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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在我国电子政务实践的过程中,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也在同步进行。从现状来看,我国在电子政务的某些领域的立法已取得了一定成果。这部法律必然给我国行政许可行为包括电子政务中的许可行为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保障。

7.3.2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从电子政务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的基础阶段后进入90年代的初步发展阶段,而最近10年左右的时间里是我国电子政务快速发展的阶段。与此同时,在我国电子政务实践的过程中,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也在同步进行。从现状来看,我国在电子政务的某些领域的立法已取得了一定成果。

1.规范电子政务行为及电子政务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规范电子政务行为及电子政务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是电子政务领域内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构成了电子政务基本的法制环境,是各国首先都必须重视和建立的基本规范。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已经初有成效。

(1)计算机管理的相关法规。1991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计算机的法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法规。该法详尽地规定了保护对象、保护重点,制定了安全保护制度,由公安机关行使安全监督制度和违反条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领域的重要基础性立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工作要体现“便民、参与、公正、及时”,要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就必须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按照这一要求,各地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必然会向着加快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实施一站式服务的战略方向发展。这部法律必然给我国行政许可行为包括电子政务中的许可行为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保障。《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它首次肯定了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的同等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虽然《电子签名法》仅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但是对于政务活动,已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2.规范电子政务网络环境的法律法规

在电子政务网络环境的治理上出台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网络管理、网络服务和网络域名管理三个领域。一是网络管理方面。199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和管理,维护了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该办法对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布局、资源利用和管理进行了统筹规划,要求国际互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标准、实施分级管理等,以利于国际互联网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资源共享和健康发展。二是网络服务方面。2002年9月25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明确的分类,确定了相关重要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同年10月8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了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该法规界定了电子公告的内容,规范了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以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传播行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全国互联网站新闻刊载的范围、网站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管理部门。2002年8月实施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网站上登载的信息不真实、不公平,或者侵害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信息发布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还要公开更正所登载的信息并消除由此产生的影响。[13]三是网络域名管理方面。由于我国在域名设置方面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各地方政府网域名各式各样,另外,还有各种利用域名犯罪、恶意盗用域名等情况。鉴于此,我国加强了在网络域名方面的立法。1997年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2年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关于过渡时期内域名注册管理的通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这些法规的颁布为因互联网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引发的争议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负责机构,明确了相关行为者的权利和义务。

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2007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法规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五章38条,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信息公开法规建设已初见成效,“阳光政府”在电子政务过程中有了法制保障。

早在1994年,我国就颁布了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法详细地规定了保护的对象、保护的重点,制定了安全保护制度,由公安机关行使安全监督制度和违反条例所要承担的责任等。199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加强了对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和管理,维护了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国家保密局下发了《关于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对信息安全从技术、人员、管理各方面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2000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统地总结了网络违法和犯罪的典型行为,将网络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共分为6大类18项,对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是中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立法的标志性法律。

4.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信息产业部制定颁布了23个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如《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对我国境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活动进行了规范。《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我国境内经营基础业务的经营者在电信网间的互联范围、经营者的互联义务、互联网点的设置及互联网费用的分摊结算、互联网工程建设和网络管理、互联争议的协调处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细致的规定。此外还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全面地规定了电信服务的各环节,使网络用户的权利得到了保障。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市场的秩序规范、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保障提供了相关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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