化为垄断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以上分析的是农业地租。

至于牧场的地租,马克思认为,是由品质相同的农业耕地的地租规定的。相对于农业来说,畜牧业资本中可变资本的比重要小些,剩余价值也小些,因此,其资本家就不可能从利润中交纳与农业地租相等的牧场地租。这时农业耕地的地租就会成为一个因素加到牲畜的价格中去,使畜牧业资本家也能交纳牧场地租。

建筑地段地租是由于租用土地来建筑住宅和工商企业而交纳给土地所有者的。马克思认为,其“基础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一样,都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img347这就是说,建筑地段的地租起码要和农业地租相等,然后在这基础上,根据各种情况,产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

建筑地段的位置对其级差地租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设在城市中最繁华地段的某商店,以同样资本在相同时间内比其他地段的商店销售更多的商品,获得更多的利润,其中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就成为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由于城市和工业中心的土地极其有限,城市土地所有者除了取得相等于农业地租的那种地租和级差地租外,往往还以垄断地租形式向社会征收贡物,从而使房租大大提高。这使工人的实际工资降低,地租的提高又使住宅建筑受到阻碍。劳动人民就不得不忍受沉重的剥削并往往住在贫民窟里。

矿山地租是由于为租用土地来采矿而交纳给土地所有者的。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img348这就是说,矿山地租就其性质来说,也可能区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某种场合下的垄断地租。

各个矿井、油田的矿藏量、矿床深浅、距离市场不同,因而等量资本投在矿山中有不同的生产率,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不同,然而矿产品是按最劣等生产条件决定社会生产价格出售的,因此其他矿山有不等的额外利润,它们转化为不等的级差地租。

土地所有者对所有的矿山还勒索绝对地租。在采掘工业中,机械化水平较低,又不需要购买原料,其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中的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因此其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低于其价值,其差额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不能均衡化为平均利润,而转化为绝对地租归矿山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绝对地租使矿产品的价格增高。

在开采非常稀有的矿物的土地上,存在着地租。它是由垄断价格决定;稀有的矿产品的垄断价格高于价值,其高度取决于购买者的需要程度及其支付能力。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有的产品都是商品,都是买卖的对象,都有价格;土地也是这样。

说土地有价格和说劳动有价格一样,是不合理的。因为土地是没有经过人类劳动耗费而存在的自然物,它没有价值(土地改良和设备除外),当然就没有价格。那么,土地价格究竟是什么呢?

马克思指出: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并从而是预计的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与别人,从而每年获得的一定货币额。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每一个确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那就是说可以当作一个想象的资本的利息来考察。假定社会一般利息率为5%,每年200元的地租,可以想象为是4000元资本的利息。这就是说,在土地所有者看来,这块年产200元地租的土地价值4000元,因为4000元每年的利息也是200元。如果土地是由他买来的,200元地租就好像是他购买土地所用掉的4000元资本的利息。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就表现为土地价格;土地价格也就是预计的地租。本来,土地是没有价值也没有价格的,但由于这种反射关系,就有了价格。

既然土地价格不外就是资本化的地租,其大小就是由利息率除地租来决定。按前例,土地价格是:200元÷0.05=4000元。它表现土地私有者把土地所有权出卖了,把取得地租的权利出卖了,把得到的货币存在银行里,得到的利息仍与地租相等。

由此可见,土地价格与地租成正比,与利息率成反比。由于这样,土地价格就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日益增长。

首先,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利息率有下降趋势。这一方面由于平均利润率有下降趋势,利息率在一般情况下低于平均利润率,利息率因而也有下降趋势,另一方面,由于借贷资本供给增加,利息率也有下降趋势。

其次,地租有增加趋势。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更多的农业原料和粮食,就需要耕种更多的土地,这可能有两种结果:第一,耕地面积扩大,级差地租Ⅰ在如下情况中必定增加;新耕种地是更劣的土地,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上涨,原来所有耕地的级差地租Ⅰ都增加(劣等地开始产生级差地租Ⅰ);新耕地是更优良的土地,只要它增加的生产物与社会对农产品的增加需要相等,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虽然不变,而新耕地级差地租Ⅰ会在各级耕地之上;第二,距离市场更远的土地用于耕种,因土地位置差别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Ⅰ会增加。虽然,交通发达和由此引起的运输费用日益低廉,会降低由此增加的级差地租Ⅰ,而且由于农产品价格是如此的高涨,或因运输费用是如此的低廉,会降低由此增加的级差地租Ⅰ,而且由于农产品价格是如此的高涨,或因运输费用是如此的低廉,以致距离市场较远的土地生产的农产品也参加竞争,有时会使农产品价格及级差地租Ⅰ的增加趋势受到阻止,但不能消除这种趋势。

随着对农产品需求的增加,引起对同一土地追加投资增加,级差地租Ⅱ会增加。我们知道,只要对同一土地追加投资的生产率与劣等地投资的生产率不同,级差地租Ⅱ就会产生。如果投资再增加,级差地租Ⅱ就增加。这说明在同一土地上使用的资本量增加了,级差地租总量就增加。

当然,对同一土地的追加投资和扩大耕地面积两者是互相影响的,这使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运动成为非常复杂,但级差地租的增加是一种趋势。

绝对地租也在增加。当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也在提高,绝对地租似乎应该降低。但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由于农业发展落后于工业,其资本有机构成的增长落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增长,其差额越来越大,绝对地租就越来越增加。

随着人口的增加,住宅需求增大,和资本主义各种工业建筑物、铁路、堆栈、船坞、商业中心等的发展,建筑地段的地租就越来越增加。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矿产品采掘工业越发展,矿山地租就越增加。

这样,土地所有者一方面利用农业的绝对发展而增加级差地租,另一方面又利用农业发展的相对落后而增加绝对地租。他们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和住宅增加而增加建筑地段和矿山地租。资本主义国家地租的增加是惊人的。这说明土地所有者和一般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这就表明,土地所有者完全是寄生虫。他依靠土地私有权,以级差地租形式掠夺社会成果,以绝对地租抬高农产品和矿产品的价格。总之,用地租形式使整个社会向其交纳特殊的贡物。这使劳动人民要按高昂的价格购买农产品,要支付昂贵的房租。

利息率下降和地租增加以两重作用促使土地价格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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