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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沿革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底,我国确定全面启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工程。与此同时,在电子政务实践中,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信息化立法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更是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大完善。

7.3.1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沿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和因特网技术的应用,电子政务浪潮席卷全球,我国电子政务应运而生。从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晚、底子薄。按照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概况,截至目前,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电子政务的实践在我国还没有展开。1984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成立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推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1986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国家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国家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各部委局和地方省市县相继成立了信息中心。一般认为,在这个阶段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还没有出现。因此,在这个阶段,信息化立法仅限于电信安全与信息资源分配、机构与行业管理方面,而且大多以文件和指导意见等形式出现,有关电子政务的单行法律甚至是法规都还没有出现。

2.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1996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全国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大推动了政府信息化建设。2001年底,我国确定全面启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国家“十五”规划更是将电子政务作为国家信息化重大应用工程之一。国家各部委、各地区正在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在全国掀起了一个政府信息化的浪潮。

在电子政府萌芽阶段,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信息管理领域出台了一些法规。1991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计算机的法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法规。该法详尽地规定了保护对象、保护重点,制定了安全保护制度,由公安机关行使安全监督制度和违反条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199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加强了对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和管理,维护了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此外,我国还颁布了《电信条例》、《中国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在这一阶段,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和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但这些立法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而非政务本身,立法层次较低,大多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3.成长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20世纪90年代末到现在,随着中国信息化程度的快速提高,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1999年2月,中国正式启动了政府上网工程。经过数年的努力,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也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运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部委的网站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电子政务实践中,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000年9月25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10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网络立法的标志性法律。

2001年8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了电子政务的立法阶段。同年12月,国务院作出“中国信息化建设政府先行”的重要决策,会议指出了推进国家信息化必须遵循的方针。

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了《国民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可以说这是我国“十五”时期的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规划之一。同年8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和公开发布《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等。《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到一个全新的整体规划和发展的阶段,在此指导下制定和执行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2002年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关于过渡时期内域名注册管理的通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最早站在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予以认可的规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这是一部制约、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该法律对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改变政府执政方式、管理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政府行为特别是对电子政务行为提供了规范的前提,是一部确立电子政务行为标准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4年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领域取得突破的一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进行表决并获得了通过。《电子签名法》解决了虚拟网络环境下的认证和行为效力问题。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包括PIK[10]等技术在内的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信息化立法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更是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大完善。

2005年,我国电子政务实践和规划取得了新的突破。2005年10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试开通[11],标志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领域中的“国门”的建立。7月,我国出台了《2005中国电信化发展报告》。同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十一五”规划。该规划对信息化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年10月27日,信息产业部在全年信息技术应用工作会议上确立了“十一五”期间信息技术应用的六大专项工程[12],这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产生了具体的指导。

2006年被业内人士称为“电子政务务实年”。至此,中国电子政务建设也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和理性发展的阶段。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

2007年我国在电子政务信息公开领域的立法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法规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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