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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如何避免过度消耗公地、减少损害,哈丁则认为应靠共同赞同的相互强制,甚至政府强制等方法,而不是私有化。这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个别成本与机会主义行为,使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者在利益分配方面完全偏向了利己的方向。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对有着“公共性”争议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如何界定对其的使用权利及权利的交易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国外研究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早在1968年,美国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就在《科学》杂志发表的论文中提出了产权模糊所导致的“公地悲剧”,并揭示了一个非常深刻的道理:在对公共资源的使用中,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大量的个体负外部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能是巨大的。至于如何避免过度消耗公地、减少损害,哈丁则认为应靠共同赞同的相互强制,甚至政府强制等方法,而不是私有化。

“公地悲剧”至今仍存有很大争议,部分争议源于有人怀疑社会公众并非如哈丁所言的那样永远自私自利,部分则源于其理论在实践中所出现的资源配置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哈丁论文中的公地私有化观点,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也给了权力机构借此进行权力寻租或私有化的借口和机会。表面上看,私有化措施似乎是保护了公共资源,使公共资源有了归属。然而,泛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使资源权益逐渐为强大资本实力所掌控,政府部门出于对公共资源处置的优先权,也取得了寻租地位,而社会弱势群体却丧失使用公共资源及享受公共资源收益的机会和权力,加剧了不公平。

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以及国内其他文化资源,长期被视为公共资源——“公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无产权边界,受巨大的商业利益驱使和商业投机,在资本运作下走向市场,社区和公众利益被剥夺,部分传统文化资源也失去了它原有的内涵,如一些少数民族习俗被包装成旅游项目后,为追逐商业利润,对民族习俗极尽歪曲;一些宗教名山上市,寺庙连同其他旅游项目也一同打包上市,使得传统的民族习俗、宗教行为也带有了浓重的商业化色彩。这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个别成本与机会主义行为,使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者在利益分配方面完全偏向了利己的方向。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针对公共资源在使用中出现的悲剧性结果,通过“集体行动的逻辑”等模型,对公地治理中的利维坦方案——集中控制、公共资源私有化等进行了反思,从制度变迁角度提出了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资源的主张。[7]

公共资源的开发如何使当地人受益,公共经济学研究领域早已重视,在社区发展及社会公平领域,社会学、人类学则更关注公共资源开发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利益。

资源开发往往引发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也意味着要素的重新分配,并分化出不同的利益阶层,且经济地位差异出现极差,对社会变迁产生巨大影响。华盛顿大学博士,圣路易斯大学荣誉教授史蒂文·瓦格在其著作《社会变迁》中认为:虽然不同群体和阶层对变迁的反应不同,但对于当代社会的结构性变化下,不同人群有一些共同的反应。并且有异化的反应:无力感、无意义感、无规范、价值孤立、自我疏离和社会隔离等。由于变迁的过程造成了利益和价值观的冲突、身份和角色期待的冲突,因此为社会瓦解提供了动力。社会瓦解率通常在发展中国家最高,因为它们正在经历加速的变迁,同时它们又不熟悉变迁的过程。在社会心理学方面,埃弗里特·哈根认为:当一个特点社会集团中的成员察觉到自己的目的和价值观不被他们所尊重的并对其尊重很看重的社会中其他集团所认可的时候,变迁就发生了。[8]

在经济学产权理论方面,如科斯定律、外部性问题研究等在经济学研究方面已经有了成熟的理论,科斯定律认为,如果财产权是明晰的,则交易的成本将会为零,使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在现实中,即便财产权是明晰的,资源交易的成本也不可能为零,交易费用会始终存在。因此,除产权明晰外,一系列保障和交易的产权制度设计,才是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前提。

在通过人类学视野观察和解决社会利益分配问题方面,哈佛大学人类学教授迈克尔·赫茨菲尔德认为从应用人类学的角度出发,人类学应该服务于政府部门、企业等组织,而不能只是纯粹的学术研究,通过参与性人类学研究,在做研究的同时也能使当地人受益,“只有当地人、规划者和官方在‘什么对社会有益’问题上达成共识,才能让每个人受益”[9]

在重视社区居民权利的构建,帮助社区提升参与过程中的权利方面,西方旅游社区增权理论具有借鉴作用。澳大利亚学者 Trevor H.B.Sofield认为社区增权需要一个可行的政治治理过程,如果把其视为社区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则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使之成为合法的、稳定的保障过程。并且认为“社区、个体和外部势力必须乐意分享权力来发动和承担起增权的过程”[10]

关于将“公共机会”视为公共资源,通过“公共机会”使用权利交易约束环境资源使用方面,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早在1968年首先就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即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将这种权利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进入交易市场,使排放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转让交易。在实践中,一些污染物的排放,如水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等废气排放的控制等,相继通过排放权交易手段来实现减排目的。1997年签署、2005年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则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再次明确了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排放额度。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对有着“公共性”争议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如何界定对其的使用权利及权利的交易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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