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

高等教育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走向共治高等教育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正在高等教育公共管理中逐步拓展着自己的领域。高等教育公共管理的权力场需要一种机制,来保持权力的平衡,这对人们的智慧是一种挑战。这些情况直接反映了我国政府没有做好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宏观协调工作。他指出,为了能让社会力量真正地成为高等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一元,政府和高校务必让出权力空间,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完善,方能实现高等教育管理的社会参与。

第五节 走向共治

高等教育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正在高等教育公共管理中逐步拓展着自己的领域。在当今社会,高等教育的地位无论对国家、对社会、对公民都越来越重要,高等教育普遍化的同时,政治化的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各种主体都对高等教育提出各自的利益要求。而高等教育本身对外部的依赖度也正在加大,自主性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高等教育公共管理的权力场需要一种机制,来保持权力的平衡,这对人们的智慧是一种挑战。

所谓共治,即各种主体共同治理。共治代表一种方向,或者说代表一种理想,并不是一种模式。事实上,每个国家由于其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由于其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传统的不同,其社会主体的治理形态、治理能力、治理方式都会千差万别。一般而言,政治权力分散度越强,社会治理面越广;市场自由化程度越高,社会主体的能量越大;公民社会发育成熟度越高,社会治理形式越丰富;教育实用功利主义越普遍,社会主体的介入度越大。社会治理很难说有确定的边界,它应当是在不同主体关系的互动中而求得一种平衡。

陈金江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的社会参与正在逐渐增多,社会参与的方式及内容越来越广泛,参与的机制也在逐步地建立,但是总的看来,我国社会、企业参与高等教育管理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第一,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几乎完全被漠视,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还只是纵向关系的调整,“国家-社会-学校”3方关系的协调上没有突破性的进展;第二,社会、企业与高等教育之间缺乏了解和沟通,社会企业参与多呈间接性,并缺乏主动性和深度,渠道还比较单一,面不广;第三,社会参与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尚处于临时性、短暂性的松散状态;第四,社会、企业参与联合体主要着重于科研和生产上,对教学改革的参与不够。这些情况直接反映了我国政府没有做好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宏观协调工作。他指出,为了能让社会力量真正地成为高等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一元,政府和高校务必让出权力空间,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完善,方能实现高等教育管理的社会参与。这就要求政府改变角色定位,从划桨者向掌舵者转化。其次,要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我国大学的管理组织机构还是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行政力量过于强大,排挤了学术权力和社会力量参与高校管理的空间。再次,要发展和完善各种中介性教育组织,并积极吸收其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我国的教育中介性组织只是近年刚刚开始发展,不仅类型单一,多为学术性机构,性质也不清晰、运作也不规范,难担管理重任。为了能够反映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发挥它们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各种类型和性质的中介机构,使各个社会阶层和团体,都有反映自己呼声的组织;再就是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其参与高等教育的管理的权力[7]。

盛冰认为:“高等教育治理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非国营化(denationalization)、去中心、自治和市场化。‘非国营化’意味着政府不再垄断生产提供高等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允许非政府部门和市场参与提供;‘去中心’表明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模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存在着权力的依赖和互动;‘自治’则意味着政府应逐渐退出微观办学过程,促使学校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教学、科研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具有相对的自由和更多的弹性;‘市场化’表明在资源配置方面应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大量吸收民间资本,减少高校对公共财政的依赖,并促使高校之间的竞争。”[8]当然,在走向共治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确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就中国而言,这可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过,对社会主体来说,要提高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也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中国文化传统中公民社会的基因不是很丰富,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在蒋经国“开禁”之后并没有得到预期的社会支持,一些台湾学者把它归咎于文化的束缚,这是有道理的。

案例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20世纪初,在美国大学里,由于由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掌握着学校的财经大权,所以学校董事会在管理学校方面享有很大权力。尽管教授是大学的学术精英,但他们的职业安全也难免屡遭威胁。

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A.Ross)因发表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利兰·斯坦福夫人(Mrs.Leland Stanford)而遭解雇。这就是轰动全国的“罗斯事件”。为此,该校的7位教授集体辞职以示抗议,其中一人是哲学教授亚瑟·洛夫乔伊(Arthor O.Lovejoy),他意识到美国的大学教授们需要一个跨学科、全行业的组织来阻止“罗斯事件”的再次发生。1913年,辞职到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任教的洛夫乔伊劝说同校的其他17名正教授与他联合给当时9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写信,征求他们对建立全行业组织的意见。在收到积极的反响后,“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又译作“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于1915年1月在纽约正式成立。约翰·杜威称之为“一个以民主方式由大学教授自愿组织起来的真正有代表性的教师团体”。会议选举约翰·杜威为AAUP的第一任主席,并提出了著名的《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即《1915宣言》。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宣言还特别指出,“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AAUP靠交纳会员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人员的开支。

由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的职业稳定与教授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所以AAUP成立之初就致力于使教授的解聘程序化和建立教授代表委员会,调查、报告校方对学术自由的干涉。AAUP与AAC(美国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的简称)于1940年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并于1941签署认可,从此它成为确立教师终身教职的纲领性文件。这即意味着终身教职制度正式诞生。后来,AAUP在实践中多次就《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发布补充性文件。1972年,AAUP提出的“教师经过一定年限的服务就可享有终身教职”的主张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这些表明,终身教职已经“成为美国大学的一个常规性制度”。

AAUP作为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在维护教授的权益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每年举行年会就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督促大学对不足之处进行改善;每年对教师提供数千起咨询与援助项目,成为“表达教师职业利益的声音”。截止到2001年,美国全国已有173个协会正式签署认可1940年声明的原则。到2003年,有遍布美国各大学的四万五千多名教师加入。

(案例来源:《现代大学教育》2004年第5期,“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为何能维护美国大学教授的权益”,作者:李红惠)

思考与讨论

1.高等教育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2.第三部门发育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

3.高等教育社会治理组织的样态与功能。

参考文献

[1]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25.

[2]盛冰.高等教育的治理:重构政府、高校、社会之间的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24(2):47—51.

[3]彭江.论分散化的大学公共治理[J].复旦教育论坛,2004,(6):47—51.

[4]云子.英国:讲师大罢工280所高校被迫停课[EB/OL].2002-05-28.http://www.dayoo.com/content/2002-05/28/content_480568.htm.

[5]程星.细读美国大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09.

[6]董秀华.国外教育集团发展与运行简析[J].开放教育研究,2002,(2):9.

[7]陈金江.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的社会参与与反思[J].理工高教研究,2004,23(2):39.

[8]盛冰.高等教育的治理:重构政府、高校、社会之间的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24(2):5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