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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宪政理论创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孙中山的宪政理论创新孙中山是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也是民初民主宪政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因此,孙中山在深入总结民初宪政失败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政发展思路,从而实现了其宪政理论的伟大创新。为此,孙中山提出要强化党的组织,严明党的纪律,并赋予党员革命成功后保有执政地位的权利。这是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初步萌发。

二、孙中山的宪政理论创新

孙中山是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也是民初民主宪政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但由于“二次革命”的失败,孙中山一直流亡国外,无暇参与到国内政治实践中来。但民初宪政的乱象,孙中山是感同身受的,由此而一刻也没有放弃对宪政理论的探索与研究。通过对民初宪政的深刻反思,特别是对俄国十月革命经验的总结,他终于认识到,革命和建设不是照搬别人的经验,而必须着力于认识本国国情,走综合创新的道路。否则,如果不顾中国的政治现实,只知对欧美的政治发展模式一味仿效、简单移植,中国的民主宪政也必然会发生“橘逾淮则化为枳”的后果。

因此,孙中山在深入总结民初宪政失败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政发展思路,从而实现了其宪政理论的伟大创新。具体如下:

第一,在实现宪政的途径上,摒弃了西方式的政党政治观,代之以革命政党治国的理念,强调革命政党对宪政建设的责任

政党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孙中山早年非常重视政党对实现民权的积极作用,他说:“若无政党则民权不能发达,不能维持国家,亦不能谋人民之幸福。是故无政党之国,国家有腐败民权有失败之患。”“中华民国以人民为本位,而人民之凭借在政党。”(9)“国家必有政党,政治始得进步。”(10)但在经历了民初政党恶斗的混乱现象以后,孙中山的思想开始发生急剧的转变。“二次革命”的失败使孙中山认识到,革命党人心的涣散、革命意志的薄弱,是民主政治失败的根本原因。他痛切地指出:革命失败,“非袁氏之力强,实同党人心之涣散”。因此,他于1914年6月在日本成立中华革命党,取代松散的国民党组织。中华革命党“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一切以革命建国为己任。为此,孙中山提出要强化党的组织,严明党的纪律,并赋予党员革命成功后保有执政地位的权利。这是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初步萌发。

俄国十月革命后,孙中山从苏俄革命的胜利中看到了希望,更坚定了“以党治国”的信念。他指出:“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造成“一个有力量有具体的政党”,要用这一“政党的力量去改造国家”。具体而言,就是主张革命政党以革命方式夺取政权,然后运用政权,训练民众,最后实现全民政治。孙中山认为,这种“以党治国”比之于英美式政党“握权更进一步”。(11)“以党治国”的提出,根源于孙中山对改造中国途径的重新认识。他痛感民初革命政党在民主政治尚未巩固的情况下,由于过早丧失了革命意志和革命纪律,沦为军阀政客从事党争的工具,从而使宪政民主流产的事实,提出要实现真正的宪政民权,就必须依靠一个联合了农民、工人的坚强革命政党,“不单要用革命去扫除那恶劣政治,还要用革命的手段去建设”。(12)在国家还是大乱,社会还是退步的情况下,“革命党的责任还是要先建国”,“把国家再造一次”,(13)革命胜利后,“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14)保持政权,训导人民实行民权,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以党治国”理论的提出,使民主宪政的实施有了一个坚实的领导者和推动者。这是符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的。

第二,在宪政的实施步骤上,主张经由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逐步实现宪政。

孙中山原来期望革命能“毕其功于一役”,但民初的政治现实将孙中山宪政速成论的观点击得粉碎。在经历了护国、护法、二次护法失败的教训后,他开始认识到,国民革命和建设的真正成功,必须有一个经由军政、训政、宪政渐次以达的长期过程,宪政民主方能真正实现。为此,他设计了分三阶段实现宪政的革命程序。“军政时期”,即破坏时期。在此时期施行军法,组织革命军推翻专制制度,扫除官僚体系,改革旧俗恶习,为民主、平等、自由奠定基础。“训政时期”,即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宪政时期”,即建设完成时期。这一时期,各县作为自治团体,实行直接民权,国民对于本县的政治享有普遍的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而对全国的政治,除了选举权之外,其余的同等权,托付于国民大会的代表去履行。

这里,孙中山反复强调训政时期的必要性。他认为,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不晓得自己去占那主人的地位”,而且,“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抬他做了皇帝,定然是不会做的”。(15)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认真考虑了“由革命一跃而几于共和宪政者,其道何由”的问题,并得出了“创一过渡时期为之补救”(16)的结论。孙中山认为,如果不实行训政,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涤荡,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17)应该说孙中山的总结是十分深刻的,这也是民初宪政实践的真实写照。实际上,孙中山的宪政程序论早在同盟会时期就已形成了,但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包括他本人也是半信半疑的。但在民初宪政失败后,孙中山重新对此问题进行了阐发,更体现出一个革命者在长期奋斗生涯中逐渐由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的心路历程。

第三,否定代议政治,主张实现直接民权。

孙中山通过对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治严酷现实的观察,看到了代议政治之下人民无权的事实。在此过程中,他也认识到西方代议制的虚伪性和流弊。在他看来,代议制下人民仅有选举权一项,以至于位居要津的官吏,“其始借人民选举以获取其资格,其继则悍然违背人民之意志以行事,而人民莫之如何”。(18)代议制传到中国,更是弊病丛生,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有鉴于此,孙中山反对奉代议制为圭臬,反对步欧美后尘,主张用自己的民权主义“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要驾乎欧美之上”。(19)孙中山认为,他的五权宪法“是打破”资产阶级专制的“工具”,是“实行民治的根本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并认为能够有“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20)在以县为单位的自治中,人民不仅享有选举权,而且享有对官吏的罢免权和对法律的创制与复决权。他称之为“四大民权”。在国家政体方面,孙中山主张设国民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他比较了国民大会体制与西方议会制的不同。他说,西方的议会尽管权力很大,但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它要受到行政权、司法权的牵制,它所决定的东西或它本身都有可能遭到合法的否定,故而不能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五权宪法下的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各机关均产生于国民大会,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21)国民大会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突出强调了“人民有权”的原则,即不仅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且人民拥有管理政府的权力。在五四运动以后,孙中山更提出民权应当“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实行“直接民权”,以贯彻“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卖国罔民”的“团体和个人”则不得享有自由和权利。这一新的阐释使其民权主义思想达到了中国近代民主主义思想的最高峰。毛泽东指出:“‘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22)

第四,扬弃三权分立,主张“权能分治”、“五权分立”。

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问题上,孙中山主张权、能分开。孙中山认为应当将国家的政治大权分成政权和治权两部分:政权即民权,交给全体人民,使全体人民可以直接管理国家;治权即政府权,完全交给政府机关,使之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所谓政权,指四个方面的直接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彻底的直接民权。所谓治权,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考试权五种。在孙中山看来,政治的力量有两个: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这两个力量正如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一样。自由太过分,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分,便成了专制。所以,自由和束缚两个力量只有保持平衡,政治才能正常发展,并且走上轨道。这四个政权和五个治权并存,便是自由和束缚两个力量平衡的表现。权能分开理论是孙中山在借鉴三权分立学说和实践基础上的一个创造,是其宪政思想的核心。

孙中山不满意西方的三权分立,他认为“三权分立”是不完备的,有弊病的。一是因为三权各不相统,政客巴结选民,运动选民,往往把一些愚昧无知的人选为议员,组织国会。国会既是立法机构,又是监察机构,他们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它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这是监察权没有独立的恶果。二是政府的官员由总统委任,随总统的进退而进退,无才、无德、无能之人可以随总统之进而为官,有才、有德、有能之人也要随总统之退而罢官,一朝天子一朝臣,这是考试权没有独立的恶果。为了避免欧美“三权分立”的弊病,孙中山认为应该把立法权中的监察权和行政权中的考试权独立出来,实行“五权分立”,组织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体。因此,五权宪法的基本点在于强调权力的分设及加强对权力的合理制衡。

但强调权力的制衡却不能影响政府权力的集中统一。因此,创立一个高效能的为民办事的政府也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主要旨趣之一。鉴于三权分立常常造成议会专制和政府无权的局面,孙中山力主“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当然,集中和统一不是绝对的,它仍需必要的分职与分工。这“好像一个蜂窝一样,全窝内的觅食、采花、看门等任务,都要所有的蜜蜂分别担任,各司其事”。同样道理,“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政府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23)由此观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差异不仅仅是在三权之外再加上两权,更重要的还表现在:一个强调的是权力的相互制衡,即消极的分权;一个则是在权能分治前提下,强调权力之间的分工以及分工条件下的合作,这与他建立“万能政府”的思想是一致的。

第五,建设民生主义,发展国民教育,奠定宪政民主的基础。

孙中山认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物质保障。为了实现他设想的直接民权,孙中山提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是平均地权;一个是节制资本。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经济组织不平均的最大原因是土地权为少数人所操纵。为克服这一弊病,应当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除政府照地价收税以外,地价上涨所得归众人公有。在必要时,对于地主的土地,可以依其报价加以收买,分给没有土地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为了防止私人资本操纵国计民生,应将银行、铁路、交通、矿山等具有垄断性质的事业及其他规模过大、私人力量不能办的企业交由国家经营管理,其所获利益归国家公用,以避免私人垄断和资本专制。他又说,实业的开发,可以分个人企业和国家经营企业两条路进行,对于不影响国计民生的个人企业,要从税收、法律、货币、交通及排除官吏干扰等方面给予帮助与扶持。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是一个最大限度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纲领,它规划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框架,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物质保障。

孙中山指出,国民教育是实现宪政制度所必不可少的,“民国的人民,人人都是主人翁,人人都要替国家做事的。所以建设一个新地方,首先在办教育,要办普及的教育。令普通人民都可以得到教育,然后人人才知道替国家去做事”。(24)因此,他主张凡在地方自治区域的少年男女,不论贫富,在10岁以下的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学费、书籍、衣食应由公家供给。他指出:学校是文明进步的源泉,必学校普遍建立而后地方自治才能进一步发展,故应设公共讲堂、书库和夜学,供成年人听讲、阅读、研究,以增长知识,提高文化素养。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民国便是贵族制度而不是三民主义的民国。由此可见,孙中山已经注意到,享受文化教育不仅是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

孙中山是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他不仅是一位革命者,也是一位建设者。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他始终关心着国家的独立,民权的自由和民生的幸福。他不仅开创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而且亲自领导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政民主建设。但辛亥革命的失败使他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努力付诸东流。在绝望之时他看到了俄国革命的曙光。通过对俄国革命成功经验的总结,他开始由原来一味地借鉴西方转而看重东方,看重本国的国情,从而实现了宪政理论的伟大创新。他不仅在学习借鉴外国宪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设计了一套完整的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建国方案,还科学地预见了其实施步骤;他不仅强调资产阶级国家上层建筑的建设,还注意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基础;他不仅重视资产阶级革命派政党政治行为的养成及对宪政建设肩负的责任,还关注全体国民文化素质和政治素养的提高。最为突出的是,孙中山还总结了中国几千年皇帝专制、人民无权的文明史,明确提出实现民主应以实现直接民权为目标,政权应当“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一新的阐释使其宪政民权思想达到了近代中国民主主义思想的最高峰。除此以外,他所规定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原则,在中国近代史上也是最具代表性和先进性的。

由盲目仿效到有理性的综合创新,这是中国宪政运动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而孙中山不愧为近代中国民主宪政运动的奠基人。

【注释】

(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页。

(2)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下),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71页。

(3)黄远庸:《远生遗著》卷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0页。

(4)李华兴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30页。

(5)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页。

(6)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下),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48页。

(7)《申报》1912年6月11日。

(8)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八》,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0页。

(9)转引自张磊著:《孙中山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0页。

(10)转引自张磊著:《孙中山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7页。

(1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3~104页。

(12)《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0页。

(13)《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7页。

(14)《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2页。

(15)《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1页。

(16)《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8页。

(17)《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7页。

(18)《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3~314页。

(19)《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4页。

(20)《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7页。

(2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9页。

(22)《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3页。

(23)《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5页。

(24)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2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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