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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边缘化的刑事辩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有限的受监视的会见权,使得律师对嫌疑人的帮助微乎其微。然而,刑事诉讼法第97条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该法第37条对辩护律师调

拯救边缘化的刑事辩护

张作平(1)

一、刑事辩护边缘化之现状

由于刑事诉讼立法及执法上的诸多原因,也由于律师执业方面的因素,越来越多的律师在逃避收费少、风险大的刑事辩护业务。刑事辩护业务接近于边缘化,表现在:一是担任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尤其缺乏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一方面执业时间短的新任律师,缺乏刑事辩护的经验,难以获得委托人、当事人的信任;另一方面执业时间较长,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大多忙于更大的经济业务去了,这样直接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干脆不聘请律师。在我最近接手的一件刑案中,一共有10名被告。到目前快要开庭了,全案却只有2名被告人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就这一个案而言,律师聘请率只有20%。二是刑事辩护形同于走过场,不能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对案情几乎一无所知,在办案单位人员“监视”下匆忙地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顶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给予一点心理安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无所作为自不待言。庭审阶段也大多匆匆忙忙走过场。大多数律师的辩护,是从连公众都尽人皆知的“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角度,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三是部分律师,碍于同公、检、法长期打交道的“交情”,不敢仗义执言,有着所谓让办案人员好下台阶的错误想法,从而在辩护中和稀泥,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就经常听到一些从外地来武汉请律师的人讲,除了相信武汉律师的办案经验能力外,更主要是希望武汉律师敢讲真话,他们本地的律师怕得罪当地的公检法人员,不敢大胆辩护。四是指定辩护的义务律师,新手多,认真负责的不多,难以履行辩护职责。律师事务所大多把指派任务交给入行不久的新任律师去办,新手既缺乏办案经验,也缺乏办案的动力,一般不可能有较好的辩护效果。五是极少数律师依靠诱导证人作伪证、嫌疑人翻供等不法行为,来影响案件的走向。这实际上是刑事辩护的异化,是绝对不能容忍其存在的。

二、刑事辩护不仅需要律师,而且需要好律师

在刑事辩护趋于边缘化的今天,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刑事辩护的意义,如何看待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呢?

对于刑事辩护的意义,很多刑事法学专家学者都有很好的论述。从根本而言,刑事辩护实际上是人权保障问题。刑事辩护的全部过程,就是要体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从我本人和大多数同仁的执业经验来看,我们切切实实地体会到,刑事辩护不仅需要律师,而且需要好律师。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有利于改变控辩双方力量不平衡局面,使控辩双方力量趋于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国家专门机关追诉的情况下,处于一个劣势地位。律师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辩护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权力在不受约束的不平衡状态下操作失控,伤及被追诉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可以有效阻止追诉人员的不当追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因为法律赋予的追诉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人或由于追求业绩,或由于对法律认识上的歧义等原因,难免会出现不该追诉的追诉了,不该起诉的起诉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在一些专项打击行动中,特别需要高素质的律师,充分发挥专业才能,大胆履行辩护职责。在2002~2003年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作者接手了两件涉黑案件。打黑除恶行动是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作为律师,我们是拥护中央决策的,但作为律师还是要履行辩护职责。第一个涉黑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被告人及其亲属都灰心失望了,但我没有气馁。这一涉黑案件最终通过二审、发回重审,去掉了被告人的涉黑罪名。第二个涉黑案件办起来就顺利得多了,一审法院直接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指控的涉黑罪名不成立。从这两个个案来看,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没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给予的信心,没有敢于顶住压力仗义执言的勇气,被追诉的人就有可能背负不该背负的罪名。

被追诉人可能由于文化、智力上的障碍,也可能由于法律知识不足的障碍,而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不具备全面的法律素质,其辩护也可能达不到辩护目的。一个具备良好素质的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辩护人,就可以完全充分地弥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和其他辩护人辩护的不足,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某个律师一两个案件的成功辩护,可能并不足以说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但我们要看到,刑事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大的,错误的追诉,错误的判决,哪怕只有一件、两件,其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也是相当大的。作为律师,我们应该为自己哪怕一件、两件的成功辩护而感到自豪。我们也注意到,因为有广大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介入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从而帮助遏止了那些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人权的作用。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是拯救边缘化的刑事辩护之关键

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制度上,都有相当进步。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加快,这部施行了10年的法律,已经显示出其明显的不足。在把公平正义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把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理念的时代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迫在眉睫。在这种价值观和理念之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着力于限制侦查权、公诉权,强化辩护权,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所作为。

从客观情况来看,被追诉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是在侦查阶段,他们在这一阶段最需要律师的帮助,侦查人员的讯问最应当受到律师的监督。然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有限的受监视的会见权,使得律师对嫌疑人的帮助微乎其微。另外,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律师的“在场权”(当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应有律师在场),律师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能行使监督权。除非发生留有后果的严重刑讯逼供事件,一般无明显后果的殴打逼供行为,不可能受到制止。这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落到实处。

律师尽早及时获取控方证据、积极有效不受限制地调查取证,是进行富有效果的辩护的前提条件。然而,刑事诉讼法第97条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该法第37条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限制性规定;该法第36条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尚不能获取控方证据等。根据这些规定,律师不能尽早及时全面获取控方证据,不能进行积极有效地调查取证,其辩护只能是仓促上阵,在成效上大打折扣,失信于委托人。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以及最高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然而,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控方的证据一无所知,调查取证亦受到限制,难以提出有根据有见地的辩护意见。为了落实这项权利,对律师获取控方证据的时间应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要删除不必要的限制。

律师辩护权利不能落实到位,除了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因素,还有部分司法人员不严格遵守程序法,违反程序规定的原因。现在十分突出的情形就是不按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很少有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安排律师会见的。因此,为保证严格执法,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违反程序承担相应后果的规定。

为了不让刑事辩护边缘化,除了强制的义务援助外,还要设立刑事辩护资助、赞助基金,鼓励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

上述建议,是一些专家学者多次建言的。本人只是结合自己的实践,在此有感而发。笔者感到,要完善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律师、司法人员共同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讲,要在全社会确立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念,倡导“保障人权”、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只有在这种共同的价值观、法治理念下,律师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才能平等相待,才不至于因职业角色的不同,而互相敌视,才能做到虽有对抗但不对立,虽有交锋但不论输赢

刑事辩护的边缘化,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缺位,是我们不忍看到的。在刑事辩护领域,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优秀律师。我们要共同努力,推动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完善,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的严格执行,为拯救边缘化的刑事辩护发挥作用。

【注释】

(1)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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