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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刑事犯罪分子与犯错误的人

时间:2024-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中确定的犯罪,绝大多数是以故意为必要条件,只有少数几种才是由过失构成的。例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货票、税票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第125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必须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由此可见,区分犯罪分子还是犯错误的人,归根结底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所决定的。

所谓刑事犯罪分子,一是指那些犯有“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的犯罪分子;二是指那些不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各种犯罪分子,包括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妨碍婚姻家庭以及渎职等罪行的犯罪分子。在这些犯罪分子当中,对社会秩序危害最大的就是那些流氓团伙的首恶分子、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因此,必须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包括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有选择地宣布某些行为是犯罪而加以规定,这样就使犯罪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到违法;但是,仅有某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没有违反刑法规范行为,也不成其为犯罪。所以,这是有严格的区别的。诸如,殴打行为、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一般性赌博行为、侵占私人委托保管的财物的行为等,虽然它们也有某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还构不成犯罪,只不过是错误行为。除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的,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那么,我们如何来判别犯罪分子与犯错误的人呢?

第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的界限。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走私罪,就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界限;第156条规定的流氓活动罪,就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界限。以这种方式规定的条文,在分则中占有相当的数量。

第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的界限。例如,《刑法》第11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114条规定的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15条规定的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第189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都是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的界限的。

第三,以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的界限。例如,《刑法》第151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就是这样;第155条规定的贪污罪,条文中虽未明写“数额较大”,但实际上数额不大也不当犯罪处理。

第四,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的界限。例如,《刑法》第174条规定的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以“故意”为限,如果行为出于过失,就不能构成这条罪;第172条规定的窝赃销赃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限,如果不知道是赃物,当然也就不能构成犯罪。《刑法》中确定的犯罪,绝大多数是以故意为必要条件,只有少数几种才是由过失构成的。

第五,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作为划分的界限。例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货票、税票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第125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必须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第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某种特定情况作为划分的界限。例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第159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以是否首要分子作为是否构成此罪的界限;第179条规定的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

由此可见,区分犯罪分子还是犯错误的人,归根结底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所决定的。

学生们了解上述知识,有助于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过程中,能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把犯错误的人和违法犯罪的人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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