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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介绍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电子政务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将规范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作为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这两个指令的实施,对欧盟成员国内部的电子商务行为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整,对规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减少各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摩擦和冲突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新加坡和韩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文件。

7.2.4 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正对社会经济领域发生深刻的影响和变革,传统的商业模式正在发生深度改变,新兴的电子商务正是信息技术对商业领域深度影响的结果。在瞬息万变的信息化时代,法律总是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领域,这些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一前一后、一快一慢,就产生了法律空白、法律盲区、法律滞后甚至法律障碍。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商业行为和模式得不到法律的调整和支持。各国在电子政府发展的过程中,都面临着电子商务发展对政府行为模式的改变和挑战问题。这种现象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领域可以说比比皆是,尤其是市场准入这一类规则方面,旧规则以旧的商业模式为基础,新的商业模式很难再适用于旧规则。如果不适时进行调整,尤其是从立法的角度加以调整和规范,那么旧模式就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此,电子政务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将规范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作为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

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框架指出为了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政府应该采取如下政策:(1)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通信(即合同、公正文件等);(2)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以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可接受性;(3)建立电子注册处;(4)推动建立其他形式的适当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整机制;(5)建立软件和电子数据的可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6)有关标准和任选的合同履行规则。基于该框架,美国政府出台了系列规范电子商务具体法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体的相关权利、个体的隐私保护作了相关规范。

2.欧盟

欧盟作为经济合作体,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正在日益被重视。以“指令”形式出台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区域性规范。电子商务的本质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服务必须逐步显现国际化的趋势,与电子签名相关的认证服务也毫不例外。针对这一趋势,欧盟指令分别在第三条和第七条中对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协调进行了规定。这两个指令的实施,对欧盟成员国内部的电子商务行为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整,对规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减少各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摩擦和冲突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统一法律的指导下,各主权国家也加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比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颁布的《数字签名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认证问题拟订了法律规范。爱尔兰颁布了单行的《电子商务法》。

3.日本、韩国新加坡

日本一贯比较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特别注重解决电子商务立法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冲突问题。2000年日本颁布了《关于部分修改商业登记法等的法律》、《部分修改商法等的法律案》、《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涉及一些规范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交易行为和行为效力认证的规则;2001年颁布了《伴随着实施部分修改商法等的法律而出现的调整相关法律的法案》、《关于部分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法律案》、《关于限制特定电子通信劳务提供者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公布发信者信息的法律案》;2002年颁布了《关于部分修改有关特定商务法律施行规则的省令》。上述法律或法律修订案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为日本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法制软环境

此外,新加坡和韩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文件。新加坡在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97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等。韩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有: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框架条例》;2002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用户保护法》;2003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用户保护指南》。此外韩国的《贷款交易法》、《产品义务法》、《电子单证法》等也涉及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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