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
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电子政府法案》。按照该法案,美国将建立一个电子政府基金,2003年,这一基金将被投入4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此外,还将建立一个新机构“电子政府办公室”,以便对电子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时候,美国电子政务工程的金额之巨、规模之大令人咋舌。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正在一步步落实克林顿政府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美国竞争力”的理想。
为了建设“电子政府”,建立了一些相应的组织,主要有:政府信息化促进协会联盟、IT产业顾问协会、州级信息主管联盟、国家电信信息管理办公室、政府评估组及首席信息化小组等,承担政府信息化所涉及到的各种日常事务。
为保障政府信息化发展,美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的作用。
2. 英国
英国开展电子政务较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政府先后发布了《政府现代化白皮书》《21世纪政府电子服务》《电子政务协同框架》《信息时代公共服务战略框架》等政策规划。其主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跨部门的合作,以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在制定有关政策和方案时,应照顾到少数民族及残疾人的需求;通过实施电子政务,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改进服务方式。2000年3月30日,英国首相在“信息时代特别内阁会议”上提出:全面实施电子政务的时间从2008年提前到2005年。
为保证国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英国除加强组织领导外,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和推进措施。为了满足政府跨部门业务交流的需求,英国政府建立了新的政府电子图书馆(ELIB),在英国部级图书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在外交和联邦事务办公室(FCO)、教育技能部(DFES)和卫生部(DH)等部门试运行,之后正式对外开放。
英国电子政务执行和创新小组(PIU)公布了《保密性和数据共享》报告,就加强公众个人数据保密问题提出了详细建议。其中包括根据《公共服务信用章程》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公众对个人数据保密性的信任;为记录通用数据条目和标引数据集建立一套标准;在特定服务领域开发智能卡认证程序;启动一系列试验项目,评估政府参与开发认证技术的成本和收益。报告还提出了有关通过更好地利用个人数据提供服务方面的战略和建议。
英国政府还通过一份题为《保密性和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途径》的报告,力图通过不断提高公众信任度和市民信息的保密性,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该报告指出,要为公众提供人性化的、有效的服务,必须首先处理好市民的个人信息,让市民相信他们的个人隐私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为此,报告确定了四项主要工作:通过《公共服务信任宪章》建立公众信任;改善数据质量;借助先进技术提供安全、一致的服务;制定相关法律。
3. 日本
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重视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财力来营造实施环境,如基干网络的建设、相关法律的完善等。日本不仅对政府职员进行各种计算机使用的培训,还专门拨出资金来鼓励各种计算机专业人士去从事专门培训普通市民的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工作,为实施电子政务奠定更好的公民用户基础。日本政府还发布了《促进政府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纲要》。
4. 新加坡
政府于1998年修订了1993年出台的《滥用计算机法》,增加了“干预或阻碍合法使用的行为”、“在授权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电脑系统犯案”以及“将进入网络的密码透露,非法获利和使别人受损失”等三项新罪名。政府还制定了配套的《信息安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更好地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发展保驾护航。《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法执法指南》和《电子交易(认证)条例》等法规也已出台。
5. 其他国家
法国政府发布了《信息社会政府行动计划》;荷兰、意大利政府提出了《电子政务行动计划》。其中,意大利政府进一步要求全部公务员通过计算机水平考试,以消除技术不足对实行电子政务的影响。
中东地区最大的商业金融中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酋长国的王储兼阿联酋国防部长穆罕默德于2000年年初强调:该国各政府部门必须在18个月内实现上网,届时哪个部门做不到,其负责人就将下岗。颇富独创性地提出了“不上网,便下岗!”的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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