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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地点的利益关系的推动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虽然对整个区域普遍地发生作用,但由于区域内各地区的初始条件的不同,必然会造成有的地区受益大,有的地区受益小,有的地区的利益甚至为负。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一般也有一个特定的受益范围。一般而言,在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地点的邻近区域,受益较为集中;而距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越远,则受益越小。

二、围绕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地点的利益关系的推动

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通常是不均匀分布的。不管是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还是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围绕着其提供地点,通常总是存在着一个特定的受益范围。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虽然对整个区域普遍地发生作用,但由于区域内各地区的初始条件的不同,必然会造成有的地区受益大,有的地区受益小,有的地区的利益甚至为负。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一般也有一个特定的受益范围。如三峡大坝,只从防洪的角度讲是为其下游的地区防洪,上游由于库区蓄水可能有更大的水患,因此区域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实际上在区域内的各地区间利益是不均匀分布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直接的、显性的利益呈现出向提供地点集中的趋势。一般而言,在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地点的邻近区域,受益较为集中;而距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越远,则受益越小。这种不均匀分布就会造成每一个趋利避害的理性决策者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格局中,一般都是按照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所在的地区来划分财权与事权,不管是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还是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只要其被提供出来就主要对其所在的地点的行政区发生作用。因为征税权是在该地区,由于利益,围绕着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是均匀分布的。一般而言,如果是赢利主要作用在该地区,如果是亏损也主要是由该地区承担。因此,有利的区域公共产品,如地方保护性政策,可实现赢利的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等,各地方都会争相提供,而对于本地区不利的区域公共产品,各地区则都不愿意提供,这就形成了提供不足与过剩并存的局面,造成了地区间的合作难以进行,形成了区域公共产品空间上的分布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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