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享有的权益主要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自主选择权、公平录用权、违约求偿权等权益。各项权益的具体含义如下:
(一)获取就业信息权
及时获取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求职择业成功的前提。只有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单位及岗位。毕业生享有的获取就业信息权包括三方面内容:
1.信息公开
即所有就业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学校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
即传递给毕业生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
3.信息全面
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是每个毕业生享有的权利。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在第四章中有多款条文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指导内容做了规定。毕业生应充分利用该权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就业指导,帮助自己早日找到适合的职位。
(三)被推荐的权利
学校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三个方面:
1.如实推荐
即高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2.公正推荐
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机会公平、公开、公正,不能厚此薄彼。
3.择优推荐
学校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选择推荐优秀的毕业生,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全面提高各项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四)自主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具有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五)公平录用权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公平录用权被认为是毕业生最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毁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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