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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途径

时间:2022-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2.4构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途径为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构建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脱离传统的法律思想另起炉灶,而是应当继承传统法律的合理内核,尤其是基础价值判断,并与传统的和已有的法律保持密切关系。

4.2.4 构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途径

为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构建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脱离传统的法律思想另起炉灶,而是应当继承传统法律的合理内核,尤其是基础价值判断,并与传统的和已有的法律保持密切关系。这是因为:电子政务虽然在今后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十分重要,但传统的法律仍将与电子政务协同发展,并且相互发生密切联系,对电子政务和传统法律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是不利于电子政务建设的。

基于以上考虑,在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首先应当考虑原有法律对电子政务行为的适用,对于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应从以下途径着手改造。

1. 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对于传统法律没有规定的而由电子政务行为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应尽快制定法律规范。由于我国电子政务尚不发达,对新事物的矛盾关系还没有充分展开,对此立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而这种超前是必要的,因为只有用法律手段规范它,才能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并防范它的负面影响。在制定这种新的法律规范时,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独特性出发,切实反映电子政务的发展规律,使得这样的法律能保障我国的利益,并努力把它推广为世界各国能够接受的法律准则

2. 修改或解释既定的法律规范

由于我国传统立法固有的宽泛性,对于许多新兴的电子政务行为主要应通过修改或解释既定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法律反映电子政务特殊性的同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降低电子政务的法律风险。具体有以下两个方向:(l)扩张性的修改或解释。通过修改原有法律的管辖范围、对词义作扩大解释或减少法律适用的条件,使得原本运用于传统交易的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2)收缩性的修改或解释。一些电子政务的行为在表面上属于传统的法律规范范围,但由于电子政务独特的性质,用传统法律规范是不合适的,这就需要通过修改或解释的方法将这些行为排除于传统法律规范之外。

3. 创造有利于电子政务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与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是密切相关的。在建立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不应该忽视借鉴或直接引用信息化法制体系的内容,让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互相促进,保持同步发展,形成有利于电子政务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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