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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宪政思想的精粹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孙中山宪政思想的精粹孙中山在领导辛亥革命的过程中,提出了“四大民权”和“五权宪法”的理论。孙中山在建立五权宪法时,把民主与集权的关系作为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民主权与政府权的关系是宪政的要害所在孙中山把民主权称之谓“民权”“政权”;把政府权称之谓“治权”。但是,孙中山是反专制主义的勇士。

孙中山宪政思想的精粹

孙中山在领导辛亥革命的过程中,提出了“四大民权”和“五权宪法”的理论。这些理论思想已为人所共知。但是,这些理论的思想精粹是什么,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发掘。孙中山的宪法思想,虽然还局限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之内,但是他以忠诚而求实的态度,站在中国的国情之上,考察总结世界资产阶级宪政建设的全部经验教训所得出的宪法理论,不能不包含着普遍的价值。这种普遍的价值就是它的精粹所在,掌握这些思想精粹,对我们今天认识宪法的实质,提高宪政建设水准,将产生有益启迪。

宪法的根本职能是调整好民主与集权的关系

自从资产阶级倡导民主制之后,便产生了民主与集权的关系问题。不管是在资产阶级虚伪的全民民主的范围内,还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真实的民主的范围内,民主与集权都成为资产阶级宪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自由资本主义比较倾向于自由和民主,但没有一定的集权,它的国家管理也无法实现。许多事实证明,国家的治与乱,法制的健全与破坏,都与民主与集权处理是否得当有关系。无产阶级要求民主,更要求集中,我们在政权建设上也必然要遇到民主与集权的关系问题。所以,从宪政的意义上讲,民主与集权的关系是国家权利分配的根本问题,宪法必须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孙中山在建立五权宪法时,把民主与集权的关系作为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这些思考和论证不仅具有普遍的高度,而且充满了中国的情调。在革命的初期,孙中山单纯地强调民权和自由平等,当资产阶级推播了清王朝,要建设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的时候,他发现只要自由民主,而没有强有力的集权,将给国家带来严重的危害。就是在这个时候,孙中山说了这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说:“人们都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什么是散沙?就是个个有自由和人人有自由,人人把自己的自由扩充到很大,所以成了一片散沙。”(《民权主义》)孙中山痛切地认为,中国这种散沙性的自由太多了,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所以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他指出:如果我们要抵抗这种外来的压迫,就要打破个人自由,结成很坚固的团体。孙中山的这些话是符合中国农民小资产阶级王国的国情的。到了1924年,他站在普遍的高度得出这样的见解:“政治里头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正如物理学里头有离心力和向心力一样”,“政治里头自由太过,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五权宪法》)他指出,他的五权宪法就是要发挥这样的作用,即“把自由的力量与维持秩序的力量调和统一起来”。他把法律比做“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他说:“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五权宪法》)实际上孙中山就是把民主与集权这两种权利形态平衡起来,既有“人民”的民主权,又有国家的集中统一权,两者不要各走极端,而要协调一致。这是国家政体的最高理想,也是宪政建设的最高目标,宪法作为根本法,就是要解决这种根本性的权利关系。不过,孙中山在这里讲的民主与集权的关系,还是个抽象概念,还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权利结构上。

民主权与政府权的关系是宪政的要害所在孙中山把民主权称之谓“民权”“政权”;把政府权称之谓“治权”。如何安排由政府、官吏所代表的国家权利与人民的民主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是宪政建设中权利平衡的既具体又复杂的要求,也是宪政的要害所在。从统治阶级来说,民主权就是它的全体成员的权利,政府权就是它推选出来的官吏及其组成的机关的权利。这两者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民主权能够摧毁或削弱政府权,政府权则能够取消或压抑民主权。近代的统治阶级把这一点看做是根本的权利调整,所以它是宪法这个根本法的重要内容。

孙中山在经过革命的磨难之后,面对着四分五裂各自为政的国家,在四大民权和民主的口号之外,又强烈地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以便统率国家迅速前进。这就出现了民主权与政府权的关系问题。他说:“政”是众人的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着“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民权主义》)。孙中山在这里又提出政治中的两种力量,他说: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种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他断定,在一个国家内建设的政府,只要它发生很小的力量,就是没有力的政府,若是要它发生很大的力量,就是强有力的政府,所以它做起事业当然就是很大的,所成就的功效也当然是极大的,孙中山当时渴望在中国建设一个很完全很有力的政府,发生极大的力量去运动全国。孙中山说,这样的中国便可以和美国马上并驾齐驱(《民权主义》)!

孙中山为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提出了“权”“能”分立的理论。他把人分成“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他又认为人类大多数是不知不觉的“实行家”,这些实行家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他们没有“能”。他们行使选举权,选出有才干的人,组成政府,管理国家,这就是官吏,他们只要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当把国家大权付托绐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进步才能快。如果不然,事事都要自己去做,或者请了专家,一举一动都要牵制他们,不许他们自由行动,国家还是难望进步。

但是,孙中山是反专制主义的勇士。所以他还是要强调两种力量的平衡。他要求,“政权”要完全交到人民手中,这是“民权”;“治权”要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他力主把这两种权利分开,互相制约而不相互干扰。他认为这样分开,就是把政府当做机器,把人民当做工程师,人民对政府的态度,好比工程师对于机器一样。人民有选举权,又有罢免权,有权可以把机器开出去,还可以拉回来。人民的这两个权,就是管理政府中的一切官吏的,可以放出去,又可以调回来。他指出,国家除了官吏之外,其次的就是法律,有了治人还要有治法。人民有了创制权,又有了复决权,就可以决定法律的立废。

孙中山就是设想用四个民权来与五个治权相协调相制衡,把民主权与政府权平衡起来。他强调指出:从前人民没有这四种权,人民选举了官吏和议员之后,便不能再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即所谓代议制政体,那是不彻底的。现在是用人民的“四个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这才算是完全的民权政府机关。有了这样的政府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平衡两种权利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精粹

自从资产阶级发明宪法以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主要有两个职能,一个是以法确定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其实质就是确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大权是属于哪个阶级的。宪法标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国家肯定是资产阶级的。宪法标明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并公开表明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国家就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这就是国体问题。宪法的第二个职能就是解决国家政治权利的划分、分配和结构问题。统治阶级的成员都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选派官吏组成国家权力机构,这就出现了国家主人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权利关系,还有国家权力与依附于统治阶级的阶级、阶层之间的权利关系,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权利关系,国家机构的权力分工和权力结构问题,这些就是所谓的政体问题。这也是宪法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宪法的根本性,就在于它要解决这些根本权利问题。这是宪法的普遍的价值。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在国体问题上没有超出资产阶级的一般思想观念,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模棱两可的缺陷,如他说他的五权宪法的另一个作用,是打破治人与治于人的阶级划分,实行真正的“民治”。打破阶级划分,这个国家到底属于哪个阶级的呢?孙中山宪法思想,在政体上却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点,这就是民主与集权的关系、民主权与政府权的关系,这具有普遍的意义。宪法必须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定国家对公民能够行使的权力界限,为了使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还必须确定国家权力的合理结构。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这是颇费心思的。他批判了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他要以新的民权制度“济代议制度之穷”,“矫选举制度之弊”。这个五权分立的机关,当然也是他平衡民主权与政府权的体现。但是,在整个政体制度上,孙中山并没有找到这个政权的根本依靠力量。他的体现民权的国民大会能代表哪些国民?他通过考试制度挑选的官吏是哪个阶级的官吏?他把广大工人农民看做是永远不知不觉的、只能听人摆布的“实干家”。在当时的中国这样的民权只能是地主资产阶级的民权;这样的政府只能是地主资产阶级的官僚机构。这是孙中山宪法理论破产的总根源。这样的民权与这样的政府,根本无法实现孙中山的理想。就是说,在当时中国的土地上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四大民权”,也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强大的高效率的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孙中山是满怀着憾恨与世长辞的。

孙中山逝世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又经过二十五年的浴血奋战,建立起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个国家里基本上实现了孙中山宏扬民权强固政府这个愿望。这个民权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和各爱国阶层的民权,这个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强大而高效率的政府。这个政府对人民的统率作用,大到无法比拟的程度,它的一声号令在一夜之间可以传达到每一个农户,并掀起一场运动,一场变革的风暴。当然,在处理民主与集权,民主权与政府权的关系上,在协调平衡这两种力量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上,我们还没有达到完全理想和成熟的地步。我们在国家决策上出现的错误,说明我们的民主权对政府权的影响和控制还是软弱无力的。今天的时代,无论哪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政,成功的标志仍然在于能在多大程度上协调和平衡民主与集权、民权与治权的关系。理想的景象应该是:有法制秩序和程序化保证的充分的民主权;在民主决策和监督之下依法行事的强有力的政府,这两种力量衡制交互,合成一股强大的合力,推动社会既有秩序又加快速度地向前发展。我们要为实现这个目标创造一切文明的条件,我们要为实现这个目标而继续奋斗。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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