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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光船租赁与定期租船的区别主要在于船舶占有问题,故而在合同条款上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船舶的使用和维护、保险、出租人检查权利、船舶抵押、转租等方面。(五)船舶抵押光船租赁合同一般规定,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期内将船舶抵押。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光船租赁与定期租船的区别主要在于船舶占有问题,故而在合同条款上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我国《海商法》第145条规定:“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由于出租人不负责配备船员,也不承担相应的项目和费用,因此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比定期租船合同要简单。有关交船、还船、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货物、租金、留置权、仲裁等条款内容与定期租船合同基本相同,而运输单证、承租人使用和赔偿条款由于船长由承租人雇佣,一般不会出现提单持有人向出租人索赔的情况,因此条款实际作用有限。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船舶的使用和维护、保险、出租人检查权利、船舶抵押、转租等方面。

(一)交船

《海商法》第14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有的合同还约定,在交船之前,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由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保函,作为承租人履约的担保。

(二)船舶的维护

《海商法》第147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具体而言,承租人的维护义务包括,租期内保持船舶及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持船级和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对于船舶发生的损坏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其维护义务,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出租人检查权利

在租期内出租人有权随时检查船舶状况,以确定承租人是否对船舶进行了适当的保养和维修。检查范围还包括各种船舶日志,出租人有权了解船舶使用情况以及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情况。

(四)船舶保险

光船租赁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应在租期内负责船舶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我国《海商法》第148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保险不仅包括船舶险、战争险等保险公司承保险种,还应包括保赔险。如果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投保,出租人可行使撤船权利和索赔权利。对于承保范围内的船舶修理事宜,一般约定由承租人处理,并向保险人索赔。但对于船舶因承保风险导致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由于出租人是船舶所有人,因此保险赔偿应支付给出租人,然后再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利益受损程度进行分配。

(五)船舶抵押

光船租赁合同一般规定,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期内将船舶抵押。我国《海商法》第151条也作了同样规定。这是因为在光船租赁情况下,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船舶抵押可能会影响到承租人的经营权利。如果出租人违反约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六)转租

光船租赁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以防止转租承租人经营管理船舶能力欠缺,影响到出租人利益,这与我国《海商法》第150条规定相同。但承租人仍可将船舶通过航次或定期租船方式转租。

(七)出租人利益的保护

光船租赁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在租期内不得因为对船舶的占有、使用和经营而使出租人利益受到影响。例如因承租人债务导致船舶被扣押,承租人应及时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解除扣押,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八)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在租期内,由于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船舶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及时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解除扣押,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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