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主要享有的权益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主要享有的权益

时间:2022-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1.平等就业权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2004年4月2日,芜湖新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某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判决张某胜诉。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就业时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轨招生的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平等、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2.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两方面含义:(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度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2)信息准确,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准确、全面,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迷惑地盲从。

3.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权益。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1)公平、公正、平等地被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平等的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2)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平等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择优,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

高职高专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到签订就业协议以及被学校派遣往用人单位报到。

5.接受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6.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目前,在就业实践中,毕业生的公平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令人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待遇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案例:2003年11月,因感染乙肝病原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安徽青年张某以违宪为由状告安徽芜湖市人事局,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某也被媒体称为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与尊严的捍卫者与推动者”。2004年4月2日,芜湖新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某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判决张某胜诉。但其报考职位因已完成录取程序,已无可挽回,因此被媒体称为“名义上的胜诉”。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2004年5月31日,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争取的不仅是个人的胜利,更重要的是宪法的胜利、劳动者公平待遇权的胜利。200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该法新增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7.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或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求偿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