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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网络道德的认识误区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隐蔽真实身份,而以“符号”的身份进行交往,因此容易宣泄日常生活中被压抑的人性中恶的一面。传统道德的运行依靠的是人们的是非观和社会评价,而在电子空间中,活生生的人之间的交往只是通过符号表现出来,人不能直接体验到对方的反应和相关的利益,往往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难以做出的事情。

二、对网络道德的认识误区

网络道德,就是信息时代对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而发生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伦理准则。作为一个全新的、世界性的课题,网络道德建设具有涉及面广、与信息技术结合紧密、难点多、问题新、范围广等特点。就已反映出来的问题与误区而言,大体表现如下:

(一)网上道德意识弱化与道德冷漠

网络是一个信息的宝库,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的垃圾场。学术信息、娱乐信息、经济信息以及各种各样的黄色、暴力信息往往同时并存。同时,网络的互动性与平等性,又使得人们可以在一个绝对自由的环境下接收和传播信息,青少年在难辨是非真伪或受不良信息诱导的情况下就会毫无防备地受到身心伤害。街头随处可见的网吧和在家庭中越来越普及的电脑为我们带来高科技享受的同时,也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置于一个毫无设防的虚拟世界。此外,互联网上信息接受和传播的隐蔽性,使得青少年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力大大减弱,网上不良行为逐渐增多。其突出的表现是,在网上浏览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热衷于网上聊天,聊天内容低级、庸俗;沉溺于网络,无节制上网;网上交友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利用网络知识恣意妄为等。

大洋网讯2000年12月一项调查表明,32%的青年网民并不认为“网上聊天时撒谎是不道德的”,37%的人认为“偶尔在网上说说粗话没什么大不了的”,还有25%的人认为“在网上做什么都可以毫无顾忌”。另据一项对学生群体的调查,在调查“你认为在网上最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道德品质”时,有66.1%的学生没有选择“诚实守信”,有55.1%的学生认为在网上聊天“可以欺骗对方”,甚至有13.2%的学生认为“网上聊天谁也看不见谁,互相欺骗是很正常的”。对于不文明语言,有22.4%的学生认为“网上可以使用,但现实中不可以使用”,有10.6%的人认为“网上和现实中都可以使用”。

据研究表明,网络上群体构成的重要心理因素是发泄心理。由于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隐蔽真实身份,而以“符号”的身份进行交往,因此容易宣泄日常生活中被压抑的人性中恶的一面。在网络上,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只以为是在与机器、键盘、鼠标打交道。甚至在网上进行盗窃、入侵等犯罪活动时,也感觉不到罪恶,认为不过是敲击了几下键盘、点击了几下鼠标而已。专家们研究认为,若长期与多媒体画面交流,容易使人产生精神麻木和道德冷漠的问题,并失去现实感和有效的道德判断力

在现实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受到社会舆论的包围,社会舆论也针对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人们对某人的看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人们在行动之前,往往要顾及社会舆论及周围人们对自己的看法,不良行为会受到一定的约束。而在网络世界里,人们使用的是虚拟的身份,上了网又可以下网,社会舆论无法针对具体的人,而只能针对“流动的人”。行为人在完成其行为后,很可能就不在网上了,事后人们也很难知道此事由何人所为。这样,社会舆论对人的监督就弱化了。而在外部监督弱化的情况下,人的自律与自控能力也是可能降低的。

许多生活在网络中的青少年存在着双重人格问题。一项调查表明,45.6%的青少年希望自己在网上成为“和现实中不一样的人”,其理由按比例高低分别是:“放松自己,新鲜、自由、轻松、刺激,有意思、不受限制。”“表现自己另一面,改变自己,完善自己。”“网络是虚拟的、神秘的,不信任、怕受骗、保护自己。”“尝试新的感受。”“体验不同于现实的生活,寻求另一种感觉。”“逃避现实,对现实不满。”……这说明许多青少年学生没有协调好网上道德和网下道德的关系。他们对自己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要求不同于在现实社会中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即实行的是双重道德标准。

(二)网上文化道德冲突

在互联网上,信息的传播方式是全球性、超地域性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网上文化道德的冲突。一方面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冲突。如在某些国家,允许色情信息和色情服务存在,在网上提供这类信息和服务既合法又合理。但是,互联网是全球共享的,有些国家则认为色情信息和服务是不道德的、违法的,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这些国家的人们可能强烈反对在网上提供这类信息和服务。中国即属于后者,网上制黄贩黄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表现在网络道德与已有社会道德的矛盾。传统的已有的道德的基础是实实在在的物理空间,而网络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电子空间。传统道德的运行依靠的是人们的是非观和社会评价,而在电子空间中,活生生的人之间的交往只是通过符号表现出来,人不能直接体验到对方的反应和相关的利益,往往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难以做出的事情。如一个在单位有着良好记录的年轻职员,却可能正是给金融电子系统造成威胁和破坏的“黑客”,“在线交友”中自称是妙龄少女的网友有可能是人面兽心的黑脸大汉。由于电子设备的隔离,无聊的谩骂、粗暴的行为似乎变得能够容忍。

(三)“信息共享”与知识侵权的矛盾

“全球信息共享”是网络建设的目标,但信息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信息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是惊人的,而且信息传播也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生产也需要大量的投资。作为信息的生产者应有信息的所有权,他可以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传播信息的网络产品的投资,也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从这个角度讲,信息首先应是独有的。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既相矛盾,又有各自的合理性,必须找到各自的适用范围,既避免把信息共享极端化而侵犯知识产权或导致网络犯罪行为,又要反对另一种网络的不道德行为——对信息资源的不正当或不正常的垄断。

(四)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问题是与网络的运用同时产生的。因为网络从问世起,就是一个以“无政府”为口号的公用网络,谁都可以上去“漫游”或“冲浪”一番。美国国防部仅2000年1月用于电脑系统安全防护的投入就达16亿美元,但当年侵入美国军方电脑网络的黑客还是高达413次之多。由于因特网的升级性,上网的人既可以成为网络的一个用户,也可以成为网络的一个破坏者,尽管有些侵入可能不是恶意的,但无论如何,侵入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危机,造成的后果小至私人邮件被拆读,电子信用卡被冒用,大到国家机密被盗,甚至整个计算机系统陷入瘫痪。我国的网络安全问题更大,因为芯片不是我们自己的,应用系统、数据库、防火墙等也大都是外国的,这些都是我们网络安全的隐患。因此,研究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已是信息时代所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个技术问题。

(五)网络犯罪种种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许多人认为可以在网上随便发表个人言论,尽情发泄自己的情绪,利用网络知识恣意妄为,破坏网络秩序。这些网络不道德行为发展到极端就是网络犯罪。所谓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故意实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触犯有关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犯罪行为。目前为止,典型的网络犯罪现象有以下几种:

一是网络诈骗。这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是一种高技术犯罪。他们采用的手段有假冒、伪劣、发布虚假信息、编制诈骗程序、篡改数据文件等等。

二是偷窃。这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进行的各种盗窃行为,如偷窃信息和数据——秘密地从某机构复制计算机信息并非法拿走它们。

三是网络破坏。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破坏计算机程序、数据和信息的犯罪行为。破坏者或因对社会不满,或因心理变态,或因公司间不正当竞争,或由于国家间的敌对因素,也可能是有“黑客”为显示其才能做一下“记号”,目的不一,方法也形形色色。

四是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这是通过研制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或破坏计算机系统资源,中断或干扰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

五是侵犯知识产权。这是一种以赢利或其他需要为目的,非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软件、专利、商标、未经授权的资料乃至半导体芯片等的不法行为。

除上述形式外,网络犯罪的形式还很多,如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窃取他人信息,随意谩骂、攻击他人,传播大批淫秽录像,“黑客”网上恐怖行为,进行政治谩骂,传播违反社会道德和所在国法律的内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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