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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

时间:2022-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农卫东[1] 廖文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次,要理解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各利益主体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必要条件,即充分获取评估信息。

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

农卫东[1] 廖文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体制,以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功能的充分发挥,仍然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体制建设问题进行探讨。

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利益主体以及委托一代理关系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主体对评估客体——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要使价值判断科学、合理,就必须了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各相关主体利益关系的变化。自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以来,初步出现了利益同构到利益分化,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系统里,政府是研究生教育的举办者,培养单位是办学的主体,研究生是受教育的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首先政府和培养单位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形成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系统中的第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政府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投入资金并设定相应的教育质量标准,然后委托培养单位举办研究生教育,政府是委托人,培养单位是代理人。其次,研究生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家改变了包揽办学局面,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收费制度”,而且今后还要“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实际上形成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系统中的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生根据社会发展和将来就业的需要,支付成本(交纳学费或放弃收入),委托培养单位按照政府所设定的教育标准,并希望培养单位能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对自己进行教育,使自己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之才。在这里,研究生是委托人,培养单位是代理人。在政府、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培养单位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运行的主体,掌握着比较多的教育运行信息,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信息不对称博弈

博弈论译自英文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冲突和合作的学科。博弈论的基础概念包括三个:参与人、战略空间、支付结构(收益)和信息。博弈论假定,参与人是理性和明智的,在每个参与人所有可选择的行动范围(战略空间)里,该参与人是独立的;支付结构表示在不同的战略组合下,博弈完成时参与人的收益;信息是指参与人在博弈中的知识,特别是其他参与人(对手)的特征和行动的知识。在典型的支付结构中,参与人的个人收益不仅依赖于自己的战略选择,而且还是其他参与人的战略选择的函数,任何一个参与人改变自己的战略都将影响所有参与人的支付结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中,博弈参与人就是政府、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政府的期望收益是在投入既定的情况下,培养单位能够按照标准和社会需要培养出最多的合格人才,或者是能够培养出既定数量的合格人才情况下,投入最少;研究生的期望收益是交纳学费既定的情况下学得最适当的知识,并在将来就业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或者是获得既定知识和能力的情况下,交费最少;培养单位的期望收益则是在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按标准培养人才,以期政府下一期更大的投入和获得更多的研究生学费以及社会的回报。政府、培养单位和研究生的期望效用的实现,不仅依赖自己的选择,也要依赖于另外两方的选择。譬如研究生,除了依赖于自己的努力之外,还要依赖政府选择提供的教育环境和培养单位选择提供的师资和学习条件。如果政府选择比较多的教育投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学校提供优秀的师资和良好的学习条件,研究生的学习收获就大,反之则小。政府和培养单位的期望效用,也是同样的道理。政府、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之间的行为和利益是相互制约的。

高校与政府、研究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在博弈中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契约中无法明确规定的代理人的行动选择。例如,研究生选择到某校上学,交纳了学费,政府也进行了相应的投入,但培养单位选择什么水平的教师为研究生教学,教师在教学中是否认真负责,这些都取决于培养单位。信息不对称使政府无法对培养单位进行有效监控,研究生也无法知道自己是否得到了最恰当或最好的教育,因此存在培养单位选择对政府和研究生不利行为的可能性,即存在道德风险,如不顾条件的限制而扩大规模,降低质量标准和条件等。道德风险的大量存在,将会导致政府、培养单位、研究生选择和评价失误,最终会造成信用危机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主要功能就是要解决政府、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规避道德风险。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体制建设

构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体制,必须从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出发,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使政府、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三方达到信息对称。同时,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因此,应该以相关的利益主体的满意度为中心,构建多样化的评估指标体系。为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我们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要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完整的内涵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是各个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相关的利益主体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在这一定义中,首先强调了评估主体的多元性是建构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因为评估需要成本,根据博弈论的假定,政府、培养单位和研究生等博弈参与人(相关的利益主体)是理性和明智的,没有利益关系的存在,他们是不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行评估的,因为获取相关的评估信息需要支付成本。其次,要理解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各利益主体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必要条件,即充分获取评估信息。因此在构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体制时,必须考虑评估过程中各评估主体信息的对称性,所以,评估不仅是“国家对培养单位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而且是为政府、培养单位、研究生以及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的重要形式。

2.以实现信息对称为目标,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信息管理体制

信息是管理和监控的灵魂,评估是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手段。评估主体通过获取评估客体的运行信息,监督评估客体的运行状态,不断作出调整,以保证目标的实现。信息虽然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信息必须经过采集、加工、处理和优化活动,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够成为有用的信息资源。因此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信息管理体制,规范评估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已经成为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首先,就要强化信息服务意识,改变信息服务只是为政府和领导服务的传统观念,使各相关评估主体都能够平等简便地获取评估信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教育管理信息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其次,制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信息管理办法,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规范评估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建立评估信息披露制度,以便降低评估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再次,发展信息中介服务。由专门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要采集和处理信息,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信息数据库。一方面,通过向政府提供评估信息,为政府教育决策服务;另一方面向研究生以及社会提供培养单位办学信息,为研究生选择培养单位提供服务;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让社会对培养单位作出合理评价。由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解决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迫切要求。当然对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必须进行审核,并对其采集信息和披露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3.构建以相关利益主体满意度为核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指标体系

用什么样的评估指标来判断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涉及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方向问题。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活动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我们认为,构建以相关利益主体满意度为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能够充分发挥导向和监督作用的关键。所谓以相关利益主体满意度为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就是从政府、研究生这两个利益主体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的满足程度作为评判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好坏的主要依据。之所以要建立以相关利益主体满意度为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研究生是教育的对象,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之后,教育已经被列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因此研究生也从教育的对象转变为教育服务的对象,培养单位成为一个提供服务的主体。哪个培养单位提供的服务好,服务质量和水平高,能够使研究生满意,研究生就将选择接受它的服务。研究生的选择,对培养单位将变得越来越重要。第二,建立以相关利益主体满意度为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也是培养单位改进和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的驱动力和引导培养单位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改进和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需要倾听相关利益主体的呼声和意见,以满意度为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提供了相关利益主体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服务质量的评价,这是改进和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的依据和外部压力。同时建立以相关利益主体满意度为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引导培养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以往的评估比较注重静态和宏观的基本条件,比如学科点数量、师资队伍、实验室、图书资料拥有数量、导师科研成果等等。但如果以满意度为中心构建评估指标体系,那将更加重视动态和微观指标要素和条件,如教授授课率、实验室利用率、指导教师和学生人均发表论文数,以及学习、生活环境的满意度等等。因此,培养单位必将重视加强管理,根据政府和研究生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组织目标、品牌价值和发展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整学科结构和课程设置,以及改进管理工作方式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提高自身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的目的,有利于学校形成自我发展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办出自己的特色,克服培养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的脱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象”和一些诸如“导师不导”的现象,才能提高满意度。否则,必然妨碍培养单位本身乃至整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4.构建公开透明的评估激励机制

如前所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上是由政府、研究生对培养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活动过程,因此激励制度主要是委托人对代理人(即培养单位)的激励,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目标。但是,由于评估指标体系经常变动不居,造成激励信息不稳定,学校的发展决策无所适从,制约了评估的导向作用。为此,建立完善和透明的评估激励机制,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导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激励制度除了信息透明之外,还应该考虑激励因素配置的合理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营利机构,不能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制定激励机制。但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其观念已深入人心,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所以在构建评估激励机制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第一,效益与投入联系的激励机制,这个激励机制包括招生和财政投入。政府通过对培养单位进行办学效益评估,对效益好的办学单位,扩大招生,扩大投入;对培养质量比较好的办学单位,在招生的生源选择上,予以优先,以便培养出更好的“产品”。第二,决策权配置激励机制。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使培养单位“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但长期以来,我国政事体制不分,培养单位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已经习惯于被动管理的状态。鉴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历史上“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历史教训,要实现培养单位“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目标,决不是政府一放了之,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府通过对单位进行评估,对管理水平高、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的培养单位,多给一点自主决策权,使培养单位有权选择最佳的教育规模和结构,获得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对管理水平比较差的培养单位,配置少一点自主决策权。但是,决策权配置不是终身制,而是动态配置,在收与放的过程中,使学校最终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是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信息对称是保证评估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因此在评估制度建设中,应该如何保证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便发挥评估的真正作用,从而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刊于2002年第2期)

【注释】

[1]农卫东,广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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